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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SG下货不对板解除合同的认定规则
创业
2024-11-08 19:07
北京
摘要:
根据相关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认定规则:
第一,在中国法项下,《CISG判例法摘要汇编》不是CISG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
但在如何准确理解公约相关条款的含义方面,其可以作为适当的参考资料。
第二,货不对板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主要取决于不符货物对买方利益的影响是否剥夺了买方依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实质利益。
如不符货物导致买方虽经合理努力仍不能转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和做他用,属于重大缺陷,构成根本违约。
第三,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双方曾经确认过样品,或者卖方对于买方的使用目的是明知的,也可以达到双方对于货物标准有明确约定的要求。
货不对板是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常见问题。《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CISG”),虽然对于货不对板的认定标准有规定,但是对于何种情况的货不对板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解除的标准,仅有原则性规定。买卖双方经常为此发生争议。
CISG的相关规定
众所周知,CISG是两大法系之间博弈和妥协的结果。虽然对于买卖双方的义务和责任有较为详细的规定,但对于何种违约情形构成根本违约,CISG采用的原则相对抽象。
CISG第三十五条规定了交货相符的标准,包括:
1.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 除双方当事人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1)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2)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3)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4)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3. 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1)项至(4)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CISG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买方享有在货不对板构成根本违约情况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 如果卖方只交付一部分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中只有一部分符合合同规定,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规定适用于缺漏部分及不符合同规定部分的货物。
2. 买方只有在完全不交付货物或不按照合同规定交付货物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宣告整个合同无效。
CISG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根本违约的认定标准,既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CISG的相关案例
实践中,很难做到将货物的全部要求纳入合同范围,故经常发生争议。
案例一:最高法指导案例107号
基本案情:
2008年4月11日,中化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新加坡公司)与蒂森克虏伯冶金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国克虏伯公司)签订了购买石油焦的《采购合同》,约定本合同应当根据美国纽约州当时有效的法律订立、管辖和解释。中化新加坡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但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HGI指数仅为32,与合同中约定的HGI指数典型值为36-46之间不符。中化新加坡公司认为德国克虏伯公司构成根本违约,请求判令解除合同,要求德国克虏伯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裁判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有关规定,德国克虏伯公司提供的石油焦HGI指数远低于合同约定标准,导致石油焦难以在国内市场销售,签订买卖合同时的预期目的无法实现,故德国克虏伯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首先,从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石油焦需符合的化学和物理特性规格约定的内容看,合同对石油焦的受潮率、硫含量、灰含量、挥发物含量、尺寸、热值、硬度(HGI值)等七个方面作出了约定。而从目前事实看,对于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的石油焦,中化新加坡公司仅认为HGI指数一项不符合合同约定,而对于其他六项指标,中化新加坡公司并未提出异议。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人证言以及证人出庭的陈述,HGI指数表示石油焦的研磨指数,指数越低,石油焦的硬度越大,研磨难度越大。但中化新加坡公司一方提交的上海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出具的说明亦不否认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可以使用,只是认为其用途有限。故可以认定虽然案涉石油焦HGI指数与合同约定不符,但该批石油焦仍然具有使用价值。其次,本案一审审理期间,中化新加坡公司为减少损失,经过积极的努力将案涉石油焦予以转售,且其在就将相关问题致德国克虏伯公司的函件中明确表示该批石油焦转售的价格“未低于市场合理价格”。这一事实说明案涉石油焦是可以以合理价格予以销售的。第三,综合考量其他国家裁判对《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关于根本违约条款的理解,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甚至打些折扣,质量不符依然不是根本违约。故应当认为德国克虏伯公司交付HGI指数为32的石油焦的行为,并不构成根本违约。
