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问 | 财产或人格混同…

民生   2024-12-29 18:08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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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问一下以公司与股东存在财产或人格混同为由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可以吗

律师答:除可以追加符合条件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外,执行程序中不能以公司和股东之间存在财产混同或人格混同为由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可通过另行诉讼主张权利。



02


问一下法院判决分期支付款项,我先对到期的款项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后续债务陆续到期,需不需要对陆续到期的债务重新提起强制执行?


律师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一)项规定,申请执行人只能对已经到期的债权分期或一并申请执行,对未到期的债权不能申请执行,对新到期的债权应另案申请执行。



03


问一下判决我和对方都有需要履行义务,双方都向向法院申请执行会不会有冲突?


律师答: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的,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义务而对后履行义务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可能会以申请执行的条件不成就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驳回执行申请。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如履行义务性质相同,应视为同时履行;如履行义务性质不同,一般情况下,可根据义务的性质确定履行顺序,即行为义务先于特定物交付义务和金钱给付义务,特定物交付义务先于金钱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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