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一般不能确认为集体成员!

楼市   2024-11-27 12:08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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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名世世代代从小就在农村长大的孩子,经过读书努力考起当地的公务员,现如今长大成家,想要回村申请宅基地建房,结果被当地农业农村局认定为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难道认定是否是农村集体经济成员就以有没有工作来认定?

当地省农业农村厅作出答复——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生产队、生产大队、人民公社的成员,且户口一直保留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2.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

4.基于合法的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5.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依规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接收和安置,将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

6.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但是,一般情况下,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不过,这个答复是2022年时作出的,根据今年最新通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国家机关在职在编的公务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已经明确会丧失集体成员身份。但是,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到底能不能被确认为集体成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在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时,曾这样表示——

经同有关方面研究认为,事业单位情况复杂,有的也不是财政全额保障,且事业单位改革目前仍在进行中,国有企业用工形式也较为多样。

的确,以事业单位为例,有参公、公益一类(全额拨款)、公益二类(差额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等多种类型,性质差异较大。

实践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样,有的规定只有公务员丧失成员身份,有的规定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都丧失成员身份,还有的规定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都丧失成员身份。

充分考虑到上述情况,国家立法宜保持适当的包容性,不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员工丧失成员身份问题在法律上作统一规定。

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授权,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换句话说,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在职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会不会丧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还要看各地细化政策或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规定。

土砖家律师
在这里,搞懂农村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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