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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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部承包的含义。
建筑企业作为发包人与其内部职工个人之间为完成建设工程、获得经济利益,就建设工程施工和管理所达成的权利义务的约定。——这是“真正的内部承包”的含义。
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承包的对象,有可能是“某个分支机构、某项目部”,但承包主体(内部承包人),其实只可能是个人,不是其他公司,也不会是发包人的分支机构。
如果是公司承包,那就是挂靠承包(可能同时构成违法转包、分包);如果是发包人的分支机构作为主体承包,最终一定会将经济上的利益关系落实到个人(有可能是这个分支机构下的多个人或全部团队成员),不可能是由分支机构来承担经济上的利益。
原因不难理解:总公司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利益的分配是没有意义的,有没有协议,总公司都有权调配各个分支机构的收益与利润;之所以总公司与分公司要约定利益分配,肯定是因为分公司的某些利益已经归属于个人,总公司、分公司的约定其实实质上是总公司与该个人的约定,否则就像一个人的左手和右手签订合同一样不成立。
2.实务中的三种“内部承包”。
内部承包对应“外部承包”,肯定应该是指承包人公司内部进行承包。但实务中仍有下列三种具体形式:
内部职工承包:或者可以称为“真正的内部承包、狭义的内部承包、合法的内部承包”。承包人是受发包人管理的内部职工。
名义上的内部承包:可称为“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或者说是“违法的内部承包”。承包人并非发包人的内部职工,双方之间无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实际上就是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挂靠承包。
形式上的内部承包:介于上述两者之间,承包人表面上是发包人职工,但实质上并不受发包人管理。例如双方会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实是虚假意思表示),会缴纳社会保险(但一般是项目要开始了才在发包人缴纳社会保险),但这些手续其实都只是为了内部承包才办理的。
实务中的内部承包究竟是属于上面三种中的哪一种(进而是否违法),肯定是会存在争议,需要结合方方面面的证据来判定,但理论上区分这三种,会有利于我们理解和认识。
接下来,本文如果没有特别说明,我们说的内部承包,就是指上述第1种“内部职工承包、真正的内部承包”。
3.内部承包既可能发生在总包环节,也可能发生在分包环节。
内部承包可以理解为是“一般总包、分包”之外附加的一个特殊合同关系。如下图所示: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实务中,在采取内部承包的时候,仍然是会签订正常的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然后再签订内部承包类合同。因此,《法天使标准合同课:建设工程卷》在讲完正常的总包合同、分包合同之后,再讲解内部承包合同。
1.真正的内部承包是合法有效的。
所有的领域都有“内部承包”,公司承接的业务总要安排公司具体人员去办,公司与这个具体办事人员就承包范围、收益分配作出约定,这合法也合理。
建设工程领域的“内部承包”更为常见,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可其效力【1】。
2.内部承包的对内关系。
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发生争议时,这种争议的性质或者说是双方法律关系的性质,存在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属于劳动法律关系,因为施工企业与内部承包人之间并非平等民事主体,而是具有人身隶属关系,双方地位不平等,应受《劳动法》等法律调整。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内部承包合同属于民事合同的范畴,合同双方主体地位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并且合同内容具有对价性,合同的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地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2】。
这也影响了争议解决条款的起草,见后文“微观-合同条款”的部分。
3.内部承包的对外关系。
这一方面没有什么争议。施工企业对外承担施工合同的权利义务,内部承包人以施工企业名义对外签署的协议,通常被认为履行职务行为,或内部承包人是企业的代理人(包括表见代理),因此内部承包人对外签订合同的责任往往直接由施工企业承担。
真正的内部承包虽然合法,仍然会存在一定的风险。其特点是:
1.对于内部承包的发包人来说:给内部承包人多一分自由,自身就多一分风险。
这种风险跟任何一个单位要承担员工的职务行为带来的责任是一样的。只不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这种风险被放大了:
(1)建设工程项目本身金额巨大;
(2)建设工程项目要与发包人、分包人、建设工人、各类供应商等方方面面发生关系,签订合同、款项往来等。
(3)内部承包模式下,不可避免要给内部承包人一定自主权、自由度。
