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見黃侃先生手批《契文舉例》述論①
文丨張禕昀 陳子昊
(北京師範大學民俗典籍文字研究中心,北京,100875)
甲骨文的發現和甲骨學的興盛,極大地影響了二十世紀初的中國文字學。作為傳統語言文字學的代表人物,黃侃先生對這一學術新變的關注,也为学界所重視。弟子一輩中,陸宗達先生(第623~624頁)回憶:“季剛先生卻積極研究金文、甲骨,主張以《說文》為紐帶來研究金文甲骨,也主張用甲骨鐘鼎來駁正《說文》。”黃焯先生(第124頁)所記尤詳:“從父于甲骨金石諸籍悉心撢究,其與徐行可書云:……‘近世洹上發得古龜,斷缺之餘,亦有瑰寶,惜搜尋未徧,難以詳言。倘于此追索變易之情,以正謬悠之說,實所願也。’”足見黃侃對於甲骨文的態度與其師太炎先生有所不同,持論更加公允,態度更為積極。
饒是如此,學界對黃侃於甲骨之態度產生誤解、予以非議的,仍不在少數,胡厚宣(第69~72頁)和李運富(第39~45頁)都對此種現象據理駁斥。鍾瑛、李繼明(第10頁)、孔仲溫(第47~67頁)和韓貴強(2013)分別由《黃侃日記》與《黃侃手批說文解字》入手,具體地考察了黃侃甲骨研究的成果與特點。最近,黃焯舊藏黃侃手批《契文舉例》在上海朵雲軒重見天壤,為進一步研究此問題提供了豐富的一手材料②。本文將結合《黃侃日記》(下簡稱“《日記》”)、《文字聲韻訓詁筆記》(下簡稱“《筆記》”)等,介紹黃侃手批《契文舉例》的情況,分析其中的代表性條目,說明這部新出批本的學術價值。
一、 黃侃手批《契文舉例》概述
孫詒讓所著《契文舉例》成於1904年,在甲骨文字考釋方面實有開山之功。黃侃對《契文舉例》頗為推重,指導門人治甲骨,即以此為入門書③。本次新見黃侃手批《契文舉例》,所用底本系1927年上海蟫隱廬翻印本④;所參考的《鐵雲藏龜》,系1903年劉鶚抱殘守缺齋自印本的黃侃手抄本⑤。書中夾有抄寫甲骨文字形的稿紙一張⑥(見圖1、圖2)。黃侃在正文中的批點有幾種類型:句讀、圈點、眉批、夾批。其中句讀、圈點均用朱筆,圈點有○和△二種,區別不詳。有圈點者,多出眉批;眉批多用墨筆,數量較多;夾批則均為朱筆,數量較少(見圖3、圖4)。
關於手批《契文舉例》的時間,《日記》1930年2月2日云:“近治古文字,自去年十一月廿四日至昨,共費時四旬。”[618頁]⑦ 批點《契文舉例》即在其間。具體而言,黃侃自1929年9月起集中尋訪、收集金石龜甲之書,至10月底藏書幾備,乃於11月24日起至次年1月4日,重點研讀古文字著作,研讀《契文舉例》的主要記載有:
十月六日,夜看孫氏《古籀拾遺》《契文舉例》《名原》。[592—593頁]
十二月十二日,夜讀《契文舉例》二葉。[611頁]
……
十二月廿一日,讀《契例》訖四十三葉,盡上冊。[614頁]
……
十二月廿六日,讀《契例》下四十葉,尚餘十一紙。[614頁]
十二月廿七日,子夜讀《契文舉例》,訖五十一葉。全書校畢,《舉例》所引拓本所見葉數記于《鐵雲藏龜》,即將《舉例》葉數記于《藏龜》每版之旁,計自十二日起手,至此費十六日功。[615頁]
由此可見,黃侃對《契文舉例》的研讀、批點、校訂,集中在1930年1月11日至26日,共計16日。我們今天看到的黃侃手批《契文舉例》,主要是這段時間的讀書成果。
二、黃侃手批《契文舉例》的學術背景
