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贸易业务中,国企工作人员应当特别注意的十二大刑事罪名!

文摘   2024-10-15 20:53   天津  
大家都知道,融资性贸易,在近几年,一直是管理的重点。这不仅仅体现在国资委的监管角度,从司法机关对于名为贸易、实为借贷的角度,也是严查的重点。‍‍‍‍‍‍‍‍‍‍‍‍‍‍‍‍‍‍
早期,金融不发达的时候,国家对民间借贷,其实是支持的态度。但是前些年确实出现了很多问题,为了维护金融监管秩序,不管是金融监管部门,还是司法部门,对于民间借贷,都做了严格的规定。‍‍‍‍‍‍‍‍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3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规范中央企业贸易管理严禁各类虚假贸易的通知》(国资发财评规〔2023〕74号,以下简称“74号文”),明确提出“十不准”。
“十不准”后,国务院审议通过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将于2024年9月1日正式施行。该条例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规则,加强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监督,开展虚假贸易业务的企业,一经发现对相关人员严肃追责;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处置。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二)》,该修正案共修改补充刑法7条,其中加大了对行贿犯罪惩治力度。
融资性贸易,是一个涉及民事、行政、刑事三种交叉的责任,情况比较复杂。
所以,国企工作人员开展两头在外的贸易,不仅仅要了解知道融资贸易涉及的民事、行政责任,还要了解刑事责任。‍‍‍‍‍‍‍‍‍‍‍‍‍‍
当然,大家不要害怕,连业务都不敢做了,只要你尽力做到以下三点,问题应该不太大:‍‍‍‍‍‍‍‍‍‍‍‍‍
1、不要进行贪污受贿等个人利益输送;
2、一定要勤勉尽职;‍‍
3、不能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只要做到以上三点,就不会出任何刑事风险了嘛?当然不会,干啥都有风险,0风险是不可能的。‍‍‍‍‍‍
开车有风险,你不开了嘛?做飞机,飞机还掉下来呢,你不坐了嘛?
不可能吧!我们只能说尽力把损失做到最小,利益做大最大而已。‍‍
以下是我们总结的关于融资性贸易涉及的一些刑事罪名,供大家在业务中做参考。
一、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析:为了完成做大营收指标,做两头在外的贸易,确实是没有办法的事,不干现在死,干了未来死,只能现在去赌。但是不管怎么做,都应该努力减少损失。
虽然做业务不可能不出风险,但是出一定尽力出小的,别一出风险几个亿就没了。如果真几个亿没了,你不担点责任,说的过去嘛?
所以,一定要加强风控,不能为了营收没有底线。完成不了指标,其实也没有什么太大的责任,钱没有了,责任可就大了。
二、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同时规定了国有公司、企业人员失职罪与国有公司、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
失职主观态度上是过失,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滥用职权罪系故意犯罪,主观态度上就是故意,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在滥用职权,却对危害结果采取放任态度。
评析:国家监察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办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渎职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严重不负责任”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主要表现为工作中轻率大意、粗枝大叶,不认真开展市场调研或者擅离职守、对分工负责的工作失管失察。
所以,国企供应链公司工作人员,一定要深入调查上下游企业及贸易背景,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实际调查、盘库、走审批程序,不能资金一出,在办公室喝着咖啡等着收货或者收钱,很可能鸡飞蛋打,钱货两空。
三、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析:融资性贸易也是合同诈骗的高发区域,根据该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开展虚假贸易所涉合同的签订、履行这一特定环节中,因审查不严,未恪尽职守,轻信对方导致被骗或在被骗后未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国家利益受损的,将可能涉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所以,要审查上下游合同的资信和履约能力、对签订合同的印章、授权人要调查、特别是贸易的合理性要审查。你会发现,很多贸易出现问题,都是贸易却少合理性造成的,上下游企业都不靠谱,都不是靠贸易本身正确的,不是投机的,就是为了融资而贸易的,这样的贸易一定会出现问题,一出问题,就会拔出萝卜带出坑。
四、非法经营罪

2019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中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贷款到期后延长还款期限的,发放贷款次数按照1次计算。

