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广宇丨《左传》“以枚数阖”“识其枚数”发覆——兼论“枚”“板”“杖”的讹混

文化   2024-11-24 16:39   北京  

《左传》“以枚数阖”“识其枚数”发覆

——兼论“枚”“板”“杖”的讹混


常广宇


【摘  要】故训对《左传·襄公十八年》“以枚数阖”、《襄公二十一年》“识其枚数”的解读莫衷一是,既涉及对《传》文的理解,也牵涉到对杜注的理解和评价。实际上,《传》文两处“枚”字均为“板”字之讹,还涉及与“杖”的讹混,杜注训为“马檛”的“枚”字当为“杖”字之讹。以“板”字来理解两处《传》文,要比前人的解释更加圆融。


【关键词】《左传》;枚;板;杖;讹混


一、故训综述


《左传·襄公十八年》记述了晋国等诸侯国合围齐国,晋国军队逼近齐国都城临淄,州绰攻打齐国东闾门之事。襄公二十一年,由于晋国政治斗争,州绰投奔齐国,在朝见齐后庄公时,又提及此事。两处行文关联密切,故训多有歧见。


州绰门于东闾,左骖迫还于东门中,以枚数阖。《左传·襄公十八年》[1]

东闾之役,臣左骖迫还于门中,识其枚数。《左传·襄公二十一年》


故训基本上围绕“以△数阖”“识其□数”中的△和□是何字、何词、何义展开。


十八年杜预注:“枚,马檛也。阖,门扇也。数其枚,示不恐。”《左传·襄公十八年》


以今见版本《左传正义》和《春秋经传集解》看,十八年《传》文及杜注△均为“枚”字,杜注训为“马檛也”。


二十一年杜预注:“识门版数,亦在十八年。”孔颖达正义:“十八年《传》云‘以板数阖’[2],‘枚’谓马檛,以马枚数门扇之板。此云‘识其枚数’,‘枚’谓门扇之板,彼时数得其数,则二‘枚’不同。今人数物犹云‘一枚、二枚’也。”


可见,杜预未明确指明□为何字。孔疏言“二‘枚’不同”“一枚、二枚”,则孔疏所见《传》文△□已皆为“枚”字。孔疏关于△的解释遵循杜注,□则解释为表示单位的量词“枚”。


清人又见新说,认为△□不当如杜注、孔疏之解。


钱方高(枝起)先生云:“门上之枚,行列钉之(又钟乳亦曰枚),‘以枚数’,倒文耳。”盛百二《柚堂笔谈·卷一》[3]


钱氏以“枚”为门钉。稍晚的焦循、日本的竹添光鸿也是类似看法:


《考工记》:“凫氏为钟,钟带谓之篆,篆间谓之枚。”郑司农云:“枚,钟乳也。”玄谓:“今时钟乳侠鼓与舞,每处有九,面三十六。”门阖之上,以铁钉布之,有如钟乳,故亦名枚。……孔氏所据《传》文固作枚数,不作板数,门阖之板无可数者也。试以州绰自言识其枚数之枚证以枚数阖之枚,盖皆指门阖上之乳,以枚数阖,犹云数阖之枚,数阖者即数其枚,阖有何可数乎,传文前后自相发明。焦循《春秋左传补疏》[4]


试以州绰自言“识其枚数”之“枚”,证“以枚数阖”之“枚”,盖皆指门阖上之乳。“枚数”连读,门有两阖,每阖数其枚,故云“以枚数阖”,犹曰“数阖之枚”。若夫阖有何可数乎?枚多难数,而能数之,则示不恐之意自见,而后传“识其枚数”句,亦可通矣。竹添光鸿《左氏会笺·襄十八年》[5]


今人杨伯峻也接受了焦循的说法。[6]这派观点认为△□均应为“枚”字,与表示“钟乳”的“枚”是一个词,在此处义为门钉。


总结来看,基本上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把△解释为“马檛”,今见本对应的字是“枚”;未明确指明□为何字,今见本作“枚”。以杜预注为代表。


