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当事人对消防行政处罚提起诉讼,救济程序未完结,强制执行不予受理

文摘   2024-09-20 19:04   山西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标准应当告知被处罚人。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的数额。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参考案例: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申请强制执行物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案

申请执行人区消防支队于2022年10月20日对被执行人某物业有限公司作出大渡口(消春)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某居物业公司不服,向重庆市消防救援总队申请行政复议后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5日作出(2023)渝0112行初67号《行政判决书》。现被执行人某居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故区消防支队申请执行大渡口(消春)行罚决字[202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二)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规定,裁定对大渡口区消防救援支队的强制执行申请,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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