为从事非法放贷活动,实施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套取金融机构资金高利转贷、骗取贷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择一重罪处罚。

评析:融资性贸易,虽然是一个监管词语,主要涉及到国资委、审计等部门,但这个业务也同样涉及到司法部门,涉及到民事和刑事。所以,我们除了学习国资监管部门的各项规定,还要学习司法机关对名为贸易、实为借贷、非法放贷的规定、案例。

别说法院判你非法经营罪,就是判你名为贸易、实为借贷,你也受不了。因为一但法院判你这个,国资委一定会认定你是融资性贸易,法院的判决就是最好的证据。

五、受贿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除了《刑法》以外,还有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评析:受贿罪,是国企供应链公司的重灾区。央企贸易十不准里,规定资性贸易合同条款通常存在垫资、融资、借款本金、借款利息等借款合同常见表述,本质是无商业实质、以贸易业务为名对外提供资金,或通过结算票据、办理保理、增信支持等变相提供资金,为上下游企业提供融资便利,充当融资通道,极易滋生腐败。

这里面充当融资通道,极易产生腐败,是非常有道理的,因为这里面涉及资金比较大,诱惑多。有人会说,我能够经得住诱惑。我觉得证明给你的钱还不够多,而且没有持续给,想把你拉下水还是挺容易的。‍‍‍‍‍