第二种,认为△□都是“枚”字,△义为 “马檛”,□义为表示单位的量词。孔疏如此。


第三种,认为△□都是“枚”字,义为门钉。以钱枝起、焦循、竹添光鸿等为代表。


二、“识其□数”发覆


(一)以“枚”解“识其□数”不通


以“枚”解释“识其□数”有两种意见:一是以“枚”为量词;二是以“枚”为门钉。但是,推绎之,均有明显不合理之处。


春秋时期,缺乏“枚”有量词义的证据。王力[7]、张万起[8]等均认为量词“枚”产生于汉代。从材料看,无论是传世文献还是出土文献,也没有发现先秦“枚”有量词义的可靠用例。同时,即使是后出的作为量词的“枚”,也从不表示“阖”的量。另外,故训也从事理上有反驳。可见,以“枚”为量词是不合理的。


以“枚”为门钉也与历史不符。根据相关研究,门钉的出现大约是在南北朝时期,之前的明器建筑模型、画像砖、古墓墓门以及文献均未见到可靠的关于门钉的记载。[9]根据朱庆征的研究,文献和出土文物门钉的出现时间都在北朝时期。文献最早见于《洛阳伽蓝记》,《洛阳伽蓝记·卷一》:“户皆朱漆,扉上有五行金钉。”最早的门钉实物见于北魏孝文帝太和元年(477年)的宋绍祖墓。除了明间的两扇大门,“其余各间的门钉雕刻得则无规律,横纵不齐。铺首数量、位置也不对称”,所以此时门钉的使用“还很不成熟,还正处于发展变化时期” [10]。种种现象表明,门钉的使用上限应该就在北朝,或者去北朝不远。若说春秋就已有门钉,应是无征之言。


除了实物证据,从语言系统来看。除去郑玄在《考工记》注所引的郑众的“枚,钟乳也”这条间接证据之外,再未见其他可以证明“门钉”也可以叫做“枚”证据。因此,认为“枚”指门钉不但与门钉的使用时间不合,而且在语言上也没有充分的证据,可见,这个观点是不可靠的。


可见,无论是将“枚”解释为量词还是门钉都与历史事实或语言事实不符,因此,以“枚”解释“识其□数”行不通,此处实有讹字。


(二) “枚”当为“板”之讹


1.异文证据


二十一年“识其枚数”“枚”有作“板”之异文。《释文》:“枚,本亦作板。”《太平御览·卷第四百三十三·人事部七十四·勇一》嘉庆仿宋刻本、四部丛刊本引此亦作“板”。明刻初印本《册府元龟·卷八百四十七总录部九十七》引此也作“板”。 实际上,此字当以“板”字为确。清人也有类似意见。李富孙《春秋三传异文释·卷七》:“杜云‘版’数,当不作‘枚’也。诸本引《释文》并作‘版’。”


2.以“板”解之,符合杜注、事理


以“板”解释“识其□数”正与杜注相合。杜预注:“识门版数,亦在十八年。”“板”与“版”是一组异体字,古籍中二者常互为异文。如《礼记·文王世子》:“小乐正学干,大胥赞之。”郑注:“大胥掌学士之版。”《释文》:“版,音板,本又作板。”《礼记·中庸》:“文武之政,布在方策。”郑注:“方,板也。”《释文》:“版,音板,本亦作板。”《周礼·秋官司寇·大行人》:“缫藉九寸。”郑注:“缫藉,以五采韦衣板。”校勘记:“《释文》作衣版。”因此,“识门版数”即“识门板数”。“识门板数”是对“识其板数”的注释,是对应的。


