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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下经济形势的复杂多变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裁员成为了企业应对经济压力的一种手段。
为了降低成本、提高运营效率,许多企业不得不通过裁员,来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市场竞争力。
裁员呈现出一种前所未有的严峻态势,与裁员相关的劳动关系的认定,也成为热门的话题。
我律社曾发文聊过,有用人单位以承揽合作的名义与员工签订承揽合同,意图掩饰真实的劳动关系,以规避社保、工伤保险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个体户与单位签承揽协议,咋变成了劳动关系)
实践中,还有一种玩法,用人单位通过签承包合同这种方式,来掩饰和员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美其名曰是为了优化管理、降低成本。
其实也是想用这招儿躲避劳动合同关系,借以不交社保、不办理工伤保险,或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补偿。
这一招能好用吗?
先给大家讲个真事儿
崔某在一家公司上班,这家公司和车间全体员工签了个车间承包协议。
协议里约定,全体员工得遵守公司的各项安全制度。
结果崔某工作到第3个月的时候,因为工作受伤了。
双方没谈拢,崔某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和公司确认劳动关系。
案子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崔某和公司之间的关系,有着好几个典型特征,明确表明这就是劳动合同关系。
首先,崔某有劳动者的资格,他所在的公司也有用工的资格,这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基本前提。
其次,在工作的时候,公司每个月给崔某发工资,而且工作时间是公司规定的,崔某没办法自己随便选。
这就很明显地体现出一种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
再者,崔某在工作过程中,必须老老实实地遵守公司的各项制度,完全处于被管理和被支配的状态。
最后,崔某干的工作内容,那可是公司业务的重要部分。
就好比一部机器,每个零件都有它的作用,崔某的工作就相当于这个重要零件。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来看,崔某和公司之间有着长期、稳定、持续的劳动合同关系,这和什么承包合同关系根本挂不上边。
承包合同关系VS劳动合同关系
法律性质不一样
承包合同关系,是建立在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基础上的,属于民事法律关系。
它主要受《民法典》这些民事法律的约束。
就好比两个人平等地做生意,谈好了条件就按照约定来。
而劳动合同关系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的,受《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合同目的有区别
承包合同关系的关键目的,是通过责任制的方式来完成特定的生产任务,好给企业创造更多效益。
比如说,一个工程被承包出去,承包人就想办法按照要求把工程做好,拿到钱就行。
但是劳动合同关系的建立呢,是为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最重要的是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让企业稳定发展。
合同内容大不同
在承包合同关系里,主要内容是围绕着经营管理责任制展开的。
承包人作为管理者,得对自己承包的那部分生产经营成果负全责。
就像开一家餐厅,承包人要把菜品质量、成本控制、服务水平这些都搞好,盈亏都得自己担着。
而在劳动合同关系里,劳动权利和义务才是核心。
劳动者只要把自己手头的工作任务完成就好,企业的整体经营风险不用劳动者管。
当事人身份各异
在承包合同关系中,承包人虽然也是劳动者身份的一种,但在他承包的经营范围内,他就是生产经营的组织者和管理者。
比如说一个车间承包人,他可以安排车间的生产流程、人员分工等。
但在劳动合同关系里,劳动者就是普通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只能听从安排,被管理和支配着。
责任承担的不同
承包合同关系下,承包人要对所承包的生产经营成果负责,不管是赚钱还是赔钱,各种经营风险都得自己扛着。
就像做生意,有赚就有赔,风险自担。
可是在劳动合同关系里,劳动者只对自己的生产经营任务负责,企业的整体经营风险,像市场变化导致的亏损等,劳动者不用承担。
劳动报酬的性质不一样
承包合同关系里的报酬,既有生产经营收入的感觉,又有劳动报酬的性质。
比如说承包一个工程,工程验收结算,承包人得到的报酬里包含了工程的经营利润。
而劳动合同关系的报酬就是单纯的工资,每个月拿到手就那么多,是劳动的回报。
法律依据不同
承包合同关系的调整,主要看《民法典》这些民事法律。
而劳动合同关系的调整,就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法规了。
通过承包合同规避
劳动合同关系不靠谱
有些用人单位想着通过签承包合同,来规避劳动关系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这可有点“歪脑筋”了,这里面的风险和问题可不少。
首先,法律对劳动关系的认定是有明确标准和依据的。
不是说你把合同名字改成承包合同,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就能改变了。
就好比老婆饼里面没老婆,夫妻肺片的没夫妻,该是啥还是啥。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这么做,劳动者很可能就会投诉到劳动仲裁机构。一旦仲裁,用人单位很可能败诉,那就得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了。
再者,这种做法没纠纷的时候,双方相安无事,一旦有纠纷了像工伤、裁员等,员工就会抓住这个把柄,把你拿捏得死死的,一告一个倒。
还有,用人单位在签承包合同时,如果没有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说清楚,就很容易产生合同纠纷。
这就像两个人谈生意,条件都没谈明白,以后肯定会有矛盾的,这就给企业带来了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我律社特约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这些问题呢,槐城律师根据自己的经验给大家提点建议。
1、用人单位还是得根据实际情况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
在审判实践中,用一个合同名字就想蒙混过关,那就太天真可爱了,这叫自欺欺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才是正道。
2、如果用人单位没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也别怕。
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表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据证明你们之间有劳动关系。
这些证据在劳动仲裁和打官司的时候,刀刀见血,招招致命。
3、反过来,劳动者在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也要长个心眼儿。
好好看看合同的名称和内容,然后把合同保存好。
不但对自己明确权利义务很有帮助,一旦有劳动纠纷,这就是有力的法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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