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自行整改火灾隐患期间被处罚25000元,行政复议调解为9000元

文摘   2024-09-23 20:40   山西  

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三)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

(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

(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第八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应急消〔2019〕172号

六、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

(一)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不满14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形。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七、违法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三)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消防救援机构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内对行为人适用较轻种类或者较低幅度的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或较少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处罚。

参考案例:四川惠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叙永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复议案

县政府查明:申请人四川惠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系叙永县御景东城(第二组团)物业服务企业,于2015年6月18日与叙永富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服务期限从首次房交付之日起计算,为期三年。
御景东城28号和29号共用一个消防控制室,控制室设置在28号楼一单元的地上一层,消防供电设施和供水设施均设置于地下第一层。2021年7月15日,因御景东城28号楼和29号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进行消防联动等消防隐患,申请人与四川鑫通建安科技有限公司泸州分公司签订《消防施工合同》,修复包括报警主机在内的一系列消防工程,工期从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8月15日。7月23日,被申请人在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的检查活动中,检查到御景东城28号楼和29号楼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进行消防联动,27号楼、29号楼走道疏散通道指示标志、安全出口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应急照明灯未保持完好有效,于是向申请人下发《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于2021年8月16日前整改完毕。2021年8月19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确认申请人对上述火灾隐患已整改完毕。
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了《叙永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叙(消)行罚决字〔2021〕0058号,决定给予申请人罚款贰万伍仟元整的处罚。申请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撤销该决定。

2022年2月11日,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调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本机关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达成如下协议:

一、申请人认可2021年9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的《叙永县消防救援大队行政处罚决定书》叙(消)行罚决字〔2021〕0058号中关于申请人违法事实、违法行为的认定;

二、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的罚款数额,由原来罚款25000元,调整为罚款9000元(大写玖仟元),申请人接受。

消防事务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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