“门板”与现代汉语的含义不同。现代汉语表示“房屋的比较简陋的木板门(多指取下来做别的用处的)”[11],这一意义的“门板”是很晚才出现的一个词。杜注的“门板”指的是组成门的板子。正因为“门板”指的是组成门的板子,而非门扇,所以才可以说“识门板数”。二十一年《正义》“数门扇之板”也说明门扇和板之间是整体和部分的关系,门扇是由若干板组成的。这与古代门的形制相关。因为城门是要出入车辆等比较大的交通工具的,同时要有御敌的功能,所以城门非常宽阔高大。受到木料的限制,城门通常要用木板拼合而成。“门。随着人类的发展,由朴到华,建筑体量的加大,门心板开始用多块木板拼接而成。” [12]《左传·庄公二十八年》:“悬门不发。”《正义》:“悬门者,编版广长如门。”悬门如此,高大的城门也理应如此。《礼记·月令》:“乃修阖扇。”郑玄注:“用木曰阖,用竹曰扇。”《左传》“识其板数”之“板”即为木板,与《礼记》郑注“用木曰阖”也正相合。“识门板数”义为记着组成门的板子的数量。


综上,可以看出,以“识其板数”解释《左传》,符合文字的讹混规律,与杜注也相契合,同时,也有事理依据。反之,无论把“枚”理解为量词还是门钉,都是不合理的。因此,“识其枚数”之“枚”当为“板”字之讹。这一观点可以与十八年的《传》、注互相印证。


三、“以△数阖”正诂


州绰门于东闾,左骖迫还于东门中,以枚数阖。《左传·襄公十八年》


因为与历史事实、语言事实不符,以“枚”为量词或门钉同样不适合于“以枚数阖”。由于十八年《传》文同二十一年《传》文的对应关系,十八年《传》文“以枚数阖”的“枚”字也存在由“板”讹混而来的可能。理由如下:


(一)符合讹混规律


“枚”与“板”的讹混很常见。十八年的“以枚数阖”,阮刻本二十一年《正义》引作“以板数阖”,孔颖达正义:“十八年《传》云‘以板数阖’”。二十一年《传》文“识其枚数”就有作“板”之异文。十八年杜注“数其枚”之“枚”也有作“板”者,阮刻本校勘记:“宋本、淳熙本、岳本枚作板,是也。”因此,“以枚数阖”之“枚”具备由“板”讹混而来的可能。


(二)符合先秦的语法、事理


“以板数阖”,《释文》:“数,所主反”,是动词,用于名词表示计数或计量。计数如《礼记·内则》:“九年,教之数日。”计量如《礼记·曲礼》:“国君之富,数地以对。”“以板数阖”,谓以板为单位对阖进行计量。先秦文献不乏类似表达。如《庄子·德充符》:“与寡人处,不至以月数,而寡人有意乎其为人也。”是说“与寡人处”的时间,还达不到按月计量的长度。《庄子·人间世》:“轻用民死,死者以国量。”是说死去的人可以以国为单位计量。所以,“以板数阖”是符合先秦的语法的。类似的表达,现代汉语一般用量词,如:剩下的日子就得按天算了,按根儿数头发,按粒儿数米。因为先秦汉语量词系统不完备,所以,其中表示单位的词由名词充当。可以看到,被计量的事物和计量用的单位之间具备这样的关系:前者是由后者构成的,可以后者为单位进行拆解。如,“剩下的日子”是由“天”构成的,可以按照“天”进行拆解;“与寡人处”的时间是由月构成的,可以“月”为单位进行拆解;“死者”是由一国一国的人构成的,可以按照“国”为单位进行拆解。这种关系是门和门钉不具备的,门不能以门钉为单位构成,也不能以门钉为单位进行拆解。这样看,以门钉解释也是不合理的。


从叙述语境看,“以板数阖”与事理相符。要看清楚门的板子,必定需要一个比较近的距离。十八年言“左骖迫还于东门中”,二十一年言“臣左骖迫还于门中”,可见,州绰与门距离是十分近的,具备近距离观察城门,以板为单位对城门进行计量的条件。


