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7日,ST锦港收到公安机关及相关人员家属通知,因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锦州市公安局决定对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副总裁兼财务总监李挺、原公司董事鲍晨钦、副总裁曹成、原公司董事长徐健等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原公司董事鲍晨钦、副总裁曹成、原公司董事长徐健被取保候审。
公司表示,相关案件的具体情况尚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
前述人员中,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辞职。根据同日公告,10月27日,ST锦港收到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刘辉的辞职报告,刘辉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副董事长、董事和公司总裁职务,同时一并辞去在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所任委员职务。辞职后,刘辉同时卸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公告日,曹成能够正常履职。而公司则已对刘辉、李挺负责的相关工作进行了妥善安排。公司董事会和经营层依法履职,上述事项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进行。
近月来,ST锦港董监高离职频频。例如,今年8月,公司曾收到董事曲伟的辞职报告,曲伟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辞职后,曲伟先生将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今年6月,ST锦港曾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并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对徐健、刘辉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主要内容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徐健先生、刘辉先生、鲍晨钦女士、李挺女士、宁 鸿鹏先生、曹成先生: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州港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 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徐健、刘辉采取市场禁 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对徐健、刘辉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所根 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锦州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锦州港贸易业务相关情况
锦州港为了做大收入和利润、满足银行贷款需求,与大连和境贸易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连和境)、上海银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鸿)、宁 波朗逸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朗逸)、宁波百荣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宁波百荣)、重庆岳城川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岳城川聚)、上海盛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舟山丰聚益尚)等七家公司开展大宗贸易业务。
锦国投(大连)发展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锦国投)曾为锦州港全资子公司,2018 年 6 月后锦州港持有锦国投 股权比例下降至 33.34%,但仍为第一大股东。
锦国投统一管理锦州港上游供应商、下游客户公章使用、合同签订、银行账户转账,配合锦州港开展贸易业务。
2018 年至 2021 年,锦州港向大连和境、宁波百荣、上海银鸿、宁波朗逸、重庆 岳城川聚五家公司采购电解铜、沥青、铝锭、棉花、橡胶等大宗商品,与此同时 与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两家公司签订销售合同。
锦州港的采购资金从锦州港 流出后经过大连和境等五家供应商进入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金池),当锦州 港客户上海盛辙、舟山丰聚益尚需要支付锦州港货款时,锦国投集团名册公司(资 金池)将资金支付给这两家公司,由这两家公司支付给锦州港。锦州港与上述七 家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
二、锦州港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情况
2018 年至 2021 年,锦州港与上述公司开展贸易业务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 本和利润总额,导致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
其中,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120,276,859.08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5.81%;虚增营业成本2,099,567,800.35元,虚增利润总额20,709,058.73元, 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5.67%。
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3,947,122,916.18 元,占当年 营业收入的 56.13%;虚增营业成本 3,908,124,086.94 元,虚增利润总额 38,998,829.24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7.78%。
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2,481,637,365.23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36.47%;虚增成本 2,437,479,939.72 元,虚增利润总额 44,157,425.51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18.30%。
2021 年虚增 营业收入 75,113,954.95 元,占当年营业收入的 2.56%;虚增利润总额 75,113,954.95 元,占当年利润总额的 47.85%。
时任董事长徐健全面负责公司业务,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授权,对 公司经营管理进行决策和监督,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经查,徐健除了召开董事会、股东会、重大事项 等时间外长期不在锦州港实地办公,主要通过大连港投融资控股集团对锦州港进 行管理。徐健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徐健疏于管理、怠于履职,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
时任副董事长、总经理刘辉主要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是锦州港贸易业务 虚假记载的主要领导者。刘辉通过锦国投具体管理锦州港上下游公司与锦州港开 展贸易业务,造成了锦州港贸易业务收入的虚假记载。刘辉在 2018 年至 2021 年 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刘辉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时任董事鲍晨钦同时是锦国投副总经理,明知锦州港与上下游公司开展的贸 易业务由锦国投管理,且相关公章使用和合同签订由其审批,仍然未及时报告相 关信息。鲍晨钦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 议。鲍晨钦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财务总监李挺负责锦州港财务和融资工作,负责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 报告财务部分的编制工作,依据法律法规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李挺知悉公司存在短债长投、巨额流动性短缺等问题,推动公司财务与业务配合开展贸易业务目的实际是为了满 足银行对业务合同和收入的要求,仍然实施该业务。李挺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年 度报告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李挺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 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宁鸿鹏于 2016 年 6 月至 2020 年 5 月分管贸易业务。宁鸿鹏在 2018 年至 2021 年定期报告签署过程中对贸易业务应当了解并知悉相关情况,但 其对于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未提出异议。宁鸿鹏 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时任副总经理曹成于 2020 年 5 月至 2021 年 11 月分管贸易业务。曹成对于 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疏于履职,在 2020 年至 2021 年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未提出异议。曹成是锦州港前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锦州港相关公告、财务报告、情况说明、工商资料、财务 资料、合同文件、银行流水、相关客户和供应商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 证明。
我会认为,锦州港披露的 2018 年至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 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徐健、刘辉、鲍晨钦、李 挺、宁鸿鹏、曹成未勤勉尽责,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其中徐健、刘辉是锦州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鲍晨钦、李挺、宁鸿鹏、曹成是锦州港信息 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 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800 万元罚款;
二、对徐健、刘辉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400 万元罚款;
三、对鲍晨钦、李挺、宁鸿鹏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200 万元罚款;
四、对曹成给予警告,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徐健、刘辉作为锦州港的董事长、总经理,违法行为恶劣,违法情节较为严 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会拟决定:对徐健、刘辉采取 10 年 以上市场禁入措施。自我会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 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 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 施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 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附 后,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电话 021-68601861/ 68601588 传真 021-68601831),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委员会或当地证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对其股票实施其他风险警示:(七)根据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 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 9.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 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根据《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判断本次收到的 《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触及《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8.1 条规定的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未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 4 月修订)》第 9.5.1 条、第 9.5.2 条、第 9.5.3 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 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仅为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事先告知,最 终结果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公司对上述事 项带来的影响,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敬请投资者谅解。公司将引以为 戒,认真吸取经验教训,积极整改,加强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提高信息 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3.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 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锦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