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 | 500万买别墅,竟被开发商抵押…

民生   2025-01-22 18:08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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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听起来就让人糟心。
今天咱们要说的,就是刘某花了500万买别墅,结果竟然被开发商抵押了的糟心事儿。
说起来还是10年前,2015年 刘某购置了一栋别墅。
按照合同约定,实实在在地支付了500万元的购房款,然后就开开心心地办理了交房手续,和家人开开心心地入住进去了。
那时候,就想着终于有了属于自己的温馨大房子,可以舒舒服服地享受生活了。
一边住着一边有一搭无一搭地催开发商办理房屋登记手续,而开发商那边却总是找各种理由推脱不办。
这边刘某心里也犯嘀咕,但是又一想房子都住进去了咱怕啥?
这事儿放下了,一放就是10年。
到了2024年,刘某突然收到了法院一个通知,说是要对别墅进行司法拍卖,要求刘某全家尽快腾房搬出去。
刘某一下懵了,自己住了这么多年的别墅,怎么就要被拍卖了呢?
再一打听,这才知道自己花500万买的房子,竟然是被开发商抵押给银行了。
这时候问题就来了,刘某作为消费者,在房屋没有办理登记手续之前,他是享有债权请求权的。
那这债权请求权,能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呢?
首先,咱们来看看关于消费购房者的债权请求权,与申请执行人抵押权效力顺位的法律规定。
根据《辽宁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破产案件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在有很多种债权请求权的时候,他们的清偿顺序是这样的:
排在第一位的是那些被拆迁人和被征收安置人的债权请求权;
然后,就是像刘某这种交付了全部,或者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购房者的债权请求权;
接着是承包人的建设工程欠款;
最后才是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担保物权、预告登记对应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其他可适用别除权的权利。
从规定的顺序就可以看出来,当消费者购买商品房的时候,债权请求权是要优先于抵押权的。
也就是说,那个申请执行人的抵押权虽然也是合法的权益,但在这种情况下,它得排在刘某对房屋的债权请求权后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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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们再来说说,刘某作为购房消费者,能不能对这个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这里面还有个很重要的规定,就是《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

这个规定说的是,在金钱债权执行的过程中,如果有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并且符合下面这3种情形,而且他的权利还能够排除执行的话,法院就应该支持。

哪3种情形呢?

第一,在法院查封之前就得已经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这一点刘某可是满足的,他在很早的时候就和开发商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了。

第二,所购的商品房得是用来居住的,而且买受人名下不能有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刘某买这别墅不就是为了让家人居住嘛,而且他名下确实也没有其他能住的房子了。

第三,已经支付的价款要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

这刘某可是实打实地支付了500万啊,肯定超过了百分之五十。

所以,刘某完全符合这个规定的,依法享有对房屋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说到这儿,槐城律师给大家都提点建议。

1、《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9条是个特殊规定。

它这么规定的立法本意就是为了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不受侵害。

你想啊,消费者买个房子不容易,很多家庭那可是一辈子的积蓄都砸进去了。

这个规定直接就影响了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权益。

所以在法官审理相关案件的时候,会对购房者是不是满足上面说的那些规定条件,进行很严格的审查。

这里面司法实践中经常会有争议的,就是对于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这个时间节点的确认。

毕竟这个时间点没搞清楚的话,就可能影响到好多人的权益。

2、因为到现在还没有司法解释对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这个时间节点做出明确的规定。

所以,购房者在遇到类似有争议的案件的时候,就要积极地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一面。

比如说,可以提出执行异议的时候当作这个时间节点。

而且,要尽量以这个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生存权”这一点作为答辩主张。

3、这个建议是对咱们所有消费者说的。

大家在购买房屋之后,一定要尽快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提前把产权登记做好了,就能很大程度上降低后期那些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比如说像刘某这样的情况,如果他早早地重视办房证,也许就不会出现后面这么糟心的事儿了。

咱们今天聊的这些事儿啊,都是和大家的生活息息相关的。希望大家都能多懂一些法律知识,在遇到问题的时候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方面的问题,欢迎随时联系我律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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