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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至今已经八五,大家都知道一个常识。
企业如果不跟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员工有权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和补偿,而且还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实践中有一种相反的情况,是员工不想签劳动合同。
过后却主张支付两倍工资和补偿,企业该怎么办?
两个案例,截然不同
差在哪儿?
胡某于2019年7月22日入职某印刷公司,任市场部副总经理,无试用期,月薪25000元。
次日,印刷公司向胡某颁发《聘书》。
8月13日,公司HR催促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胡某以“正在忙”为由拒签;
8月15日,公司HR再次催促胡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仍被拒绝;
8月20日,公司书面通知胡某终止劳动关系,胡某不同意公司决定。
8月29日,胡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印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5000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印刷公司辞退胡某的行为合法,并裁决驳回胡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这个案例,能看出印刷公司的劳动合同管理非常规范,HR也很专业,一步不拉整个流程盯得很紧。
而胡某自知理亏,未主张2倍工资,但换个角度要求1个月工资的赔偿。
劳动仲裁,仍然裁决驳回。
这是因为,虽然用人单位没有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是其过错并不在于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并不存在主观故意。
用人单位虽与员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存在形式瑕疵,但并未影响双方劳动关系续存及权利义务关系的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的立法本意,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在民事活动中双方均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
王某异化了该法律条文的目的,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的行为,所以得不到法律支持。
再说一个案例。
李某于2014年7月17日进入某货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作期限至2015年7月16日。
劳动合同到期后,李某继续留在货运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书面劳动合同。
2015年12月初,货运公司电话告知李某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原告不同意签订。
2016年3月17日,货运公司以李某拒签劳动合同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向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货运公司:
(1)支付经济补偿金12000元;
(2)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货运公司超过1个月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但货运公司亦有证据证明李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对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差额的请求,不予支持。
这个案例是支持了劳动者补偿的诉请,但驳回了二倍工资的主张。
都是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为啥第一个案例没支持经济补偿的请求,而第二个案例却支持呢?
员工拒签分时段
入职时间是关键
从上面两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因员工拒签劳动合同,导致双方处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状态,企业均有权单方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
此种情况下,由于企业不存在违法行为,因此即使企业超过1个月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无需向员工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
但是,在是否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方面,则需要根据员工入职时间确定:
(1)若员工入职不超过1个月,因拒签书面劳动合同被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企业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仍需要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工资);
(2)若员工入职超过1个月,因拒签书面劳动合同被企业终止劳动关系,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如下:
①员工入职不满6个月的,支付0.5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②员工入职超过6个月但不满1年的,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补偿金。
注意,若自员工入职之日起超过1年,无论是否因员工拒签导致双方处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状态,企业均不得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
因为此时,已视为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将构成违法解除,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赔偿金。
我律社特约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员工拒签劳动合同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供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企业在处理员工拒签劳动合同时做到4个规定动作。
(1)在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
如果劳员工拒不签订,企业可以书面通知其终止劳动关系。
(2)保留书面通知已送达劳动者的证据。
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钉钉等电子方式发送,并确保劳动者已阅读或确认收到。
(3)应在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员工终止劳动关系,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相关手续。
(4)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特别提醒,如果员工入职超过1年,无论是否因员工拒签劳动合同,企业都不能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避免支付经济赔偿金。
3、对于员工来说,过度”维权得不偿失,入职时应当及时配合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假设因企业疏忽导致未能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也可以主动向企业提出签约请求。
如果对于企业经营或理念不认同,应当及时止损,终止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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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律社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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