(三)符合与二十一年《传》文的对应关系


我们上文已经证明了二十一年“识其枚数”当为“识其板数”。同时,十八年之《传》与二十一年之《传》是存在对应关系的,这一点杜注已明确指出。二十一年杜预注:“识门版数,亦在十八年。”因此,可以根据二者之间的对应关系对十八年的《传》文进行考辨。从对应关系看,也支持十八年“以枚数阖”之“枚”当为“板”字之讹。既然门扇是由板拼合而成,自然可以以板为单位来对阖进行计量。正是因为有了“以板数阖”的计量过程,所以才能“识其板数”。前后两句话相互印证,若合符契。总之,还原为“以板数阖”“识其板数”来解释《传》文,基本上做到了字安、词安、文安、事安,要比以往的解释更好一些。


四、《注》《疏》厘正


 在《传》文的基础上,我们再考虑《传》文和《注》《疏》之间的对应关系,在对应的解释关系中可以厘清《注》《疏》的错讹,同时窥见《传》文的讹变过程。


(一)十八年杜注厘正


十八年杜预注:“枚,马檛也。阖,门扇也。数其枚,示不恐。”


以今见版本《左传正义》和《春秋经传集解》看,杜注训为“马檛也”的字均为“枚”字。后人对杜预把△解释为“马檛”以及二十一年的注,多有批评。如:


《文选·长笛赋》辞曰:“裁已当薖便易持。”注云:“粗者曰檛,细者曰枚。薖,马策也。”《说文》:“枚,干也,可为杖。”文十三年《传》“绕朝赠之以策”,注云:“策,马檛。”《释文》:“檛,张瓜反,马杖也。”《正义》直以杖解檛,然则可为杖,即可为檛,此杜所以通枚为檛与!……杜氏不识《左氏》属文句法,以十八年之枚为马檛,二十一年之枚为门板,而孔氏以枚数为一枚二枚,均失之矣。  焦循《春秋左传补疏》[13]


杜以枚为马檛,则后《传》何如解去?杜亦知阖不须数,强加一“板”字,遂于后《传》注云“识门板数”,是又以枚为板,不以为马檛。弥缝愈苦,罅漏愈见矣。  竹添光鸿《左氏会笺·襄十八年》[14]


焦循认为“枚”训为“檛”,很是迂曲,失之牵强;同时,焦氏也对杜预以□为“门板”提出了批评。竹添则直接以“增字解经”斥杜预“强加一‘板’”字。实际上,杜预所见《左传》文本与我们今天所见的并不相同,以今天所见《左传》批评杜注颇有郢书燕说的意味。


1.杜预注与《说文》的关系


杜预注“枚,马檛也”的不合理,前人已有充分认识。原因在于,“枚”和“檛”的意义是没有关系的,杜预注是一个孤证。除去焦循所说的《文选》注“粗者曰檛,细者曰枚”,以及此条杜注外,未发现其他“檛”与“枚”有直接关联的故训,即便是《文选》注“细者曰枚”的“枚”,颜师古的《急就篇》注也是作“杖”。在缺失的直接证据之外,只存在《说文》对“枚”的训释似乎与“杖”有所关联这一暧昧的间接证据。焦循以《说文》为基础,对杜预注作了还原:


《说文》:“枚,干也,可为杖。”文十三年《传》“绕朝赠之以策”,注云:“策,马檛。”《释文》:“檛,张瓜反,马杖也。”《正义》直以杖解檛,然则可为杖,即可为檛,此杜所以通枚为檛与!


焦循认为杜预注可能是以《说文》中“枚”和“杖”的关系为中介,把“枚”同“檛”联系起来。实际上,并不存在这种可能。


关于杜预注同《说文》的关系,根据我们目前接触到的资料,没有人认为杜预注曾参考《说文》。根据我们的初步考察,杜预注与《说文》相比,二者多不相合;少数相合的,或者出自《毛传》《尔雅》等故训,或者是由于训释规律、语言系统造成的偶合。这说明杜预注的“枚,马檛也”与《说文》的“枚,干也,可为杖”是无关的。同时,正如段玉裁所说,“可为杖”其实是对“枚”字 “从攴之意”的说解,是对“枚”字构意的说解[15],并不是对“枚”意义的说解。这条材料并不能作为“枚”和“杖”“檛”意义有关的证据。


