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联营」4类合同,如何选择适用?

创业   2024-11-11 18:45   北京  


编者按:


甲乙双方围绕着“一个项目、一个网店、一家公司、一些生产资源、一家食堂、一个摊位、采矿权探矿权”等等不同标的物的合作,如何确定合适的合同交易结构?

首先要弄清楚哪一方对外收费,再结合承包经营类合同、委托经营类合同、租赁经营类合同的区别与特点,根据交易双方实际需要确定合同类型。此外,谨慎使用“联营”的叫法

       

 

承包经营、委托经营(即托管)、联营乃至合作经营等合同在实务中较常见,叫法不一,容易导致混淆,这里予以整体梳理。


为便于讨论,我们集中讨论这种场景:


1.标的物是一家羽毛球馆(可简称“场地”),甲方是场地业主。


甲方可能就是场地的产权人,也可能是场地产权人授权运营这个场地,总之它有权决定这个场地的使用,这里简称为“业主”。


2.乙方是场地运营方,实际负责场地运营。


3.用户购买这个项目对外提供的服务,项目产生收益。


4.双方就场地相关收益、合作模式要签订合同。


把这种典型场景想清楚,也就可以同样的分析类似场景:甲乙双方围绕着“一个项目、一个网店、一家公司、一些生产资源、一家食堂、一个摊位、采矿权探矿权”等等不同标的物的合作。


先要弄清楚哪一方对外收费——甲方、乙方谁对用户收费


在梳理交易结构时,永远要先搞清楚谁向谁付钱。这个场地合作,首先要确定由哪一方对用户收费。


1.由谁收费,就必然由谁开发票、由谁签订收费的合同,就必然是以谁的名义来经营。


由甲方收费、开发票,但又以乙方的名义来经营,这是矛盾的。那会构成虚假宣传,也违反工商管理相关法规,不能这样做。   


对外收费的主体自然就要对外承担对外经营的全部责任,这是跑不掉的。


2.如果有代收款,先仍作为正常收款处理。


乙方代甲方收款,法律上仍等于甲方收款。只是说,甲方要考虑乙方代收款给自己带来的风险(如果乙方卷款而逃,甲方作为收款方还是要承担责任)。


主要分为三大类合同


1.承包经营类合同:以甲方名义收费、经营,乙方负责经营,甲方收取管理费或提成。


但由于实际上是甲方收费,因此钱款的流向一般应该是甲方向乙方结算付款。


少数情况下,乙方控制了甲方的收款账号、控制了收款,才可能是乙方负责来向甲方结算付款。


承包经营类合同包括各种挂靠经营、分支机构(分公司)承包经营的情形,因为都是以甲方名义来经营、收费。因为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为要承担完全的责任,以分公司名义来收费、经营跟以总公司名义来收费、经营性质是一样的。


可以这么说,这一类承包经营合同肯定涉及到比较难取得的资质,而不仅是营业执照和一般的餐饮、消防之类不难取得的资质。如果不是要借用发包方的资质,承包方就完全可以用自己的名义收费、经营,就没有必要采取承包经营。也正因为要借用资质,就存在违法风险。


具体可参考:205 合同类型(二):常见合同类型说明(下)


相关模板:18716 企业整体承包经营合同(含证照)


2.委托经营类合同:以甲方名义收费、经营,乙方负责实际经营,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


这应该理解为服务类合同的一种,乙方赚的就是服务费用。


双方可能约定固定的服务费用,也可能是提成式的服务费,或“固定基础费用+提成费用”。提成一般是按销售额提成(利润难以计算)。如果有提成,则双方事实上就是“共享收益”了。


所以在委托经营类合同下,可以从“是否提成”的角度分成两大类:没有提成的话,其实双方就是一种普通的服务类合同,乙方拿钱办事;有提成的话,双方就类似于“共享收益”的合作关系。


提成模式再进一步,虽然以甲方名义收费、经营,如果控制权和收益都主要归乙方所有,其实就接近承包经营类合同了。所以,承包经营和委托经营之间并不能截然区分。   


相关模板:22518 大型商业地产项目委托运营服务合同(开业前签订)


3.租赁经营类合同:乙方名义收费、经营,乙方向甲方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


租金、承包费用、管理费用只是一个叫法,实务中应该看哪种处理能够节税。如果税负是一样的,其实叫什么都无所谓。总之就是乙方要向甲方支付费用。


乙方支付的费用可能是固定的(类似于一般的租金),可以是提成式的,也可以是“固定基础费用+提成费用”。


此时乙方可能直接经营,也可能新设一个主体为经营这个项目。后者只需要在合同中增加一个条款,说明乙方将新设主体来运营,届时各方做一个变更合同主体的手续即可。


相关模板:18728 资产承包经营合同(以承包方名义经营)


补充说明:


1.在实务中,上面这些情形下的合同标题可能是五花八门的,无论哪一类的合同标题都有可能是承包、合作、联营、租赁等,建议还是根据上述收费、经营与结算付款的实际安排来确定类型。“中国合同库”建议采用上述类别名称。


2.在“中国合同分类法”中:


承包经营类合同:属于“承包经营(企业整体租赁、挂靠经营)”。


委托经营类合同:属于“承揽/委托/劳务/服务>持续服务>委托经营、委托管理运营”。


租赁经营类合同:属于“租赁>资源租赁经营(以承包方名义经营)”。


谨慎使用“联营”的叫法


联营大概是共同投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意思。


如果仅从“共享收益”的角度,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类合同只要采取“提成费用”,都能实现共享收益。如果是说“共同投入”,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类合同也完全可以说清楚各方的投入。所以在实务中,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类合同确实也都可能名为联营类合同。


从法律上说,联营类合同就是现在《民法典》中规定的合伙合同(民事合伙),根据《民法典》第973应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因此联营合同确实会“共担风险”。


而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类合同中,不对外收费那一方,应该都并不想“共担风险、连带责任”。所以联营、合伙这种合同类型,其实一般情况下是不应该采用的。所以,联营类合同基本上可以被承包经营、委托经营、租赁经营类合同所取代,只在“双方共同投入、共同经营、共担风险”的少数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 

 

在“中国合同分类法”中,围绕场地合作、联营式的合同属于“民事合伙(合作)及其他非典型交易>经营性合作、合伙>一方提供场地并对外收费+联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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