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二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当事人申请和作出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消防救援机构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参考案例:沂源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某果品保鲜有限公司行政罚款案
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8日作出源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被执行人某果品保鲜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于同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处罚决定书。同年3月25日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递交分期缴纳罚款申请书,同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源消行罚缴决字[2022]第0001号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同意了被执行人的请求,最后一批罚款缴纳的截止日为2022年6月1日。后被执行人仅缴纳罚款10000元,其余20000元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经催告后,申请执行人于2023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执行剩余罚款及加处罚款。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源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经被执行人申请,申请执行人作出源消行罚缴决字[2022]第0001号行政处罚分期缴纳罚款决定书,同意了被执行人的分期缴纳罚款的请求,被执行人最后一批缴纳罚款的时间尚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故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当至迟于2022年12月12日之前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尽管申请执行人主张请申请执行的期限应自被执行人承诺最后一批缴纳罚款之日起算,本案超过起诉期限后的三个月,属于正当事由。因本案被执行人承诺最后一批缴纳罚款的日期尚在其法定起诉期限届满前,并不影响申请执行人正常行使申请强制执行权利,故该主张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正当事由,本院不予采纳。综上,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对申请执行人沂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关于源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不予受理。分期缴纳罚款的强制执行期限计算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具体来说,当行政机关批准延期或分期缴纳罚款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于行政处罚执行灵活性的认可,同时也确保了执行期限的明确和可预测性。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从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这一规定确保了执行期限与分期缴纳的期限紧密相关,避免了执行期限的无限延长,保证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执行效率。其次,对于分期缴纳罚款的具体期限,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这给予了行政机关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案件的特殊情况。最后,值得注意的是,违法行为的追究时效一般是二年。如果行政机关批准延期缴纳的期限一般也不能超过该期限。这一规定确保了违法行为不会因为过长的执行期限而逃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