在国企供应链公司工作,洁身自好,是非常重要的。

六、行贿罪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实施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从而构成犯罪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析:按以往的惯例说,国企应该是被围猎的,更多的涉及的是受贿,行贿应该很少。但是做大宗贸易就不一样了,做为一个单纯的贸易商做两头在外的贸易,如果真想做自营,没有上下游关系,行不行?
肯定不行!没有关系谁会给你业务做?‍‍‍‍‍‍
啥叫关系?肯定是利益。你可以做到自己不收钱,但是你做不到别人不收钱。这个关系怎么处理就比较考验智慧了。‍‍
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指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故意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其主要犯罪手段为: 
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货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存根联、记账联填写较小数额,在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销货方在纳税时出示记账联,数额较小,销项税额相应减少;购货方以抵扣联抵扣进项税,数额较大,抵扣税额相应增多。销货方和购货方均可通过此种方式偷逃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销货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自己保存的发票存根联和记账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购货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购货方达到多抵扣增值税税款的目的。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又称“鸳鸯票”。将增值税发票的记账联、抵扣联、发票联、存根联拆分使用,各联内容不一致。
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即几家关联单位或个人串通,在无贸易背景的前提下,一个接一个,成环状虚开增值税发票。
六是“代开”。即开票方应第三方要求,按其指定的受票方名称、商品品种、数量、金额等虚开增值税发票。
评析:虚构贸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大,在之前可能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是未来应该不会了,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不以骗抵税款为目的,没有因抵扣造成税款被骗损失的,不以本罪论处,构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个文件颁发之前,最高人民检察院曾经也回复过一个地方检察院的批复,内容跟这个差不多。不够成虚开增值税发票罪,不意味着虚开就不受到惩罚。根据《税收征管法》等法律规定,税务机关一样可以处罚你的。‍‍‍‍
国企供应链公司,税务其实是个挺麻烦的问题,特别是大宗商品贸易,例如成品油类、有色金属类,金额大、毛利薄、没有自己的仓库,很多税务局都不给开发票。‍‍‍
八、高利转贷罪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评析:这个罪名,比较多见于很多做民间借贷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拿低息贷款,然后高息放出去。之前比较多,现在很少了。因为现在国家对这方面监管严格了,加上经济不好,这些放贷的钱也收不回来,都死了。
国企供应链公司,在贸易中的优势,其实是资金。那么国企供应链公司的资金哪里来的呢?一是集团给的;二是从金融机构直接融资来的。
这个罪名,截止到目前,国企供应链公司还很少涉及到。如果你的业务多次被法院判为名为贸易,实为借贷,构成非法经营罪,这个罪名会不会给你加上,那就好不说了。所以,很多事情,刚发生的时候,就要把它灭掉,防止扩大,扩大到不可收拾的地步,再解决,就要付出更大的代价了。
九、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评析:这个罪名,一般是在国企供应链公司下游客户预付,自己持有货物,然后价格下跌的时候,会涉及到。
例如货物的价格一直再降,下游客户也不买也不再补足预付款的时候,如果不卖,跌的会更厉害,最后损失更大。但是如果卖了,是损失减少了,如果过一段时间,货物价格上涨了怎么办?
还有,卖的价格,是否是公允价格呢?以什么为标准呢?这些其实都是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最好的办法就是提前公司制定这样的规定、标准,等到业务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就可以按照规定标准、流程做就行了。这个标准最好是由集团来定,别自己定。
十、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评析:供应链贸易业务,是一个资源性的业务,靠关系靠个人,有的时候国企供应链公司的高管长期在国企干,会积累这方面的资源,有的时候呢,自己公司的又不做,正好朋友的公司可以干,就会介绍过去。但是,这里面如果收取了利益,这就有可能涉嫌这个罪名。
如果你公司是做化工的,不做农产品,其他公司做农产品,这个应该不够成。但是吧,国企贸易公司,其实啥品类都干,这就比较麻烦了。
所以,自己干不了的业务,介绍给其他公司干,我觉得可以,但是不要收钱。如果对方有符合自己公司干的业务,也可以介绍过来,这也叫礼尚往来吧。
当然,也有自己或者让自己的兄弟、朋友在外面开一家公司干的,这就更麻烦了。
十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据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这个罪名,在国企供应链公司会不会涉及呢?如果严格按照法律是没有问题的,但是绝大部分国企供应链公司融资,也不是自己用,都是为了集团,为了解决地方债务等问题做的,所以就是还不上了,也会有集团兜底。‍‍‍‍‍‍‍‍‍‍
所以这个罪名了解一下就行了。‍‍‍
十二、合同诈骗罪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从而构成的犯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析:合同诈骗罪,这个罪名,正常来讲,应该是国企供应链公司上下游的企业,为了骗自己的钱,采取虚构的形式,造成自己损失,涉嫌这个罪名,国企供应链公司应该不会涉及。‍‍‍‍‍‍‍‍‍
但是,如果国企供应链公司明知上下游企业是为了骗其他国企的钱,充当通道,很有可能涉嫌共犯,这就麻烦了。所以,通道这业务,不能轻易干,一定要基于真实贸易才能做。别为了那点营收,成为共犯,那就得不偿失了。‍‍‍‍‍‍‍‍‍‍‍
以上十二个罪名,只供大家做业务的时候参考,不能不认真,也不能太认真。不认真,自己真的会面临风险,太认真,业务没法干了。
国企干供应链贸易业务,其实跟民企有很大的区别,因为国企干这个更多的是为了国企、或者是地方政府的利益,不是个人利益。所以,司法机关再处理融资性贸易的时候,其实都是照顾了这一点的。
当然,你因为其他犯罪,最后把这些罪名给你加上,你就不能怨谁了。
所以,我经常建议,国企供应链公司与上下游企业的合同争议解决条款,尽力要把争议解决的法院放在自己的本地,本地的法院,还是可以去沟通的。放在其他地方,那就不好说了。
看了整个刑法,不仅看到了发财的机会,都写在刑法里,更重要的是,看完后,觉得啥都不能干了。
干啥都有刑事风险!
这是我一个做过律师的人的心理感受。
是不是突然想起了,春秋·左丘明《左传·僖公十年》有句话:
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法律制定的太宽松,就会有很多人钻漏洞,制定的太严,阻碍业务发展,会伤害很多无辜的人。任何事情都不可能完美,只能进行取舍。
所以,我们要学会,改变能改变的,适应不能改变的。
因上努力,果上随缘吧!

国企贸易公司,不挣资金的钱能挣什么钱?国企如果没钱,别说上下游企业不带你玩,连员工都跟你说拜拜!
国企贸易公司,做不好市场化分配机制,干的越大风险越高,死的越快!
国企贸易业务,实现0风险是不可能的,想吃肉不挨揍是不科学的!
国企做贸易,可以挣资金的钱,但是不能只干资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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