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4日,河北沧州一网友称,街道办的执法人员因其理发店中的空气检测报告过期,要对其罚款。
在三名城管执法人员执法的同时,店门外还站着两名民警。店主曾专门向民警说明自己不知道去哪里办该证件,但却要被罚1000元到10000元,两名民警没有搭话,但城管执法人员接话表示是处罚1000元。
25日,当地街道办的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根据要求,理发、美容等公共卫生场所都要有第三方出具的空气检测报告,执法部门并不会指定哪一家检测机构,商户可自行寻找。接线人员还称,对于该理发店,是以最低的罚款数额1000元来处罚,同时督促其及时进行办理相关报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也就是说,街道办执法人员要求魏先生理发店出具每年一次“空气检测报告”,其实有法可据。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问题是,一年一次的空气检测,对理发店的空气质量能起多大监督保障作用?常识可知,第三方专业机构每年一次到店对空气取样检测,不管检测结果如何,充其量只能反映该取样时间段内空气质量,甚至无法反映店内第二天空气情况,遑论定义理发店全年空气状况。况且,店外街道上空气质量,也是影响店内空气重要因素。
由此可见,规定理发店之类公共场所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空气检测,看似严格要求,实则为检测而检测,监督意义不大,更似形式主义,反而增加相关商家经济和精神负担,无助打造良好营商氛围。在当前为企业减负愈发迫切情况下,有必要对形形色色的涉企“检测报告”进行一次全面筛查,坚持实事求是,杜绝形式主义,该取消的取消,该完善的完善。(以上综合网络)
《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消防法释义》对第十六条第三项“全面检测”的解释为可以由单位自行进行,也可以自愿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在此,本号不作过多解释与揣测,只谈合理性。
既然十六条第二项已经要求单位消防设施确保完好有效,这是在“技术服务机构维保”的基础上,又要求“技术服务机构全面检测”一遍再确保完好有效,如果是同一个“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实在是没有这个必要;如果是不同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那就是让“第三方”监督“第三方”,大大增加了社会单位成本,而消防设施的完好与否的状态本来就是一个动态的,检测报告只能反映检测时的情况,并不负责后续的状态。
尽管对于社会单位违反了十六条第三项没有规定罚款,那还有第二项对应的罚则。既然社会单位已经有了“维保单位”,特别是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管在《消防法》、《7号令》、“小蜜蜂”等软件系统及各类专项检查的双重加持下,再要求社会单位“年度检测”,多此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