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长峨:此法之法不是法

文摘   文化   2024-11-28 17:31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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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法之法不是法
——读卢梭手记之四十二

■ 梁长峨

看了这个题目,有人或许会哑然失笑,觉得句子前后相悖。此法、那法都是法,不是法又是什么?很显然,说此法不是法,那么就是非法。那么既然承认此法是法,又说它是非法,岂不自相矛盾?

让我们先从卢梭的一个比喻性论述说起。他在他的里程碑著作《社会契约论》中写道:“立法权好比国之心脏,……但人以及任何动物的心脏若停止了跳动,便一定会死去。”

卢梭在这里要告诉我们什么呢?詹姆斯•麦狄逊说的一段话应该是一个注解。他说:“所有权力,立法、行政和司法,都集中在同样的人手里,不管这是一个人的手,还是一些人的手,还是很多人的手,不管是通过继承,通过自我指定,还是通过选举,这样的权力都可以说已经是名符其实的专制了。”这位被称宪法之父说的正是卢梭要说的。

一个国家要稳定健康的发展,始终保持强大的生命力,公民一定要牢牢掌握立法权,立法权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能让行政权力握有者控制和摆布。国家是因立法掌握在公民手里而存在的,而立法权一旦让行政权力的握有者控制并任意摆布,就意味着国家的灭亡。

要让立法权始终牢牢掌握在公民手中,是非常难的。因为人性决定握有执政权力的人都不愿时时接受广大公民的监督,不愿让广大公民凌驾于自己的头上、管束自己。他们都容易自以为是,主观武断,任性而为。他们随时都想越轨,自行其是,制定符合和有利于自己行为和利益的法律和法规。所以,他们对广大公民的监督、制约如芒在背,感到很不舒服,甚至“觉得很恐怖”,总想像挣脱锁链一样挣脱公民的监督约束。

这就要求一个国家从一开始就要把立法权和行政权彻底分开,让行政权永远不能凌驾于立法权之上。也就是说,让行政权力握有者远离立法机构,无权过问和管理立法机构,让他们手中握有的行政权与立法权永远不搭界,所有法律当然含根本大法,他们都统统只有执行的权利,而没有主导和参与制定及修改的权利。而且,还要让每一届每一个行政权力握有者从骨子里认识到,自己只是公仆,而广大公民才是主人,公仆必须听主人的,老老实实执行主人的旨意,为主人办事,不可越雷池半步,若稍有越轨,就要受到问责,乃至遭受弹劾,追究法律责任。这样,才能让他们无法蚕食、侵犯、剥夺和代替公民的立法权。

为了立法权不会大权旁落,让每一个公民所具有的权利不被架空、冒充,以致名存实亡,除了立法权与行政权彻底分开外,一开始立法权的实行过程和参与立法的代表的产生,就显得极为重要。卢梭敏锐地发现:“……个人利益至上主义盛行,……不难想象国家议会中的那些议员或代表都是如何产生的……”如果立法会议的代表是由各级行政权力握有者中的“一把”组团带队,这些“一把”会在立法中站在公民一边制定出约束、限制自己权力和利益的法律吗?显然是不可能的。人都是怎么的,握有行政权力人的自私心会更加膨胀,所以,他们会把屁股完全坐在维护自己权力和利益的一边,而把广大公民的利益抛到九霄云外。如果一个国家立法会议的代表,都是各级行政权力握有者指派,那么,这些代表在立法当中会对广大公民负责为广大公民利益着想,而不对各级执政者负责不为各级执政者利益着想吗?显然也是不可能的,他们会很容易甚至会是自然而然背叛前者而忠实于后者。而以忠于后者的态度和立场制定出的法律会是什么样的呢?那就可想而知了。