甲骨文首次發現於1899年,到黃侃手批《契文舉例》的1929年,正好經過三十年。甲骨發現後的十年間(1899~1910),國內出版了三種扛鼎之作:第一部甲骨文著錄書籍《鐵雲藏龜》、第一部甲骨文考釋著作《契文舉例》和第一部甲骨文研究著作《殷商貞卜文字考》,這使甲骨研究粗具規模。此後的十五年(1911~1926),羅、王的甲骨研究將僅有單字的“甲文”推進至因事分類而可通讀的“卜辭”,黃侃正是在此之後開始涉足甲骨之學。
黃侃對甲骨文的興趣,由金石學研究逐漸轉移而來⑧。1929年初,黃侃購置了大量宋人、清人的金石學著述,在接下來的幾個月,下功夫“看古彝器文”,在此過程中也慢慢接觸到了甲骨文,《日記》4月25日條:“竟日看古彝器甲骨文。”[544頁]是黃侃接觸、閱讀甲骨文的較早記載。此後不斷購置甲骨書籍,“兩年來辛苦所得奉金,自日用外,悉以用之此中,亦可謂書癡矣。”[647頁]此外,黃侃關注甲骨文,也與胡小石有關,《日記》中記有與胡小石借還甲骨書籍、討論《說文》及甲骨,手批《契文舉例》中也多處以胡氏《甲骨文例》為據。
黃侃對甲骨學資料的廣泛考求、接觸,令人印象深刻,將1929年之前面世的甲骨學要籍,與《日記》記載進行比較,列表如下⑨。
可見,在集中研讀、批點《契文舉例》之前,對於已出版的甲骨要籍,黃侃絕大部分都曾購置或借閱⑩,或隨買隨翻,或逐頁精讀,為批本的產生準備了堅實的基礎。其所稱“龜甲之書於是乎全”[599頁]、“所藏金石龜甲文字書幾於備矣”[647頁],當非虛語。在黃侃未就甲骨做專門研究的背後,卻是盡可能窮盡性地掌握材料,親身閱讀大量的甲骨卜辭。黃侃並非對甲骨學不屑一顧,只是確實抱以審慎的學術態度罷了,正可與《日記》所言相應:“無暇觀之,姑以自娛,亦猶鄉人偶入城市,歸詫家人以未嘗到者而已。”[683頁] 黃侃對甲骨資料的搜求、研讀,也成為一種長期的關注,直至去世前夕⑪。同時,據《量守居士遺墨》(第221~222頁)所載《遺著記略》,黃侃的著作計劃中本有《殷虛書契詮釋》《鐘鼎甲骨考》二種,更可知其留心此學,並不僅作自娛觀之。
黃侃始終保持著對甲骨研究的敏感,但由於正處在甲骨材料快速增加的時期,他也體會到貿然立論並不合適,如《筆記》(第19頁)即曰:“雖其文字不容致疑,惜其解說猶有可疑處,故學者莫如先玩其拓文,而不必急讀其解說可也。”這樣的學術背景,使他選擇廣泛積累資料、吸取諸家之見的謹慎做法,且讀且記,最終形成了對《契文舉例》的批點。
三、黃侃手批《契文舉例》的內容與價值
黃侃甲骨學的集中研讀和持續關注,尚可由《日記》《筆記》等書勾勒出來,但他對甲骨本身有著怎樣的研究和認識?這些具體的材料恰保留在手批《契文舉例》裡,現就中擇取部分有代表性的條目,以見其內容的四個主要方面:訂正孫書、考釋文字、探究文例、印證文獻。由此能夠進一步發掘黃侃批點中蘊含的治學方法與理念,以與章黃學術源流、黃侃《筆記》論述與“系統條理之學”形成互證,增進我們對黃侃治甲骨學的相關認識。
(一)訂正孫書
甲骨新出,學林震動,爭相搶購,一時間作偽者頗多,章黃起先對甲骨持保守態度,不無此方面的原因。黃侃自己甚至也遇到過疑似販賣贗甲者,對此相當謹慎,1930年4月13日《日記》載:“萃文持甲骨三十七片來求售,云河南新出土者,索價至百二十圓,予欲留審其真贗,乃急持去。”[633頁]因此,《契文舉例》批點中匯集了當時可信的甲骨辨偽成果。
(1)1a或作 ,【百卅之一】則文尤簡。⑫
黃侃眉批:原文似甚偽造。
(2)3b戌字有作者,如云“□其□壬車”【五十七之一】是也。
黃侃眉批:五十七之一原文偽造。
