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消防行政处罚对象注销登记,主体资格丧失、不予执行

文摘   2024-09-24 21:02   山西  
第一百三十七条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一)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三)作出终止案件调查决定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的;
(五)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终止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
(六)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受理的,按照结案处理。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毕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及时将相关案卷材料归档。

参考案例:石台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池州某传媒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26日,石台县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石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池州某传媒有限公司所处的罚款39750元及加处罚款39750元。
法院认为,池州某传媒有限公司已办理注销登记,作为该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已丧失主体资格,故本案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对石台县消防救援大队的强制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参考案例: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强制执行某酒店行政处罚案

2019年9月25日,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株芦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酒店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的处罚。

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消防大队就被执行人君天大酒店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的行为于2017年8月15日作出的株芦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是合法的行政行为。因君天大酒店已经办理了注销登记,其主体资格已经不存在,经本院合议庭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不准予执行株洲市芦淞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芦淞区君天大酒店作出的株芦公(消)行罚决字(2017)005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消防事务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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