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单走票不走货,在实际业务中既符合贸易本质,但又有人借用贸易达到其他目的,这就导致真实贸易和虚假贸易的混同,识别非常困难。
走单走票不走货,一直是国资监管,还有税务监管部门重点监管的对象。无论从国务院国资委还是地方国资委,都下发了很多文件,多次对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行为进行了禁止,收效甚微。
很多从事贸易业务的国企,也不理解监管部门为什么要禁止这种行为,今天跟大家一起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
01
什么是走单走票不走货
“走单走票不走货”就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通过签订合同、开具发票等方式完成了交易手续,但实际上并没有真正把货物从一个地方运到另一个地方。
举个例子
假设你是一家卖钢材的公司,而你的客户是一家建筑公司。你们之间达成了一个买卖协议,客户需要一批钢材。但是,这批钢材目前存放在一个仓库里,暂时不需要移动。
正常交易流程:
签订合同:你们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
开具发票:你给客户开具了发票。
支付货款:客户根据发票支付了货款。
货物交付:你把钢材从仓库运送到客户的工地。
“走单走票不走货”流程:
签订合同:你们同样签订了买卖合同。
开具发票:你给客户开具了发票。
支付货款:客户根据发票支付了货款。
货物交付:不同的是,你没有把钢材从仓库运送到客户的工地,而是通过其他方式(如提供仓库的提货单或仓单)让客户知道这批钢材已经归他们所有了。
以上,只是走单走票不走货的形式之一,实际业务中,走单走票不走货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一种是自己与上下游交易都不走;第二种是自己与上游供应商走货,与下游客户不走货;第三种自己与上游不供应商走货,与下游客户走货;
02
实际业务中,为什么要走单走票不走货
走单走票不走货对于贸易,主要有以下好处:
1.节省物流成本
解释:如果你有一批大宗商品(如煤炭、钢铁、原油等)已经存放在某个仓库或港口,而买家也在同一个地方或附近,或者买家已经有这批货物的库存,那么没有必要再花时间和钱去搬运货物。通过“走单走票”,直接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给买家,可以省去运输费用和时间。
例子:比如你卖一批煤炭给一家发电厂,这批煤炭已经存放在一个港口的仓库里。发电厂也恰好在这个港口附近有项目,他们可以直接从仓库取煤。这样就不需要再花钱找物流公司把煤炭运过去。
2.提高交易效率
解释:通过“走单走票”,买卖双方可以快速完成交易流程,不需要等待实际的货物运输。这可以加快资金的回笼,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例子:假设你是一家钢铁供应商,客户急需这批钢铁但暂时没有足够的存储空间。你可以通过“走单走票”把钢铁的所有权转给客户,客户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再提取货物,这样你们的交易就完成了,客户也可以尽快支付货款。
3.降低风险
解释:实际的货物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比如货物损坏、丢失、延误等。通过“走单走票”,可以避免这些风险,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
例子:假如你卖一批原油给一家炼油厂,但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恶劣天气或海上事故。为了避免这些风险,你可以选择“走单走票”,把原油存放在一个安全的地方,等条件允许时再安排运输。
4.灵活应对市场需求
解释:有时候市场情况变化很快,买家可能需要随时调整订单。通过“走单走票”,买家可以更灵活地管理库存,根据实际需求决定何时提货。
例子:假设你是做铜贸易的,买家是一家大型制造企业。市场的铜价可能会随时波动,企业可能需要根据价格和生产计划调整进货量。通过“走单走票”,企业可以在需要的时候再提货,避免库存积压。
实际业务中,为什么出现走单走票不走货的情形呢?主要有几个原因:
首先我们必须要对目前的贸易功能,进行一个清晰的人认识。现在的贸易,跟之前的贸易已经不一样了,除了传统的因为货物的需求、挣贸易差外,通过贸易还可以实现套利套汇、融资、股价、增加GDP、逃税等多种功能,来实现盈利等多种目的。
其一,真实贸易需要
真实的贸易为什么需要走单走票不走货呢?这种业务,主要发生在大宗商品贸易居多,因为大宗商品跟其他商品一个最大的特征就是价格的波动,每天每秒都在波动,这个波动除了产生了风险,其实也产生了利润的空间。有些企业依靠对价格的判断、期现结合等方式,可以获得利润。
这种利润单次交易本来就薄,如果每次都需要动,那挣的可能也不够物流成本的。而且呢?这种交易也不需要动。
真实贸易中,除了这种靠交易挣钱的,还有工厂类型的企业,发现价格好的时候买进来,暂时先不用,等用的时候再搬运。
其二,贸易有其他目的
刚才我们说过,贸易的功能很多,不是单纯的挣货差的价格,还有其他功能。通过贸易实现套利套汇、融资、股价、逃税等功能,多采取走单走票不走货的情形呢?