(公众号排版说明:本文写作时以着重号代替黄侃的圈点,推送排版将着重号改为下划线)
此二條為黃侃辨《藏龜》甲片為贗品之例,葉玉森《鐵雲藏龜拾遺》均已辨偽。同時,《契文舉例》作為最早的甲骨考釋著作,在著錄、考釋上也難免出現訛誤。黃侃既據孫書以治甲骨,自然也對其內容进行了細緻校理,如:
(3)2b唯二百廿八葉四版云:“丙辰卜,丁雨。”以幹枝次弟推之, 疑即巳字。
黃侃眉批:今審原文作 ,為不之省,言“丙辰卜,丁不雨”也。
本條黃侃對照孫書所著錄的甲骨原拓,更正了因字形而造成的誤釋。
(4)3a如云“夻貝立止”【七十二之二】,【1】“卜,𡧉貝□”……
【1】夾批:貝立止夻【七十一之四】。
(5)3b酉字有作者如云“貝大𠂤服才或乎𠂤【1】正” 【百六十八之三】
【1】夾批增入“在”字。
以上兩條為黃侃夾批,均為對照《鐵雲藏龜》,訂正孫書著錄、釋文的錯誤。
以上五例,均是黃侃以校書代讀書,批點《契文舉例》的過程中,隨時以自抄本《鐵雲藏龜》核校,都是為了使手頭的《契文舉例》更加可讀、可信、可用。
(二)考釋文字
相較於甲骨的真偽、文字的正訛,更重要的是甲骨文考釋本身。《契文舉例》早出,至黃侃批點時,孫氏的不少考釋均已顯得落後,故黃氏將大部分精力花在補正孫書考釋之上。
(6)27b“貝巨之□”【百四之三】,“貝巨弗其”。
黃侃眉批:巨必从工,原文作,疑戉字。
(7)38b……“貝皋弗其𢦏羌□□”【百五之三】……羌字皆作。
黃侃眉批:皆羊之異文,釋羌亦然。如“弗其𢦏”云云,則釋羌是也。
兩條考釋都從《說文》學出發,具有鮮明的章黃特色,值得關注。(6)雖已有羅振玉、王襄的考釋結果在前(《甲骨文字詁林》,第2425頁),但黃侃的發疑點卻是獨創:他基於《說文》字形說解(“巨,規巨也。从工,象手持之”),認為孫氏所釋與漢字構形的理據不符,所以做出新釋,甚為審諦⑬。(7)則未有前人論述,黃侃以“羊”與“羌”為異文,即“羌”與“羊”同字,具體釋讀結果可視卜辭語境而定。考手批《說文解字》(第241頁)“羌”字眉批“由羊來或由養來”,又《文始》(第346頁):“羊又孳乳為羌,西戎牧羊人也。亦孳乳於養。”可見黃侃此條考釋,是用甲骨文的材料輔證文字之間的源流孳乳關係。
(8)3b酉字有作者,如云“貝大𠂤服才或乎𠂤正”【百六十八之三】是也。
黃侃眉批:酉疑奠,在此為地名。
本條黃侃釋“”為“奠”,此前羅振玉、王襄已釋,王氏已提出其為地名。羅振玉《殷釋》曰:“从酋从並省,象尊有薦,乃奠字也。”王襄《類纂》曰:“古奠字,鄭字重文。”“古鄭字,不从邑。奠字重文。”(《甲骨文字詁林》,第2688頁)
(9)5b龜文又有偁“正月”者,如云“□㐱正月 □眾酉”【十六之一】是也。又有偁“正日”者,如云“卯卜出今月□正日□”【百十五之三】……蓋朔日之偁,猶“吉日”“元日”之比,然經典並罕見。
黃侃眉批:原文作“之月”,猶言“是月”,非“正”也。原文作“之日”,誼與“之月”同,亦非“正日”。
此條黃侃先據《鐵雲藏龜》,訂正孫氏釋“正”之字實為“之”,因而指出孫氏據“正日”引申的“吉日”“元日”之說為誤。按,此字及文義胡小石已釋,蓋為黃氏所本,《甲骨文例》:“在卜辭則以為代詞,……於《說文》為……凡言者,其誼皆為是。”(《甲骨文字詁林》,第764頁)
(10)6b~7a“壬申卜㱿貝立㐱征□獲貝”【八十八之三】……“獲貝”,則猶云“俘貝”,當讀如字。兩字正同,亦足證其塙為貝字也 。
黃侃眉批:原文獲作,是狩字。
