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7”,一下子死了16个,初步调查又是施工作业引起。
施工作业,让人又想到了电焊。许许多多像“7.17”一样平凡的 日子,像四川自贡九鼎大楼一样的场所,像它这个一样的施工,让很多人失去生命,让很多家庭失去父亲、儿子、顶梁柱、母亲、女儿、贤内助……
灾难、整治,整治、灾难,悲剧总在重演。
必须反思,为啥举全国之力治不住一台电焊机?
从法律和监管上看,《消防法》对电焊等危险作业有规定,《安全生产法》也有相应体现,日常培训、考证、发证等是应急在管,消防在名义上只管最末端的监督检查,建筑工地施工安全监管得靠住建,这问题就来了。
发证的不怎么管使用,检查的不知道证的事儿,这是第一个脱节。
检查对象是“双随机”抽中的 极少数单位场所,但使用电焊却随处可见,靠检查来管安全落了空,这是第二个脱节。
住建管建筑审核和验收,施工工地地点、数量、进度等具体情况住建最掌握,但住建基本没有专门力量去检查工地的消防安全,反过来消防又不知道情况,这就出现了知道情况的不去检查、不知道情况的也基本查不到,这是第三个脱节。
第四个脱节呢,就是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素质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安全保障存在严重脱节。
上边不断地开大会、发文件、提要求、搞整治,到了最下边呢,那些一线的施工工人压根就不知道你上边的事儿。他们靠辛苦劳动养家糊口,哪里有那么多闲工夫去参加会议、学习文件?即使有领导提了要求,他们干起活来还是靠日常养成,谁能在操作电焊的时候念着“安全经”?没几个。
四个严重脱节,悲剧不可避免。
单拿发证来说,假设全国需要50万个焊工证,培训只培训了1000个,发证只发了500个,远远不够。
管理者说劳动者不去培训、不去考证,劳动者却说培训太复杂、太浪费时间、还得花钱、还不好考,管理者们是否看到了这个矛盾?
如果忽视最基本的事实,如果无视最基本的逻辑,光喊“大安全大应急”、光建强大的救援力量是不行的,
就安全保障来说,人民才是真正的主力军。
但愿脱节问题早日解决,但愿施工作业别再制造悲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十三条 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可处警告或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
1.无证人员,不准焊割作业;
2.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不准焊割作业;
3.焊工不了解焊割现场周围情况,不准焊割作业;
4.焊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焊割作业;
5.各种装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有毒物质的容器,在未经彻底清洗、排除危险性前,不准焊割作业;
6.可燃材料作保温层、冷却层、隔热设备的部位,或火星能飞溅的地方,未采取切实可靠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
7.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不准焊割作业;
8.焊割部位附近易燃易爆物品,在未作清理或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9.附近有与明火作业相抵触的工种作业时,不准焊割作业;
10.与外单位相连的部位,在没有弄清有无险情,或明知存在危险而未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之前,不准焊割作业。
1.必须使用合格的电气焊设备,确保设备处于正常的工作状态;
2.电气焊作业时必须配齐足够的灭火设备;
3.电气焊作业必须配备相应的监护人员;
4.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按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5.电气焊作业时,设备分布及气瓶放置必须满足安全间距;
6.必须明确电气焊作业现场,并在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7.人员密集场所进行电气焊作业必须制定灭火疏散预案;
8.在高处进行电气焊作业时,必须清理下面的可燃物品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9.特殊敏感时期、复杂动火环境电气焊作业必须提级管理。
来源:每日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