显然,焦循对杜预以“檛”释“枚”的假想还原未考虑到杜预注同《说文》的关系,也没有认识到《说文》的“可为杖”是对“枚”形体的说解。因此,这种蠡测是不能成立的。这种不成立消解了唯一的间接证据,也反证了杜预注的原貌必不会是“枚,马檛”,因为这种训释缺乏语言事实支撑。


总之,“枚”训为“马檛”确实是有问题的,这种问题在于语言事实不可能产生这样的训释。因此,杜预注本来并非作“枚,马檛也”。我们认为,杜预注原作“杖,马檛也”,杜预所见的《传》文△字也并非“枚”字。理由如下文第2、3、4小节。


2.“板”“杖”可讹混


文献中存在“板”和“杖”的讹混现象。如《论衡·程材篇》:“周公筑雒,不把筑杖。”此“杖”字即“板”字之讹。《毛诗注疏·大雅·绵》:“孙炎曰:绳束筑板谓之缩。”《急就篇》:“干桢筑板度圜方。”典籍无“筑杖”一词,《论衡》言筑城,正与典籍中与建造有关的“筑板”相合。此“杖”字当为“板”字之讹。《齐民要术·卷五》:“贮出淳汁,著大盆中,以杖一向搅,勿左右回转。”“杖”本或作“板”。《通典•卷第一百三十·嘉礼九•宣赦书》:“南向。置鼓杖于金鸡之南。遂击鼓,每一鼓投一杖。”王文锦等校注:“‘杖’《开元礼·卷一二九》作‘板’。下同。”[16]可见,“板”确实可以讹作“杖”。从上引材料的成书时代看,“杖”和“板”的讹混时间是可以包含西晋的。换言之,杜预时,存在“板”讹作“杖”的可能。从字形本身看,东汉的一些出土文献,也支持“板”可以讹作“杖”。如丈(居延新简ESC:26)、版(居延新简EPT52:292),“杖”所从的“丈”与“版”所从的“反”形体很接近。


3.“枚”“杖”二字形近易混


杜预之后,唐代及唐前,“枚”和“杖”有的形体极其相似。如“枚”作(中唐《翰苑》39-502-7),“杖”作(初唐《礼记正义》11-166-15)[17]。同时期的典籍也常有“枚”和“杖”的异文。后秦鸠摩罗什译《大智度论·卷六十七》:“譬如小儿可以小杖鞭之,不可与大杖。”《大正藏》页下注“杖=枚<圣>”。唐道宣《续高僧传·卷二十六》:“忽于州境获石三枚。”《大正藏》页下注“枚=杖<宋>”。唐窥基《大般若波罗蜜多经般若理趣分述赞·卷三》:“拔,谓拔济拔诸有情。无一有情遗落失没、剩杖残丛而不拔者。”《大正藏》页下注“杖=枚<原>”。《文选》李善注的“粗者曰檛,细者曰枚”,颜师古的《急就篇》注作“细者曰杖”。因此,杜预之后,《正义》之前,完全存在“以杖数阖”“杖,马檛也”中的“杖”讹作“枚”的可能。[18]


4.“杖”“檛”训释关系密切


《急就篇》:“铁锤檛杖梲柲杸。”可见,“檛”与“杖”属一类事物,“粗者曰檛,细者曰杖”,只有粗细的区分。因此,二者训释关系密切。如《汉书·匈奴列传》颜师古注引如淳:“檛,杖也。”慧琳《一切经音义·卷三十四》“檛捶”条引初唐张戬《考声》:“檛,马策杖也。”《类篇》:“檛,庄华切。马杖。”吴棫《韵补》:“檛,结戈切,马杖。”檛和杖都是长棍,而最早的马策就是一根棍子,这种现象现在仍有遗存。所以,策既可以叫做杖,也可以叫做马檛。《文选·西征赋》:“尔乃端策拂茵,弹冠振衣。”李善:“许慎《淮南子》注曰:策,杖也。”袁本、茶陵本作:“策,马檛也。”同一个词在同一句话中既可以被训为“杖”又可以被训为“马檛”,可见,“杖”和“马檛”是一物,可以构成训释关系。