黃侃指出應釋“”為“狩”,羅振玉《殷釋》已釋:“古獸、狩實一字……从、从,並與从同。古者以田狩習戰陳,故字从戰省。从犬助田狩,故字从犬。禽與獸初誼皆訓田獵,此獸、狩一字之證。’”(《甲骨文字詁林》,第3083頁)
(11)28a“某父”又有偁子者,如前云“貝子父”,亦云“癸□女乙子”。
黃侃眉批:“亡癘”之誤。
本條改孫氏誤釋之“父”為“亡癘”,前字非“父”,乃“亡(無)”,黃說可信。
(12)34b~35a當為啟之省。《說文·攴部》:“啟,教也。从攴,启聲。”此从又者,攴之省,从戶者,启之省也。金文遂𢻻諆鼎𢻻作,與此可互證。啟似國名,故云“征啟”“獲啟”……並與征昌方文義略同。
黃侃眉批:乃晵之叚字,與內為對文,此云國名,非也。
本條孫詒讓以“啟”為國名,黃侃認為應當破讀為“晵”。此義王襄《簠考》已釋:“𢻻,古晵字𡞞……卜辭有‘之夕允雨,辛丑𢻻’及‘𢻻其雨’之文,是𢻻即晵之省無疑。”(《甲骨文字詁林》,第2078頁)
(13)38b~39a“庚申卜角其”,又云“丁卯卜角其”【七十一之三】。《說文·大部》:“夷,平也。从大从弓,東方之人也。”此文从大从,即弓之變體也。
黃侃眉批:當釋伏。
本條黃侃釋“”為“伏”,王襄《類纂》已釋:“古伏字。”(甲骨文字詁林》,第237~238頁)
以上七例眉批中,前兩條考釋從《說文》學出發,希望借助甲骨文材料印證文字源流,可見黃侃批點未必完全迻錄已有觀點,也記錄了自己的意見。當然,如後幾條所示,黃氏的批點中,大多為前人已經釋讀、修正者,鑒於他對既有著述的充分閱讀,可以認為這是對可信之說的匯集,限於批點體例,行文簡略、不具來源而已。
(三)探究文例
考察文例特徵是甲骨文研究的重要方法,很早便受到學者的重視。在1928之前的甲骨研究草創期,前有《契文舉例·雜例第十》,後有胡小石《契文舉例·辭例篇》,都對黃侃探究甲骨文例的做法產生了較大影響,手批《契文舉例》中自然體現出對文例的關注。
(14)6b大貝即大貞之省,與《周禮》文正同。但獵事小,不宜偁大貞,義不甚合耳。
黃侃眉批:卜辭言“卜某”“貞某”,大當上屬為句。
(15)7a下云“獲貝”,則猶云“俘貝”,當讀如字。兩字正同,亦足證其塙為貝字也 。
黃侃眉批:屬下節,而其所書者,與此非一事。
(16)7b今諦審,疑當為𣪊字。《說文·殳部》:“𣪊,從上擊下也。从殳,𡉉聲。”此从者,即殳形。【《說文·殳部》:“殳,从又𠘧聲。”】从或作者,𡉉之變。
黃侃眉批:孫釋為𣪊,近是。凡“卜”,多與征伐有關,而𣪊誼為從上擊下,則孫說是也。
以上三條均為探究貞問文例者。“貞”“卜”二字在卜辭中常見且位置固定,頗受關注,《契文舉例》即專辟“貞卜”為一節,論述相關問題。(14)、(16)能夠反映黃侃對貞問文例的總體認識,即卜辭占卜的基本格式為“干支,卜某,貞某……”其中“卜某”內容較為概括,“貞某”則詳述其事,如“卜”是卜問軍事活動。黃氏以此反對將“大貞”與《周禮·小宗伯》對應的解釋,可能也有注意到了卜辭特殊性的原因,不隨意將殷人的卜辭與描述周制的傳世文獻關聯。黃侃對貞問文例的總體認識,影響了他對卜辭的解讀:(15)指出孫氏“獲貝”屬讀為誤,即認為“貞”應當引領一條新的卜問;(16)據本字本義輔證孫說,則是誤認“卜某”“貞某”對文所致。
(17)27b“允父”【四之一】、“允之來”【廿四之三】、“丁子𢦏允父𡆥”【廿九之三】、“丙申禼□允父□”【四十九之四】……允亦當即允父之省。
黃侃眉批:允之言信,所以記卜之驗,非人名。
本條孫詒讓以“允”為人名,黃侃駁之。按,卜辭“允”之言“信”,多用於驗辭、命辭位置,已由胡小石《甲骨文例》(第80~81頁)“言允例”提出,當為黃侃所本。
