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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至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主导的国企改革三年行动计划提出,在劳动用工方面要建立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打破身份固化,畅通退出渠道。
1个重要抓手
推动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正是深化“三项制度改革”(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一个重要抓手。
一方面,将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契约化改革落到实处,实现职务能上能下、薪酬能多能少、人员能进能出。
另一方面,通过市场化用工机制改革,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实现优胜劣汰,解决岗位效率低下和人浮于事痼疾,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减少资源浪费,提升人岗匹配度,实现成本控制和效益提升,推动国企从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型,实现从“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根本变革。
4个基本概念
1、末等调整。
末等调整,是指员工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或者在年度综合考核中进入末位序列,其工作岗位、岗位职级、薪酬待遇发生相应调整变化的过程。
“末等”不等于“末位”,不能简单划比例、更不能搞“一刀切”。
末等调整包括提醒、诫勉、留岗查看、调整岗位、降级降薪、培训、待岗等形式。
2、不胜任退出。
不胜任退出,是指不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不能胜任岗位工作,通过岗位调整、转岗培训等措施后仍不能胜任工作,按规定程序退出岗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过程。
“退出”的类型,主要是指退出“原岗位”。
“退出”的情形,主要是指通过强化考核评价,对认定的考核末等或不胜任的管理人员实行常态化“退出”,而不是违法违纪等个别情形或到龄退休、主动辞职等“退出”。
3、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实施范围。
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对象是管理人员,而非普通员工。
但“管理人员”的范围,目前尚有争议。
公司法定义的“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以及其他由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聘任的管理人员,如部门经理、项目负责人等。
今年5月份颁布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引用的是《监察法》中关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定义,除了公司董监高等高级管理人员,还包括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中层和基层管理人员(车间主任)。
甚至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出纳、采购人员等。
这一次实施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的“管理人员”,是否包括重要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有待于下一步的指引或细则予以明确。
4、时间概念。
2025年底前,国有企业普遍推行管理人员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
时间是一年,覆盖范围既包括央企,也涉及地方国企。
“普遍”到什么程度,央企就不用说了,地方国企应该是压缩层级后的所有企业。
14个操作要点
1、明确部门职能及岗位职责边界。
根据企业总体战略和业务划分明确部门职能模块,按照部门通用职能、部门专门职能进行梳理。
明确细化岗位职责,通过纵、横双维度进行平面化职责梳理,避免职责交叉、重叠和空缺。
2、建立规范的工作流程体系。
需要从明确目标和需求、流程识别和建模、流程优化和改进、流程标准化和规范化、流程监控和控制,以及持续改进和迭代等方面入手,建立完善的流程体系。
3、建立明晰的岗位任职资格体系。
国有企业应建立完善多通道岗位体系,根据岗位体系和职级体系搭建任职资格体系,通过岗位职级体系与任职资格体系相互支撑,实现绩效目标设置在公司内部有章可循,有据可查。
4、建立符合国有企业发展的薪酬体系。
推行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过程中,通过经理层分类管理、岗位管理科学化、薪酬水平市场化、薪酬比例弹性化,体现薪酬市场化及分配公平。
5、建立完善的绩效管理体系。
通过优化指标选择、加强数据管理、明确考核主体与职责、清晰划分业务类别、引入柔性管理特点,以及充分利用考核结果等措施,以提高企业的绩效管理水平,夯实末位调整及不胜任退出的绩效管理依据。
6、引入多维评价机制。
结合360度评价、上下级评估、外部审计等手段,提升考核评价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7、建立科学规范、清晰透明的治理结构。
推行国有企业末等调整和不胜任退出制度,需要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现代公司治理结构。
即由党委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职代会和经理层等六大治理主体构成的“五会一层”,形成权责法定、权责透明的企业治理结构。
8、建立科学合理的授权机制。
一是建立董事会向经理层授权的制度,二是建立向子企业董事会授权的制度,科学合理的授权可以使相关治理主体间权责界面更加清晰,责、权、利更加对等,运营管理更加顺畅。
9、加强内控管理和违规责任追究等监督机制。
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监控。
建立违规责任追究等有效的监督机制,对董事会和经理层以及其它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约束,对违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确保其按照既定的权责范围行事,
在集团与子公司之间建立有效的管控机制,同时,加强外部审计和监管机构的监督作用,确保公司的运营活动在法律和规范框架内进行。
10、完善的配套政策。
设立过渡机制,对绩效不佳的管理人员先提供培训机会,设立改进期限,避免“一刀切”式淘汰。
11、明确退出路径。
细化不胜任的管理人员退出流程,包括转岗、待岗培训、经济补偿等具体措施。
12、健全制度保障。
确保制度与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相符,防止引发劳动争议。
13、加强宣传引导。
通过内部沟通和培训,让管理人员了解制度的目的、意义及具体实施方式,缓解心理压力,减少抵触情绪。
14、建立申诉机制。
为管理人员提供公平的申诉渠道,增强制度的可信度与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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