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妥善理顺农民住房用地手续不完善的历史遗留问题,国家允许已建成的农房或者已取得建设批准并按批准内容建成农房,但未办理或者未完善用地审批的宅基地,按相关规定补办用地审批。
那么,哪些宅基地房屋可以补办呢?一般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情形——
①符合“一户一宅”规定;
②建成后未改建重建;
③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乡镇)总体规划,在国土空间规划批准实施后,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建设时未编制相关规划的,不作规划审查要求。
那么,哪些情形是不能补办的呢?
③存在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依法查封、决定拆除等限制权利的情形。
补办手续的步骤,按照“提出申请-村级审查-镇街审批”的程序进行。
如果符合条件的话,出具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文件上注明“补办”字样【详见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