總地來看,雖然黃侃沒有意識到貞人這一文例的存在⑭,導致具體解讀上的錯誤。但他有明確的文例意識,並根據自己和他人歸納的文例,一以貫之地解決卜辭釋讀問題,顯然已得治甲骨之門徑。
(四)印證文獻
甲骨文是重要的歷史、文獻資料,這在其發現後不久便成為共識,王國維的《殷卜辭中所見先公先王考》《殷虛卜辭中所見地名考》即是顯例。在《契文舉例》的批點中,亦不乏與傳世文獻互為啟發者。
(18)4a卜日不吉,則亦更卜矣。龜文“易日”字恒見,義盡皆如是……舊釋為“彤日”【《敘》舉廿二葉文如是】,形義並未合……“易日”猶言“更日”也。
黃侃眉批:“易日”實與“肜日”同,當亦祭名。
黃侃以甲骨文“易日”為傳世文獻中的“肜日”,即肜祭之日,反對孫詒讓的“更日”說。在此之前,有王國維《戩考》認為:“易日疑亦祭名,孫比部訓為改易時日。案之卜辭,多不可通。”王襄《簠考》認為:“易,祭日之名。周世以實祡祀日月星辰,知周之禮典因于殷禮尚多,祭日之禮,亦見於《禮記·祭法》《祭義》。”(《甲骨文字詁林》,第3383頁)黃侃同樣以“易日”為祭名,但直接認為“易日”就是“肜日”,與上述二說不同,或許有兩個原因:第一,卜辭為殷人所作,其中涉及的祭祀也應當與文獻中記載的商代祭名相應;第二,甲文“易”字从“彡”,與“肜日”之“肜”相近⑮。
(19)6a云“某貝”,其字皆作【一之二】、或作【九之三、十四之三】……然龜文云諸貝者,尋其義例,復與卜䝪不同。以義求之,當為貞之省。【1】【2】
【1】黃侃眉批:今知凡貞卜,用龜之腹甲,正象之。在龜下,與玉卮無當之當聲誼並近。【2】黃侃眉批:釋為貞,自孫始。
本條黃侃釋“貞”字,從孫說,並予以補正。黃氏認為“”是貞問所用龜腹甲的象形,引《韓非子·外儲說右上》:“玉卮之無當。”據黃侃古音,“貞”在端紐青部,“當”在端紐唐部,是雙聲旁轉,聲音相近;當,底也,與龜腹甲屬同狀異所的關係,故稱“聲誼並近”。“貞”初借“鼎”字,後加義符“卜”,這已是常識。黃侃所以做出如上考釋,也是基於商代歷史文化、字形和傳世文獻的推測,與上條實同。
(20)39a“丁酉卜𣪊貝㐱𤼷人亖千”【二百五十八之一】,此登民數之禮也。《周禮》,鄉大夫“以歲時登其夫家之眾寡”,司民“掌登萬民之數……及三年大比,以萬民之數詔司寇,司寇及孟冬祀司民之日,獻其數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此與彼禮合。
黃侃眉批:凡言“登人”,多與征伐有關,不僅為《周禮》之“登數”。
本條黃侃綜合卜辭文例與傳世文獻,認為“登人”與征伐相關,在孫氏的基礎上推進了對這一問題的認識。按,“登”言匯聚軍眾,王襄《類纂》已發其端:“文曰‘豋人五千’,此貞登民數事……或以為類周世比軍眾之事。”(《甲骨文字詁林》,第854頁)與王說比較,黃侃則更加確認了“登”與軍旅之事的關聯。
正如《筆記》(第20頁)中說:“言甲文者,前時不見‘鬼方’之字,竟謂古無高宗伐鬼方之事;後發掘龜文有‘鬼方’字,始信其有。”由以上數條可見,黃侃更加看重解讀傳世文獻,有別於倚重甲骨的研究方向,正顯現出其面對學術潮流變化的謹慎。
(五)黃侃手批《契文舉例》的學術價值
上舉二十條批點材料,涵蓋了手批《契文舉例》主要的內容,反映出黃侃在當時的學術背景下與甲骨學潮的呼應。在此基礎上,與《筆記》相關論述結合,能夠印證黃侃治古文字的態度、方法,反映章黃學術的特點,手批《契文舉例》的學術價值得以凸顯。
