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消防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超出法定的期限,裁定不予受理

文摘   2024-09-20 19:04   山西  
第一百一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后,被处理人应当在行政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被处理人逾期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参考案例:上蔡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强制执行驻马店市某物业管理公司行政处罚案

本案申请执行于2018年6月16日作出上公(消)行罚决字[2018]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对该处罚决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申请强制执行,超出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因此,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上蔡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消防事务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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