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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再来说说,刘某作为购房消费者,能不能对这个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这里面还有个很重要的规定,就是《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
这个规定说的是,在金钱债权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有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并且符合下面这3种情形,而且他的权利还能够排除执行的话,法院就应该支持。
哪3种情形呢?
第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就得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这一点刘某可是满足的,他在很早的时候就和开发商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了。
第二,所购的商品房得是用来居住的,而且买受人名下不能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刘某买这别墅不就是为了让家人居住嘛,而且他名下确实也没有其他能住的房子了。
第三,已经支付的价款要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这刘某可是实打实地支付了500万啊,肯定超过了百分之五十。
所以,刘某完全符合这个规定的,依法享有对房屋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说到这儿,槐城律师给大家都提点建议。
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是个特殊规定。
它这么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不受侵害。
你想啊,消费者买个房子不容易,很多家庭那可是一辈子的积蓄都砸进去了。
这个规定直接就影响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权益。
所以在法官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会对购房者是不是满足上面说的那些规定条件,进行很严格的审查。
这里面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争议的,就是对于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这个时间节点的确认。
毕竟这个时间点没搞清楚的话,就可能影响到好多人的权益。
2、因为到现在还没有司法解释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这个时间节点做出明确的规定。
所以,购房者在遇到类似有争议的案件的时候,就要积极地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一面。
比如说,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时候当作这个时间节点。
而且,要尽量以这个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这一点作为答辩主张。
3、这个建议是对咱们所有消费者说的。
大家在购买房屋之后,一定要尽快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提前把产权登记做好了,就能很大程度上降低后期那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比如说像刘某这样的情况,如果他早早地重视办房证,也许就不会出现后面这么糟心的事儿了。
咱们今天聊的这些事儿啊,都是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希望大家都能多懂一些法律知识,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律社。
🆔我律社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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