所以在实务中,工程质量问题、拖欠供应商款项、拖欠农民工工资、款项挪用等各种风险都层出不穷。因为工程是以内部承包的发包人名义承包的,因此内部承包的发包人肯定要承担直接责任。虽然可以向内部承包人追偿,但因为个人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因此往往难以挽回损失。
2.对于内部承包的发包人来说:合同起草审查措施作用有限,主要风控措施在于施工、履约过程中的管控。
这种管控包括从最早的内部承包人的选择,到施工过程中的财务、印章、现场的方方面面的把控等。只有通过风控措施防范不规范和意外事件发生,才能有效降低内部承包的发包人的风险,靠合同及事后的追责,效果是有限的。
1.内部承包与挂靠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挂靠承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与内部承包的关系可见下图:
(点击图片可放大查看)
也就是说:挂靠承包与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有一定交叉;形式上的内部承包、名义上的内部承包可能构成挂靠承包、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违法的内部承包实际上就是由个人挂靠、借用公司资质进行承包,也等于是公司将工程项目转包或违法分包给了个人。而形式上的内部承包有可能被认定为是合法的内部承包。
即使仅针对“真正的内部承包”,针对几种不同场景仍然有几类模板可供选择。这就好像都是买卖合同,一次性的买卖和长期采购框架合同还是不同的,有必要分别说明。这种不同不是合同类型(或者说法律关系性质)的不同,其实只是具体约定内容的不同,因此属于“微观-合同条款”层面上的问题。
内部承包的几种场景是:
1.就单个工程项目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而这其中又主要分为两种:
(1)上缴包干、自负盈亏型。
这种情况下,内部承包人向公司上缴固定的利润,剩余收益归内部承包人,如有亏损也由内部承包人自行承担。
相关模板:19635 工程职工内部承包合同(利润包干、自负盈亏)
(2)达成目标,奖金分配型。
双方约定要达成的目标(工程利润目标、工程质量目标、安全目标等),约定奖罚措施(达到目标如何奖励、未达到目标如何扣款等)。
相关模板:19776 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
2.就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承包的对象不是一个具体项目,而是这个分支机构承包期限内的所有承包项目,承包人可以用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双方同样可以选择“上缴包干、自负盈亏”或“达成目标、奖金分配”模式。
3.就没有营业执照的部门、办事处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
与第2种相比,区别在于没有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承包的对象常常叫作“华北办事处”,有时也叫“第X分公司”(在没有分公司营业执照的前提下,使用某某分公司名义其实是违法的),因此合同条款表述上会有所不同。但整体上第2类合同与第3类合同很相似。
内部承包尤其是“上缴包干、自负盈亏”式的承包,还是常常发生争议的。因为内部承包双方关系的性质存在争议(见前文分析),一旦发生争议,应该经过劳动仲裁(按劳动争议),还是直接上法院(按普通民商事争议),甚至法院根本不受理(法院认为属于内部关系),这几种结果都有可能发生。【3】
从实务的角度:
(1)如果是“达成目标、奖金分配”模式,可以不用约定争议解决条款。
一是因为这种争议的可能性小一些,二是这种模式更像劳动争议,约定法院管辖也未必有效。
(2)对于“上缴包干、自负盈亏”模式,可以考虑明确说明“双方确认,因本合同引起的,不作为双方的劳动争议内容,应直接作为普通民事纠纷处理,由工程项目所在地法院管辖”。
这是为了便于双方发生争议时有明确的法院受理。同时有判例认为,内部承包合同也是建设工程施工相关合同,也应按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4】
如果是个人挂靠公司名义承包工程,则在实务中,往往会采取与内部承包相似的合同文本,具体而言是“上缴包干、 自负盈亏”式的“单个项目内部承包合同”或者“分支机构、办事处内部承包合同”。
虽然挂靠承包时,被挂靠方实际上并不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但在合同中,双方仍然会像真正的内部承包一样约定挂靠方要接受被挂靠方管理,被挂靠方有权派驻人员、检查等,只不过实际上双方并不会真的那样去做。双方真正履行的只有“上缴包干、自负盈亏”这一部分。
这种情况下,挂靠承包与内部承包的区别不在于“合同文本”,因为这只是一个并不被完全履行、包含部分虚假意思表示的“阳合同”。双方实际履行、但不一定写在纸面上的“阴合同”,实际上是挂靠承包。
如果是公司挂靠其他公司承包,则往往采取合作协议、分包合同之类文本,也同样存在“表里不一、部分虚假意思表示”的现象,文本约定与双方实际履行并不一致。
实务中,因为担心这种虚假意思表示的风险,可能还要求挂靠方进一步出具单方文件,明确责任承担。
需要说明的, 挂靠承包肯定是违法的、很大风险的。上面仅为介绍实务中存在的现象,并不建议使用挂靠承包的违法做法。
文中注释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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