因为刚才上面我们分析过了,走单走票走货的形式,成本是最低的。
这种业务,无论是国资监管部门、还是税务部门,重点关注的。
03
走单走票不走货,会出现哪些业务风险
在“走单走票不走货”的业务中,虽然这种做法在某些情况下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但也存在一些潜在的业务风险。
主要是货权风险和货物质量和数量风险。
走单走票不走货,如果是瞬间完成的,风险应该小一些。风险大的,主要是指买入不动的货物,又持有货权一段时间。
在持有货权的时间内,很有可能出现其他人来主张货权。
买入不动的货物与动的货物区别是货权不清晰。表面上买入货物的时候卖方也会提供一些单据证明他有货权,但是很多货物是种类物,不是特定物,根本没法完全证明。
这就很可能导致,卖方把别人的货卖给你,或者是在你持有货物期间,仓房方联合其他方把你的货卖给别人。
虽然,买入动的货物,也有存在出现这种情况,但是因为有了货物流动,可以大大减少这种情况。
出了货权风险外,还有货物质量和数量的风险。
因为买了不动的货物,你再重新检验货物的质量和数量,无意增加了操作成本和时间成本。
如果不检验,对方骗你怎么办?
04
走单走票不走货在法律上是被允许的
走单走票不走货,从法律上是允许的。法律上有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指示交付的法律依据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227条中,该条规定了在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若第三人占有该动产,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大宗商品贸易中的指示交付是一种特殊的动产物权交付方式,它适用于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情况。在这种交付方式中,出让人(即原物权所有者)并不直接占有商品,而是通过转让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给受让人(即新的物权所有者),来代替实际的物理交付。这种方式在大宗商品贸易中尤为重要,因为大宗商品交易往往涉及大量的货物,且这些货物可能由第三方物流企业或仓库存储,连环转让各方通常不实地查验标的物,而是通过指示交付方式完成交易。
大宗商品贸易中的拟制交付是指让与人以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移转给受让人,以代替实物交付的行为,是现实交付的一种变通方法。在司法实践中,提单、货票、仓单等法定的所有权凭证的交付,即视为标的物的交付。从凭证交付时起,标的物的所有权从让与方转移给了受让方。
在大宗商品贸易中,拟制交付通常涉及到提单、仓单等单证的交付。这些单证代表了货物的所有权或提货权,通过交付这些单证,出卖人将对货物的控制权转移给买受人,从而完成交易。这种交付方式在大宗商品贸易中非常重要,因为它不仅能够提高交易效率,还能减少物流成本。
指示交付+拟制交付,就实现了走单走票不走货。
05
监管部门为什么禁止走单走票不走货
既然现实业务中,走单走票不走货是合理的,又符合法律规定,那为什么监管部门会禁止呢?监管部门的规定为什么不符合现实情况呢?
这个主要原因是走单走票不走货的贸易虽然一部分符合贸易本质,但是也存在大量的虚假贸易,靠贸易来融资、增加营收、满足资本市场、违规套利套汇等行为,而且我们刚才也分析了,即使是真贸易,相比货物流动的贸易,也存在风险。
监管部门,并不参与贸易其中,根本无法辨别哪笔业务是真贸易,哪笔业务是假贸易。
那么监管部门既然无法辨别真假,就要禁止嘛?
其实,监管部门做任何决定,也是在权衡和取舍!
