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八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
六、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七、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参考案例:四川惠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叙永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复议案
2022年2月1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认可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叙永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叙(消)行罚决字〔2021〕0058号中关于申请人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