从上引训诂材料可见,一般而言,训释中“杖”通常作为训释词,几乎不充当被训释词,与“杖,马檛也”有所区别。这一问题应该放到杜预作注的环境下考虑。


首先,西晋时期,“杖”确有马檛义,这是杜注产生的必要条件。如下列佛经中的用例:


譬人操杖,行牧食牛。 三国吴·维祇难《法句经·卷上》


于是守鬼录取罪人驾以铁车。守鬼御车以勒勒口。左手执御右手持杖,挝之令走东西南北,罪人挽车疲极吐舌。 西晋·竺法护译《修行地道经·地狱品第十九》


这些表明西晋时“杖”已有檛义。《法句经》“杖”的对象是“牛”,这说明“杖”本身和“檛”一样,本质都是木棍,只是由于其作用对象不同可以在不同的语境下叫作“马杖”或者“牛杖”。稍晚一些的训诂材料也支持“杖”有马檛义。如:


《论语·雍也》:“将入门,策其马。”皇侃疏:“门,鲁国门也。策,杖也。初败奔时在郊,去国门远,孟之侧在后。及还将至入国门,而孟之侧杖马令在奔者前也。”[19]


皇侃以“杖”训“策”,“杖马”中的“杖”又充当动词。可见,“杖”的马檛义是确实存在的。“杖”的马檛义在东汉之前未见,可能是东汉后产生的一个新的意义。


其次,为什么“杖”与“策”“檛”构成的训释关系中,“杖”几乎不充当被训释词,以及杜预注要对“杖”进行训释呢?这一问题,与这几个词在语言系统中的地位有关。“策”是先秦表示马鞭的核心词,汉代之后,逐渐衰落。“檛”虽然一直不是马鞭这个义域的核心词,但是西晋时应该比较常用的,时代相近的曹操墓随葬的马鞭命名为“万草画节檛”即是证据[20]。因此,可以用“檛”作训释词。“杖”则是东汉后产生的新词、常用词。所以,“杖”充当训释词常见,一般不充当被训释词。那么,既然如此,杜预为什么要对“杖”进行训释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在于“杖”的意义歧解性。“杖”在《左传》中以功用言可以有丧杖、扶杖等。如《襄公十七年》:“齐晏桓子卒,晏婴粗缞斩,苴绖、带、杖,菅屦,食鬻,居倚庐,寝苫、枕草。”《定公二年》:“邾庄公与夷射姑饮酒,私出。阍乞肉焉,夺之杖以敲之。”古籍中“杖”还有兵器义。如《汉书·西域传》:“以金银饰杖。”颜师古注:“杖谓所执兵器也。”由于以今律古的原因,使得“杖”还多了“马檛”的意义。从《左传》叙事的具体语境看,具备马檛与扶杖、兵器的歧解性。杜预注“杖”有明确义项、消解歧义的意图。另外,“杖”的“马檛”义本身就是后代羼入的,加之又是讹字,自然会存在意义的不协。这也增加了解释的必要性。


可见,杜预时,“杖”本身已有“马檛”义,且“杖”与“檛”的关系十分密切。相比而言,古往今来,“枚”字绝无训为“檛”之例。加之文公十八年杜注以“马檛”训“策”,而策、杖本是一物,同时,“板”“杖”“枚”之间存在讹混关系,则杜预所训自当为“杖,马檛也”,其所见《左传》此处当为“以杖数阖”,而非“以枚数阖”。今天所见杜注“枚,马檛也”应是杜预之后出现的错讹现象。后人以后代所见《左传》和杜注抨击杜注,有失公允。单纯地从训释的角度看,杜预把“杖”训为“马檛”是有语言学的依据的,是不误的。