裁判要旨: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的货物虽然存在缺陷,但只要买方经过合理努力就能使用货物或转售货物,不应视为构成《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的根本违约的情形。
案例二:人民法院案例选第97辑(2015)津高民四终字第2号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8日UGRINEKS公司向沧州锐天管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锐天公司)发出两个订单,购买共计123吨的无缝钢管。锐天公司在收到订单后,于2011年9月14日向UGRINEKS公司发出了形式发票,对货物种类、型号、质量、价款等进行了约定。2011年10月26日锐天公司依据实际装运数量向UGRINEKS公司发出商业发票,货值72289.23欧元。UGRINEKS公司已全部付款。待货物运抵克罗地亚后,UGRINEKS公司发现货物种类不符合约定,经检验锐天公司交付的是焊接钢管而非无缝钢管。UGRINEKS公司认为锐天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因本案货物确为焊接钢管而非无缝钢管,考虑到两种钢管无论是在生产工艺、规格标准以及市场价格等方面存在巨大的差别,而锐天公司作为钢管行业的加工、销售、进出口企业,其不可能不知道其所销售之货物并非无缝钢管,因此,根据《销售公约》第四十条的规定,UGRINEKS公司仍然有权在2014年1月起诉主张锐天公司销售货物不符合同约定,锐天公司无权援引《销售公约》第三十九条之抗辩。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双方在《形式发票》《商业发票》中已明确约定锐天公司交付货物应为无缝钢管。在双方并未就如何检验问题进行约定的情况下,UGRINEKS公司将涉案货物送至国际公认的权威检验机构SGS艾德里卡亚有限公司检验并无不当。SGS艾德里卡亚有限公司经实地检验,确认送检样品均为有缝钢管。此外,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六条“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可知,法定检验商品以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为标准,而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系合同双方为实现合同目的而自行确定,两标准并不必然一致。因此,涉案货物经天津检验检疫局检验并办理报关手续,仅证明锐天公司出口的货物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并不必然推导出该货物符合合同约定。故锐天公司认为涉案货物作为法定检验出口商品,经过检验、报关即应认为符合合同约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涉案货物为有缝钢管,与合同约定的“无缝钢管”存在物理性质上的根本差异,且两种钢管使用用途存在明显区别。因此,锐天公司的违约行为根本上剥夺了UGRINEKS公司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构成根本违约。据此,一审法院依据《销售公约》第四十九条第(1)项之规定解除合同并无不当。
裁判要旨:
卖方交货与合同不符,比如在物理性质、使用用途等方面存在实质性差距,导致买方无法使用或转售货物,则卖方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
案例三:日本A株式会社和中国河南B经贸公司玻璃盘买卖合同争议仲裁案
基本案情:
申请人日本A株式会社与被申请人中国河南B经贸公司达成协议,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订购玻璃盘子。双方签署了多份《形式发票》,约定了预付款、发货地、目的地、交货期、支付方式、收款方单位、银行、账号以及货物的包装方式等,但未约定货物的质量标准。在申请人支付了上述款项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了货物。申请人发现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货物的质量问题进行了多次交涉,申请人还数次派人到被申请人住所地及生产厂家协商和验货。经双方共同派人去山东生产厂家进行现场验货后,确认货物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双方共同签署、认可的验货结果为5%的合格品、33%的可修补产品和62%的不良产品。当时被申请人承诺会尽快与生产厂家进行交涉并补足出货,可事后一直未能做到。后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邮件,告知决定返还申请人的部分预付款,单方面取消订单,不再提供货物。
裁判结果:
仲裁庭认为,关于本案的货物质量标准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三份《形式发票》中均没有注明货物的质量要求,主要还是以双方确认的货物样品作为标准来确定货物的质量。虽然被申请人提到有AB级和特A级货物质量标准的问题,但双方在庭审中均不能明确阐述AB级和特A级货物质量标准的具体要求和区别,仲裁庭无法据此判断货物质量合乎哪类标准。在这种情况下,本案的货物质量应以双方认可的货物样品为准。
货物质量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曾共同派人至生产厂家对未发运的货物进行现场抽验,共抽查了168件玻璃盘子成品,结果确认合格品只有9只,占总数的5.4%;可修补的56只,占总数的33.3%;不良产品103只,占总数的61.3%,对该验货结果,双方当场签名予以认可。抽验产品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司空见惯,是一种对货物质量作出评估的常用方法,故仲裁庭认为该次抽验货物的结果是双方对货物质量标准达成的共识。由于被申请人提供的货物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已构成违约。根据《公约》第45条的规定,作为买方的申请人有权提出损害赔偿。
裁判要旨:
抽验产品这种方法在国际贸易中司空见惯,是一种对货物质量作出评估的常用方法,故仲裁庭认为该次抽验货物的结果是双方对货物质量标准达成的共识。
CISG货不对板解除合同的认定规则
根据前述案例,可以总结出以下认定规则:
第一,
在中国法项下,《CISG判例法摘要汇编》不是CISG的组成部分,不能作为法律依据。但在如何准确理解公约相关条款的含义方面,其可以作为适当的参考资料。
第二,
货不对板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主要取决于不符货物对买方利益的影响是否剥夺了买方依据合同有权期待的实质利益。如不符货物导致买方虽经合理努力仍不能转售,或者不能正常使用和做他用,属于重大缺陷,构成根本违约。
第三,
即使合同没有明确约定,但是双方曾经确认过样品,或者卖方对于买方的使用目的是明知的,也可以达到双方对于货物标准有明确约定的要求。
作者介绍
李露
高级合伙人|成都办公室
联系方式:lilu@jt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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