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案例:石台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池州某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参考案例: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某酒店行政处罚案
2019年9月25日,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株芦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酒店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消防大队就被执行人君天大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株芦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因君天大酒店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经本院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准予执行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芦淞区君天大酒店作出的株芦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