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挂靠和转包的特征,二者在部分构成要件上存在重合,但也存在明显区别:(1)二者发生的时间不同。转包行为通常发生在转包人取得承包权之后,而挂靠一般是在被挂靠人订立合同之前或同时就形成借用资质的意思表示。从本质上讲,被挂靠人的“名”“实”分离才是形成挂靠的根本原因。(2)二者涉及的工程范围不同。转包既可能是将工程整体转包,也可能是肢解后另行分包,而挂靠是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名义承包整体的工程。(3)挂靠人以借用资质的行为承接到工程后,还可能发生转包等情形,而承包人将工程转包之后,却不具备再挂靠的基础。(4)在挂靠施工中,因存在借名行为,对外表现为发包人和被挂靠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在转包行为中,转包人一般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为,对外表现为其自身与相对人的关系。(5)转包行为无效的,不影响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效力,而挂靠施工的行为,通常会直接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详见: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版。
文中注释及说明:
[1]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三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662页。
[2] 参见:雷继平:《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及在审判实践中的适用》,载《人民司法》2006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 全国人大法工委黄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释义》,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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