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在全国人大网站征求意见已进入尾声。与同期开始征求意见的其他法案相比,参与人数和意见条数均位居前列,说明公众对这部法律的关注度较高。笔者曾从事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多年,对这部法律草案也是十分关注。笔者注意到该部法律草案仅在总则部分,第七条提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除此之外没有再提到职业健康一词,这不得不说是一个缺憾。《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第三、四、五、六章围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环节规定了一系列安全要求,第八章规定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等部门对相应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从公共安全考虑,《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偏重事故预防在情理之中。但是,至少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节不应缺失职业健康的内容。全国每年报告数百例职业性化学中毒病例,这一点不容忽视。《危险化学品安全法》应当与《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共同构建起保护工人健康的法律法规体系。国际劳工组织《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提出雇主应对作业场所中使用化学品所造成的危险进行评价,使用适当的工程控制措施,保证工人接触化学品的程度不超过限值,限制接触有害化学品以保护工人的安全与健康。原化工部制定的《化学工业安全卫生工作条例》中,安全生产内容占一章,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内容各占一章,既各有侧重,又统一进行了规范。笔者认为《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草案)》在相关章节应当借鉴这些内容,完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环节的安全要求。骆涌:《适用法条时需谨慎考量——浅析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适用情形》,载《中国应急管理报》2024年4月24日第3版。
骆涌:《关于安全生产驻厂员制度的探讨》,载《河北安全生产》2024年第2-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