5.杜注之误


尽管从杜预所处时代看,杜注在语言本身是没问题的,但是在历时性、文义、事理方面还是有缺陷的。


就《左传》内部语言系统看,在表示马鞭时,不用“杖”字,而用“策”。如《左传·文公十三年》:“绕朝赠之以策。”杜预注:“䇿,马挝也。”还有“策”用为动词的。如《左传·哀公十一年》:“孟之侧后入以为殿,抽矢策其马,曰:‘马不进也。’”这与同时代的文献是相符的。《论语·雍也》:“孟之反不伐,奔而殿。将入门,策其马,曰:‘非敢后也,马不进也。’”也就是说,即使此处表示“马檛”也不应用“杖”字。杜预训释有以今律古之弊。


从战车的历史看,春秋时期的战车,是一车三甲士。《隐公元年》杜预注:“古者兵车一乘,甲士三人。”除去元帅的车,一般的车是御者居中,左边甲士持弓矢,右侧甲士持戈。《襄公十八年》:“州绰……乃弛弓而自后缚之,其右具丙亦舍兵而缚郭最。”可见,州绰在战车中负责弓矢,是居于左侧的,并非御者。既然州绰并非御者,则不持有“马檛”。可见,杜注是不符合事理的。

除去“马檛”之外,“杖”也有兵器之义。因为先秦并未有在车战中用杖的记载,所以,也是不合适的。上述论证也说明,《传》文之△也不应是“杖”字之讹。


6.杜注还原


根据上文分析,杜预所见十八年《传》文当为:“州绰门于东闾,左骖迫还于东门中,以杖数阖。”十八年杜预注当为:“杖,马檛也。阖,门扇也。数其板,示不恐。”


杜预作注时,注释到“阖,门扇也”就完成了对字词的基本训释。之所以要补充上“数其板,示不恐”,就是因为还有不圆满的地方。杜预也知道如果单纯地数阖的数量是不合理的,所以要继续解释“数其板”,即数的是构成门扇的板子的数量。虽然杜预所见十八年《传》文并无“板”字,但是由于十八年与二十一年《传》文之间的对应关系,使得杜预可以根据二十一年的“识其板数”来对十八年的注释进行补充。正是由于二十一年有“识其板数”的记载,所以,杜预在十八年的注释中强调“数其板”。可见,虽然杜预所见十八年《传》文没有“板”字,十八年杜注的“数其板”也是合理的、有根据的。


(二)二十一年《疏》文厘正


孔颖达正义:“十八年《传》云‘以板数阖’,‘枚’谓马檛,以马枚数门扇之板。此云‘识其枚数’,‘枚’谓门扇之板,彼时数得其数,则二‘枚’不同。今人数物犹云‘一枚、二枚’也。” 


《正义》明言“二‘枚’不同”,则《正义》所见《传》文“板”字已均讹作“枚”,作“以枚数阖”“识其枚数”。《正义》原文当为:


十八年《传》云“以枚数阖”,“枚”谓马檛,以马枚数门扇之板。此云“识其枚数”,“枚”谓门扇之板,彼时数得其数,则二“枚”不同。今人数物犹云“一枚、二枚”也。


结论


通过上述论证,我们大致上可以还原今本《左传》“以枚数阖”“识其枚数”的讹变过程。《左传》两处“枚”字本皆作“板”。十八年杜注以“马檛也”训△,可知,“以板数阖”之“板”已讹作“杖”;二十一年杜注以“识门版数”解释“识其板数”,所见《传》文之□未讹,仍是“板(版)”字。杜预所见《传》文当为:十八年“以杖数阖”,二十一年“识其板数”。二十一年孔疏云:“二枚不同”,则孔疏所见两处《传》文均已讹作“枚”字。此后文本基本固定成型,孔疏及之后的解释,都围绕着讹误的“枚”字进行疏解,力图通之。但是由于所据文本已误,自然不会真正地解释融通。《传》文发生讹误,杜注也发生了讹误。“以杖数阖”的“杖”讹为“枚”,杜注的“杖,马檛也”的“杖”也讹作“枚”。由于《传》《注》之间存在解释对应关系,这两个讹误过程可能还存在因果关系。正是由于《传》《注》《疏》都存在不同程度的文本讹误,使得后代歧解频出而均难以圆融。


