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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
没地方住了
郭某芬与辛某为再婚夫妻,在某市有一套房屋登记在两人名下。
2012年,郭某芬去世,留下辛某一个人,但未留下遗嘱。
2017年,郭某芬的女儿赖某提起房屋确权诉讼,法院判决房屋归赖某所有,附加一个条件,需要在辛某百年之后才能办理过户手续。
期间,赶上房屋所在地政府对房屋进行征收。
为此,房屋征收部门与辛某签订了被征收人为辛某与郭某芬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以及《补充协议》。
在协议里,辛某选择产权置换,并获得剩余房屋面积的货币补偿及相应奖励。
但协议没赖某啥事儿。
赖某遂以自己为涉案房屋的实际所有权人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上述补偿协议及补充协议,并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自己重新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法院说
漏了一项权利
经过一审和二审,法官告诉房屋征收部门和辛某,依照以前你们的法院生效判决,赖某虽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享有居住权。
你们俩的协议把人家的合法权益给漏了,如果要判的话,我们法院恐怕不能支持你们。
最终,在法院主持下,辛某与赖某达成了一致的调解,主要内容为: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赖某重新签订被征收人为赖某的补偿协议;
二、赖某在办理安置房所有权证时,一并办理辛某的居住权登记手续,辛某可在安置房中居住至百年时止。
该调解书的内容,实际上就是把房屋征收部门与辛某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协议,漏掉的赖某居住权给补上了。
结果是既支持了赖某为被征收人,也就是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依法维护了辛某的居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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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这,大家是不是有点懵,难道没有所有权和使用权,竟也能享有居住权?
《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这就是民法典施行后,在原有制度基础上,新设立的一条。
目的就是要保护所有权和使用权之外的合法居住权利,典型的就是上述案件中这个例子。
虽然房屋登记在赖某名下,但是老人辛某有权在房屋里面一直居住到去世。
那问题来了,是不是只要在被征收的房子里住过,就能享有居住权呢?
非也,居住权是需要登记的。
目前各地的做法尚不统一。
北京市刚刚发布了《北京市居住权登记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泉州市则已经发放了居住权的登记证书。
而大连则是在今年的1月份发布了《大连市市内四区居住权登记操作规范 ( 试行 ) 》。
按类似的规定,想实现居住权,得有居住权登记在先。
说到这里,特别提醒房屋征收部门,在进行房屋征收时,既要考虑到登记的房屋权利人,也同时要入户调查,了解实际的房屋居住和使用情况。
然后查实有没有登记的居住权情况,确保房屋征收补偿,不遗留每一个合法的权利人。
如果因为征收房屋,让权利人没地方住,那事就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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