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乡镇变成街道。虽然乡镇与街道属于平级,但是在法律上,乡镇是一级政府,而街道作为县(市、区)级政府的派出机关,只是办事处,不是独立的一级政府。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65条的规定——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街道办事处虽然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赋予街道办事处对违法建筑予以强制拆除的职权。
所以,在现实中,如果街道办事处对老百姓的房屋予以强制拆除,属于超越职权的行为,依法应该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