而且这些代表都是各级各单位各行业的既得利益者,是受到执政权力握有者恩惠的人,他们中不是各界的名人和会混事的假名人,就是一批土豪,他们中绝大部分人都是精致而贪婪的利己主义者,多是只顾自己的名誉、地位和利益,不关心公众利益和国家生死的家伙,他们每次参会只是为了混个脸熟,自吹自擂,吃喝玩乐,弹冠相庆,成群结帮,当个点头称是派,举手或按键派,根本没有心思去认真思考国家和民众大事。更有一帮舔着当局屁股借机往百姓伤口上撒盐、吸百姓血不放的乱臣贼子——

“收税起征点太高,就剥夺了低收入者作为纳税人的荣誉。”“保护二奶的合法权益。”“农村的根本出路是不要农村。”

“中国城市污染不是由汽车造成的,而是由自行车造成的。自行车的污染比汽车更大。”

“中国老百姓的工资确实太高了,一个合理的水平应该是某些欧美发达国家的十分之一才是最好的……”

“红包也可以看做医患感情交流的一种方式,这种可利于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良性互动,应该被社会认可。”

“我觉得80后男孩如果买不起房,80后女孩可嫁给40岁的男人,80后男孩如果有条件,到40岁再娶20岁女孩也是不错的选择。”

……

如此之类的屁话,在网上铺天盖地,太多太多了。如果不是网上指名道姓,我无法相信这是人说的话,更无法相信这些话竟然出最高级人大代表、博士生导师、各类大学校长、金融公司和房地产方面头头之口。不是为了拍马屁,不是别有用心,他们绝对不会如此口不择言,胡乱放屁。想想看,让这些无良之人当上代表,制定法律,此等法律会是代表公民利益的法律?由这些人制定的法律,不经公民审定,就召开会议,就举个手,按下键盘通过,这个法律能算数吗?

卢梭说:“不存在未经人民亲自审批的法律,如果存在,它们也不是真正的法律。”我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此法是法不是法。如果硬说它是法,那它也只是违背公民利益之法,是维护当权者利益之法,实则是有害于国家之法,是通过非法手段通过之法,说到底此法之法是非法,非法之法就不是法。

“主权不能转让,在此要说明,它同样是不能被代表的。”也就是前文说的公民的权利不能被架空、被冒充、被代替。因此,参加立法机构会议的代表,必须从全民中普选出来,绝对不能由行政权力握有者指派,然后进行走过场的等票选举,所选的代表必须是广大公民普遍公认的能出于公心、富有正义感、有思想、有知识、无私且勇敢无畏的人,而不是无头脑的法盲文盲,只知点头举手和盲目服从,或拿钱贿赂而成的、怀有不可告人目的投机钻营者。

这还不够,为了防止心怀歹意的人混进立法机构,在立法中作手脚,为了防止已选的代表被行政权力握有者拉拢和腐蚀,为了防止被选的代表对广大公民的背叛,国家出来的每一部法律草案,都必须让全体公民进行公开讨论,然后进行全民投票通过,否则,任何法律都是无效的。当然全民投票是很麻烦的,但无论怎样麻烦也要这么做。卢梭一再强调:“所有主权行为中,投票这一项权利是无论如何都不能从公民手中夺走的……”因为这是保证公民立法权利不被冒充、架空、代替最根本的途径。也就是说我们在每一部法律产生时必须高度重视一个一个具体的分散的公民的个人权利,而不能指望这些个人集合体的“人民的权利”。最可怕的是最高立法机构和行政权力握有者们常常就在这种个人集合体的“人民的权利”的旗帜下,打着代表人民的旗号,以人民的名义,任意立法、任意修改法。他们在许多情况下就是这样侵犯公民的立法权,蒙骗或胁迫公民同意他们私自制定和修改的法律。这种以人民的名义所行的行为,本质上和旧制度的专制暴政没有区别,而且最终一定会走向那种绝对专权的暴政。

千万要防范这种抽象的人民集合体呀!

梁长峨,中国作家协会会员,中国散文家协会常务副会长,《中国散文家》杂志副总编,原宿州市作家协会主席,先后出版过《今日的灵魂》《无悔岁月》《爱的心路》等散文随笔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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