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注:非全部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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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1.关于定金合同,原《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而现《民法典》未规定定金须书面形式,仅在第586条规定“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3.还有这种情形:法律上未明确要书面形式,但是规定了未签订合同会产生处罚,此时实际上监管机关检查要求的实际上是书面合同。如《安全生产法》第100条、101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合同编》第469条第2款、第3款规定: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电子签名法》第4条规定: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书面形式。从这些法条来看,书面形式不仅指白纸黑字的合同书,也包括其他能有形的表现内容的形式。
但是,也不可据此简单的认为,只要是书面文字形式表述的,都算是合同,应注意:
1.实务操作中,书面形式主要还是体现为白纸黑字打印的、各方签名盖章的书面合同形式。
2.如果合同需要审批、登记、备案,那么事实上政府机关要求提供的是纸质的合同书,其他数据电文的形式无法提交。因此,这种情况下的“书面形式”,只能是纸质的书面合同书(至少目前一般来说是这样,以后可能会发生变化)。这不是法律上的要求,而是操作上的事实需要。
3.“书面形式的合同”需要能被证明,如果曾经有书面形式,但已经无法取证,双方又有争议,也无法认定存在“书面形式的合同”。
4.“书面形式的表达”不等于“书面形式的合同”。
例如,在微信上“双方就工资、薪酬、岗位等达成了一致”,这并不等于“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一般来说,即使是数据电文形式,也应该是体现为“正式表达权利义务的合同书”形式的数据电文,才构成书面形式的合同。注意虽然不构成书面形式合同,但是双方的表述有可能作为证据,作为解释合同、说明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例如,双方无书面劳动合同时,双方在微信上确定的工资标准有可能作为工资标准依据,但这不等于是书面劳动合同。
5.目前在实务中已经得到不少应用的“电子签约平台”(如“法大大、e签宝”等),通过这些电子签约平台签订合同应属有效的书面形式合同。实际上采用电子签约仍需提交WORD、PDF格式的合同文本文件,只是签署与保存是采用电子数据形式。
第一类:一般情形。
法律上的要点:法律法规规定合同需要书面形式,如无书面形式合同,则合同不成立;同时根据《合同编》第490条第2款规定,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的,则合同成立。
请注意《合同编》第490条第2款的含义:一方已经履行的是“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如果履行的不是“主要”义务而是次要的或辅助性的义务,则不能适用该法条。如果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未接受的,也不能适用该法条。另外,既然法律要求书面形式,则司法机关会在判断“双方合同是否成立”时,采取比一般合同成立更严格的标准。
例如,在未来四方集团拍卖有限公司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虽然原告(拍卖人)发出了《承诺与声明》《服务承诺函》,被告(委托方)向原告(拍卖人)发出《供应商入选通知书》,拍卖人也缴纳了履约保证金,但法院仍然认定:“……双方委托拍卖合同关系尚未成立。故原告在前期的承诺与声明均属于对委托合同签订后的承诺,对未签订委托合同及委托关系尚未成立时不产生约束力。”【1】
可见对于这一类合同关系,如果双方仅有一般性的确认通知等非合同类文件或有支付保证金等行为,仍不足以证明合同成立,任何一方仍可能拒绝履行。因此,对于这一类法律要求书面形式的合同,律师有必要提示当事人签订正式书面合同,而不能轻易用非书面形式或非合同形式的文件来代替(除非确有特殊情形)。
第二类:没有书面形式,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效力(合同不成立)。
这一类合同实际上无法适用《合同编》第490条第2款,如果无书面形式,则无法产生法律效力,或无法约束对方。主要有(非完全列举):
保证
仲裁协议
夫妻财产约定
上述情形下,律师应当提示客户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具体是哪一种书面形式可适当选择。
第三类:没有书面形式,可能会导致行政处罚或赔偿。
例如:
1.《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情形。未采取书面形式会产生民事赔偿责任的,似乎除了劳动合同以外,未见到其他类型合同有类似规定。
2.《安全生产法》第100条第2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虽然该法规中没有明确是书面形式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实际上只有书面协议才能有效证明已经签订了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43条规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在国外引起重大劳务纠纷、突发事件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吊销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
(一)未与国外雇主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有前款第四项规定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类:没有书面形式,会导致后续手续无法办理。
有一些合同后续要办理相应的审批、登记或备案手续,如果没有书面合同,会导致后面手续无法正常办理,也就无法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例如,抵押、质押类合同,商标权许可合同(商标权许可合同备案后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同如果要公证或办理公证债权文书,显然也必须有书面的合同,否则无法办理。
文中注释及说明:
[1](2017)甘0102民初2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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