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受托方、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确认代持事宜,并约定委托代持报酬等事宜。
甲方(委托方)委托乙方(受托方、显名股东)代持股权,确认代持事宜,不设委托代持报酬,双方简单约定。
代持股东(名义股东)确认代持股权事实。
相当于无偿的股权代持协议的简单版。
已婚的自然人作为名义股东为实际出资人代持股权时,由其配偶出具声明,确认股权代持事宜。
显名股东委托实际股东或其指定的第三方行使股东权利。
其他股东对股权代持表示知悉、同意。
隐名股东向显名股东出具声明。声明由隐名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具体包括出资、执行公司事务等,显名股东不承担相关责任。
隐名股东为显名向公司其他股东发出显名申请,其他股东回执。
隐名股东征得半数以上其他股东同意的,向公司发出办理显名的通知。
甲方(委托方)与乙方(受托方)就代持协议解除事宜协商,甲方向乙方支付一定报酬或补偿,乙方配合显名手续。
1.1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 编号为 的《股权转让合同》 (下称“主交易合同”),乙方拟将所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 %(百分之 ) 的股权(对应注册资本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下称“标的股权”)转让给甲方,具体见主交易合同。1.2 双方同意,在主交易合同约定的股权交割日期之后,标的股权暂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由乙方作为名义持有人为甲方代持股权。 1.3 前述标的股权通过公积金转增股本、增资扩股等方式取得的股权,亦属于标的股权。
条款二 委托报酬(单选)
1.1 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委托报酬,委托报酬为标的股权股东分红的 %(百分之 ) 。乙方获得目标公司分红后有权直接扣减该委托报酬,剩余分红应于2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返还。 1.2 未免歧义,双方一致确认,前述分红不包含对委托期限起始日之前的未分配利润所做分红,对该部分分红乙方无权计取委托报酬。 1.3 如截至委托期限到期日,目标公司在委托期限内未进行分红的,委托报酬按固定金额 人民币 元 /年收取。不满一年的,按月折算。
注:上述条款来自于套装中第一个文本《股权代持协议(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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