從研究黃侃治古文字相關觀念的角度看,手批《契文舉例》貢獻了獨一無二的證明材料,這是其最重要的學術價值。儘管前人對此有過研究,但始終沒有見到黃侃研治古文字的直接材料,不能充分說明一些重要觀點。《筆記》有“鍾鼎甲骨文字”一節,集中記錄了黃侃對古文字的認識,但內容多直下論斷,缺乏具體的古文字材料,以往的研究沒有給予充分關注。《筆記》主要是黃焯1928年起在中央大學擔任黃侃助教期間所記,“鍾鼎甲骨文字”節所附“與人論治甲骨金石文字書”據黃焯考定寫於1929年9月中旬,恰在黃侃集中研讀甲骨、批點《契文舉例》之前。在《筆記》(第18頁)中,黃侃開篇便強調了治古文字的方法:
認識鍾鼎文字之法:一、較其相似者。二、探其文法。若其文字之不可解者,由不知其字之本,與其筆勢之變。凡不知別異⑯之說,徒以意為之,則不免於鄙陋。不知筆勢之說,則已識之字不能解說,不識之字則生妄言。
古文篆書本有筆勢變化,而不可知其下筆之意者。故治鍾鼎、甲骨者,不宜專據點畫以為說也。
關於“探其文法”,我們在“探究文例”部分,闡明了黃侃對甲骨文例的清醒認識,黃氏將這一方法列為研究古文字的兩大途徑之一,可謂甘苦之言。對“較其相似者”,《筆記》有意與徒據字形相似的“猜字”方法區別,值得注意。黃侃指出,比較相似的字形,要注意區分其相似之處屬“筆意”還是“筆勢”,筆意指保留了原始構造意圖的字形,筆勢則是文字書寫作勢、經過演變後脫離了原始造字意圖而筆劃化了的字形(王寧,1990:第33~39頁)。只有區分了與構意無關的筆勢,才能明確說解字義,將異寫的字形聯繫起來;也只有明確了筆意對字形構造的根本性作用,才能排除字形微別的干擾,理順文字的源流關係,上舉(6)(7)兩條即反映了這一點。
對於研究古文字的態度與目的,《筆記》(第19、21頁)也有明確論述:
講小學不宜專究形體,必以聲音、訓詁為先務。知形體與聲音相附麗之理,是為最要。且聲音、訓詁之學,有書可觀;若形體之待解說而明者,汔無書可參聞也。
《段氏說文》主旨,在以經證字,以字證經,今則宜以古書說字,以字證古。所以研討文字者,其用在是。
與重視筆意相對應,黃侃特別強調不能孤立地進行古文字研究,只有將文字還於聲音、訓詁,在形音義的系統中開展研究,才能做到信而有徵,發揮古文字材料最大的價值。能否納入傳承有序的形音義系統是黃侃最為看重的標準,而是否有傳承的依據,還在於傳世文獻的記錄。所以黃侃對甲骨文等古文字材料是否保留了筆意、能否納入漢字系統的判斷,最終落實到“以古書說字,以字證古”上。正如其所言:“無論歷史學、文字學,凡新發見之物,必可助長舊學,但未能推翻舊學。新發見之物,只可增加新材料,斷不能推倒舊學說。”(《黃先生語錄》,第3頁)出土文獻只有與傳世文獻、古史記錄形成對照、互證,其價值才能有所歸依,上舉“印證文獻”部分,均能體現黃氏面向傳世文獻研治甲骨學的用意。
結合以上兩點,更進一步地說,手批《契文舉例》提供的材料,實能使我們在甲骨學潮的背景下,更全面、更深刻地認識章黃學術以《說文》學為根基、以系統條理之學為綱領,積極應對時代與學術變化,堅持實事求是、堅守而不保守的精神。
附图
圖1
圖2
圖3
圖4
本文发表于《文献语言学》第18辑,引用请以该刊为准。
作者簡介
特别鸣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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