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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企缴残保金时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确定
问:
我公司是深圳的一家企业,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请问公司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一年用人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该如何确定?
答: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八条规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2024年10月24日在通知公告版块发布《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2024年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有关事项的通告》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
因此,你公司作为深圳企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上一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一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个月。上一年度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按照参加社会保险(按参保人数最多的险种)的平均参保人数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