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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9月28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基协”)正式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1号——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3号——私募投资基金变更管理人》(以下分别简称“《备案指引1号》”、“《备案指引2号》”、“《备案指引3号》”,合称“《备案指引》”)。
针对私募基金产品备案,从时间线上梳理,中基协最早于2018年1月发布过第一版《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以下简称“《备案须知》”),后于2019年12月对《备案须知》做了修订,且19年《备案须知》沿用至今,并未被国务院新近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废止(但被《备案指引》废止了);此后,中基协于2022年6月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下简称“《备案关注要点》”),并于2023年2月24日正式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办法》”)。《备案指引》发布后,《备案须知》及《备案关注要点》同时废止。
正如中基协在发布《备案指引》时所述,《备案指引》“新增要求较少且基本为原则性规定”,其实中基协主要是把零散的规定做了整合,因此对于管理人而言,掌握新规难度不大。本文将对《备案指引1号》《备案指引2号》进行初步解读。
对适用于证券类私募基金的《备案指引1号》具体解读如下:
对适用于股权、创投类私募基金的《备案指引2号》具体解读如下:
随着《备案指引》及相关配套规则的问世,围绕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建立起的私募新规也愈发完善,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体系清晰协调的自律规则框架也初步形成。《备案指引》积极整合过往零散规则,回应备案实务难点,优化私募基金备案流程,落实“扶优限劣,差异化监管”原则,稳步推动了基金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进程。
来源: 私募驿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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