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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同时起诉抵押人
2000余万债权打水漂?
我们来看一个最高院的案例。
2013年8月,吉盛公司向天地人公司出借款项2400万元,借期3个月。
天地人公司将其所使用的土地及在建房屋抵押给吉盛公司,并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
2014年2月,吉盛公司起诉天地人公司偿还借款,但未一并诉请就抵押物实现抵押权。
法院判决天地人公司返还吉盛公司借款本金 2304元及利息。
2014年10月,吉盛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2015年1月,天地人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法院裁定受理。
2015年4月,吉盛公司向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31735264元(含本金、利息 、诉讼费),并提交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申请书,载明其债权系“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但破产管理人将所申报债权中29954640元确认为普通债权。
2019年11月,吉盛公司提起别除权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吉盛公司破产债权29954640元,在天地人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财产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保护期限
随主债权走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吉盛公司行使抵押权是否超过了法定期间。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针对上述问题一审、二审法院作出了完全相反的判断。
最高院则认为,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本身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但为了防止抵押权人怠于行使抵押权,充分发挥抵押财产的经济效用,物权法规定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实质在于明确抵押权人,应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在主债权未经生效裁判确定之前,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此时主债权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但裁判生效后,主债权不一定就能实现。
只要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就应视为抵押权人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了权利,抵押权人的权利仍应受到保护。
换言之,在主债权经生效裁判确认后,此时的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不再是诉讼时效期间,而是申请执行期间。
同理,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此时的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就是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本案中,吉盛公司在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天地人公司的财产。
在破产程序中,吉盛公司又在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向破产管理人申报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在天地人公司破产管理人仅将其债权确认为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吉盛公司又及时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对抵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
综合前述分析,吉盛公司在申请执行期间、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行使了主债权,主债权仍在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其抵押权也应当受法院的保护。
最终,最高院支持了吉盛公司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2021年第20次法官会议纪要中也明确了上述观点:
参照适用《民法典》第419条规定之精神,应当将该条扩张解释为,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内,行使抵押权。
该受到法律保护的期间通常为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
当主债权经诉讼程序被生效裁判确定后,抵押权的保护期间为申请执行期间;
在债务人破产时,抵押权的保护期间则为法律规定的申报债权期间。
只要当事人在前述的保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抵押权就应受到保护。
我律社特约槐城律师建议
针对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相关问题,槐城律师结合实务经验,提出如下建议供大家参考:
1、建议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主债权时,最好一并向抵押人主张实现抵押权。
2、债权人在向债务人主张主债权时,未一并向抵押人主张实现抵押权,则债权人可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2年内,主张行使抵押权。
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债权人未在法院判决生效后2年内向抵押人主张实现抵押权,或者未对债务人申请强制执行,则抵押权将不再被保护。
所以,在法院判决生效后,不管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一定记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为申请了执行期间,就等于把抵押权的保护期限拉长,用时间换了空间。
🆔我律社综合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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