既要、还要、又要、再要,是不可能的。这里的权衡与取舍,当然就有从国家层面、国企的定位和功能、风险角度看,也有监管人员个人责任的考量。
监管人员也不是自由随便的,他们也有监管。
首先从国家对国企的定位来看,两头在外的贸易,也不是主要任务(个别一些企业除外)。国企主要做一些服务国家战略、保障国家安全、关系国计民生、 也包括推动科技创新和绿色发展,同时还要求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升国家的整体竞争力。
国企做两头在外的贸易,特别是地方国企,绝大部分主要是为了地方政府融资、地方政府的GDP等要求。这些本来就与国家对国企的定位相违背。
其次从风险角度看,没有多少国企贸易公司能够有期现结合靠交易挣钱的能力,绝大部分都是在那为了营收做业务。如果你买入了不动货物的业务,又持有了一段时间货权,必然会产生货权、质量和数量风险。
再次,即使没有风险,也存在大量浪费国有资源的问题。纯粹为了营收,利用大量人力、资金去做这些没有意义的事,确实太浪费。当然,这个问题也可以合并到地方政府的融资成本里去。位了GDP干这事,从国家角度就太不值得了。
所以,从以上几个维度看,监管要求禁止走单走票不走货,是有一定道理的。
06
禁止虚假贸易要从源头解决才能起到真正的效果
禁止虚假贸易,监管部门可以说下了很多文件,也采取了很多办法,但是效果甚微。
自从国务院国资委发布了央企贸易十不准后,其他地方国资委或者直接复制转发或者在这个基础上再增加一些发布虚假贸易的规定。很多人就会问过,目前地方国企还干不干?
我几乎回答到:
干啊!不干咋活着?
既然国资委出台了这么严厉的规定,甚至国务院出台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都把融资性贸易和虚假贸易列入其中,这些国企怎么还干呢?
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是所有人的选择模式。
做为国企的管理人员,如果有的选择,他肯定选择不干,那不是没有办法嘛。
不管是国务院发布的国有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还是各国资委出台的禁止虚假贸易的规定,其实只规定了处罚具体从事贸易业务的国企管理人员,对于想做大地方GDP的地方政府领导、给从事贸易业务下指标的集团领导,并没有什么处罚措施。
国资委出台的贸易十不准里,已经规定了中央企业不得对子企业考核收入类规模指标(战略性新兴产业除外),这个规定不仅没有阻止各地方国企集团对子公司营收指标的考核,还加重了。
更有甚者,地方国资委一手发布十不准,一手加大所管辖的国企营收指标考核。
这是不是成了一个笑话?
这里面,也体现出了很多地方国资委的无奈。
这里面的无奈,主要还是来自地方政府领导对GDP增长的要求,地方政府做为地方国资委的直接领导部门,不听领导的肯定是不行。
从地方国资委的角度,肯定是不想做。
还有就是对地方债务的问题,也是导致地方国资委挣只眼闭只眼看待地方国企从事贸易做大营收的问题。
一手是地方债务问题,一手是地方国企做大营收问题,如果你是国资委,你选择哪个?
都选?
那是不可能的,只能选一个,绝大部分国资委选择了让地方国企做大营收。
这也是无奈之举!
从这个角度,国企应该多理解国资委!
真想禁止这种为了营收做大贸易的,还要从源头上想办法。
首先,就是解决地方债务问题。最近国家正在采取各种政策、方法帮助地方政府化债,相信会对缓解地方政府债务压力有很大帮助。
其次,对这种纯贸易的行为产生的营收,不能增加到GDP中去。对于追求GDP增长政绩,给国企下达不符合实际营收指标的地方政府领导,追究其责任。
再次,对于追求什么世界500强、中国500强的国有企业集团领导,加大子公司营收指标的,要追究其责任。
500强,这玩意,不知道是不是国外故意来害中国企业的,只靠营收排名,而不是利润,违背了商业的本质,追求这东西,偏离企业的初心。500强根本不是500强,典型的是500虚。
解决以上三个问题,很多虚假贸易、走单走票不走货的问题,绝大部分都迎刃而解了。
解决问题,还是要抓住根本。
天天收拾直接从事贸易的国企供应链公司、贸易公司管理人员没有用,解决不了根本问题,他们也说的不算,只能听领导的。
当然了,要真正解决以上三个问题,其实是很难的,只能慢慢来。
这么看来,地方国企从事两头在外的贸易这事,还得飞一段时间。
无奈中寻找希望,坚持中看见未来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