由于“板”“杖”“枚”两两之间都存在讹混关系,且发生讹混的时间跨度很大,早在西晋之前就产生,直到唐宋仍存。加之文本的传抄流转,文本之间的互相照应。这就使得讹混的具体过程十分复杂。最简单的一种可能就是:本作“板”的两处《传》文到杜注时一处讹作了“杖”,然后“杖”“板”又分别讹作了“枚”。但是文献的流传并不是单线条的,加之由于前后两处《传》文互相照应、《传》《注》之间互相关联,也存在后人据此改彼的可能。要想彻底厘清其中的细节,恐怕还欠缺太多的证据。这也启发我们,现在所看到的很多典籍都是在历史长河中辗转无数才流传到今天,既有历时的传承问题,也有共时的互相影响问题,还有后人有意无意的加工、改动问题,因此我们在阅读、使用、研究这些典籍时,一定要采取审慎的态度。


附记:本文蒙导师李国英教授审阅指正,谨致谢忱!


注释(向上滑动查看)


[1] 本文《左传》相关文字,如无特殊说明,均出自孔颖达著,阮元校勘:《左传注疏(附校勘记)》,艺文印书馆,2013年。

[2] 阮刻本《左传注疏》此处作“板”字,且无校勘记。元刻明修本、明嘉靖闵刻本、汲古阁本均作“枚”。从文义看当作“枚”字。 

[3] 清乾隆三十四年潘莲庚刻本。

[4] 焦循:《春秋左传补疏》,凤凰出版社,2015年,第588—589页。

[5] 〔日〕竹添光鸿:《左氏会笺》,辽海出版社,2008年,第336页。

[6] 杨伯峻编著:《春秋左传注》,中华书局,2018年,第896、917页。

[7] 王力:《汉语语法史》,中华书局,2014年,第30—31页。

[8] 张万起:《量词“枚”的产生及其历史演变》,《中国语文》1998年第3期。

[9] 有的学者认为《墨子·备城门》中所说的“门扇薄植,皆凿半尺,一寸一涿弋,弋长二寸,见一寸”之“弋”就是门钉。“弋”即“樴”,就是橛。《说文》:“植,户植。”《墨子·备城门》:“门植关必环锢,以锢金若铁鍱之。”此篇专言守城之法,则“植”自然当为门内之竖柱,不当为门外之物。由此看来,所凿门扇究竟是哪一面也要存疑。而且无论是关于门钉的文献还是考古材料,在春秋到北朝之间,都是断裂的,这样看来,“弋”与后代之门钉恐非一物。

[10] 朱庆征:《门钉的起源发展与礼制关系考略》,《中国紫禁城学会论文集(第五辑上)》,紫禁城出版社,2007年,第279页。

[11]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7版)》,商务印书馆,2016年,第890页。

[12] 朱庆征:《门钉的起源发展与礼制关系考略》,第283页。

[13] 焦循:《春秋左传补疏》,第588—589页。

[14] 〔日〕竹添光鸿:《左氏会笺》,第336页。

[15] 许慎撰,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第249页。

[16] 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中华书局,1988年,第3361页。

[17] 字图及编号出自臧克和主编:《日藏唐代汉字抄本字形表》,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734、732页。  

[18] 实际上,由于“板”和“枚”、“枚”和“杖”在西晋之前就已经形体相近,如板(居延新简EPT6:82)、枚(居延新简EPT6:82),枚(居延新简EPT59:538)、杖(居延新简EPT65:120),尽管可以确定发生了讹混,但具体过程还有再论证的空间。

[19] 皇侃:《论语义疏》,中华书局,2013年,第138页。

[20] 可参考李零:《洛阳曹魏大墓出土石牌铭文分类考释》,《博物院》2019年第5期。石牌编号M1:290。


作者简介



常广宇,2024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文学院古代汉语研究所,现为河北师范大学文学院讲师。研究方向:词汇学、训诂学。


本文发表于《中国文字研究》第三十九辑,引用请以该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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