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消防大队在听证申请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被判违法

文摘   2024-09-18 19:02   山西  
第九十四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载明,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参考案例:汉中市大红门置业有限公司诉汉台区公安消防大队行政处罚案

法院查明,1996年12月,汉中路商业小区在规划设计时,汉中市汽车修配厂与陕西省汉中地区友谊总公司达成协议,将汉中市汽车修配厂莲花商贸中心XX号房屋(与友谊商场西侧毗邻)长期作为友谊商场的消防通道,汉中地区友谊总公司按年补偿汉中市汽车修配厂3600元。该规划设计经汉中市消防部门审核同意。之后,陕西省汉中地区友谊总公司更名为陕西省汉中友谊总公司。1998年,友谊商场改建时,陕西省汉中友谊总公司再次与汉中市汽车修配厂约定将23号房屋开通作为友谊商场改建过程中的水电及进料道路。2004年,哈罗兹公司租赁汉中市汽车修配厂从事生产经营。2013年,友谊商场改制为友谊公司。2016年陕西大红门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成立大红门公司,2017年4月,大红门公司通过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原汉中市汽车修配厂的土地使用权。2019年6月6日,汉台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友谊商场(现友谊公司西侧在原汉中市汽车修配厂土地内的消防疏散通道被封堵,以相同的文号(汉台消限字〔2019〕第0237号)分别向哈罗兹公司、大红门公司送达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两个单位在2019年6月12日前改正封闭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期满后,汉台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再次检查时发现疏散通道障碍物仍然没有清除。6月17日,汉台消防大队执法人员调查蹇某某、杜某某后于次日立案,6月20日向大红门公司的委托人蹇某某告知了陈述、申辩、听证权后,蹇某某当场申辩并表示不听证。6月21日,汉台消防大队对大红门公司作出罚款40000元的行政处罚。2019年7月9日,大红门公司将40000元交至指定的银行账户。另查明,2019年6月5日,友谊公司与大红门公司就友谊公司西侧消防通道达成协议,但未履行。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汉台消防大队对大红门公司的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汉台消防大队划归应急管理部门后,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使用现有印章代章有据可依,不属于越权行为,其以相同的文号分别对不同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属于程序不规范,但没有妨碍大红门公司的权利。汉台消防大队执法人员在告知被处罚人听证权后,被处罚人表示不听证,汉台消防大队即在三日听证申请期内向被处罚人大红门公司送达了汉台(消)行罚决字〔2019〕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听证程序的规定,对被处罚人程序性权利产生了实际损害,但在开庭审理质证中,原告大红门公司对被告汉台消防大队提交的认定原告封堵消防通道的关键性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提出异议,审理程序中质证环节弥补了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不足。被告汉台消防大队听证程序违法,但没有对原告大红门公司的程序性权利产生实质损害,属于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充分,处罚幅度适当,不应当被撤销。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确认汉台区公安消防大队汉台(消)行罚决字〔2019〕00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程序违法。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汉中市大红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消防事务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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