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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生育服务支持
(一)增强生育保险保障功能。落实生育休假期间生育津贴待遇,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确定的产假天数为符合条件的生育保险参保职工支付产假津贴和护理假津贴,办理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二)落实生育休假制度。推动建立合理的成本共担机制,明确各方责任,保障职工假期待遇。严格执行《大连市实施<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办法》,保障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生育奖励假、陪产假、育儿假等生育假期落实到位。实施更具弹性和人文关怀的生育休假制度,采取灵活的方式和措施,为婴幼儿家庭养育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三)落实生育补贴等制度。认真组织落实好国家生育补贴制度和管理规范要求,积极稳妥抓好落实。认真贯彻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
(四)加强生殖健康服务。进一步实施免费产前筛查诊断项目,提高产前筛查诊断覆盖面和受益度。进一步推进二级以上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设立生育咨询门诊,完善由多学科专业力量组成的协作诊疗服务,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备孕指导。深入开展早孕和流产关爱服务。
二、加强育幼服务体系建设
(五)提高儿童医疗服务保障水平。进一步加强儿童医院、妇幼保健机构和综合医院、中医医院的产科、儿科建设,推动绩效工资分配向产科、儿科倾斜。
(六)努力提高托育服务供给。进一步落实托育服务设施与新建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要求,加快补齐托育服务设施短板。
(七)健全完善普惠托育支持政策。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着力增加公建托位供给。
(八)全面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九)促进儿童发展和保护。
三、强化教育、住房、就业等支持措施
(十)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提高学前教育普及普惠水平,落实政府投入为主、家庭合理分担、其他多渠道筹措经费的机制。
(十一)加快完善住房支持保障政策。发挥公租房保障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作用,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家庭,在公租房实物配租时优先保障,对二孩、三孩家庭,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照顾,优先分配两室房源。
(十二)增加消费减免支持政策。部分国有景区、剧场、非国有博物馆向本市多子女家庭(其中至少一名子女未成年)实施亲子门票优惠。
(十三)强化职工权益保障。
四、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十四)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社会氛围。
(十五)加强社会宣传倡导。
五、着力强化组织领导和实施保障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
(十七)加强经费保障。在确保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计划生育项目经费的基础上,市县两级财政要按规定将配套措施补助经费足额纳入预算,确保配套政策能够落地见效。积极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推进支持生育政策措施顺利实施。
(十八)加强协调协同。
(十九)加强宣传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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