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行政检查将会有哪些变化?
职场
2025-01-09 20:08
新加坡
关注行政检查须向社会公布的几项规定
笔者学习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整理分析了须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的几项行政检查内容如下:具备资格的行政检查主体,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且行政检查主体资格要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估计不久将陆续出台公告,公告具备资格的行政检查主体名单,不在名单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 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而且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以及未取得执法证件的执法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等。即要建立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必须向外公示,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不在清单范围的不得乱检查。这里强调的是减少入企检查或到现场检查的频次,方法是尽可能地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且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并要求行政检查频次要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更重要一点是除有法定依据外,不得将入企检查作为行政许可、行政给付等行政行为的前提条件,而且要求探索建立涉企行政执法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依法降低行政执法特别是行政检查对企业的负面影响。相信2025年6月底前,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将对外公布,期待公布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成为一项重要制度坚持下去。需要知道的是,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明显超过合理频次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及时跟踪监督。 四是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以及各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须向外公布。规定要求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在2025年4月底前制定统一的行政检查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规定要求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本领域的行政检查标准将在2025年6月底前公布。如果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按照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协调,避免企业无所适从。规定要求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如某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筑施工安全检查,不再是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而是要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方可,并在实施行政检查时必须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要将行政检查主体、人员、内容、结果等数据实时上传至信息系统,使得建筑施工安全检查不再随意或频繁。如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要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五是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时限以及年度检查数量等检查计划须向社会公布。规定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避免“走过场”、运动式检查。 规定所说的严格控制专项检查,一方面要求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等,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另一方面专项检查要实行年度数量控制,事先拟订检查计划,经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照规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笔者认为如果以上几项行政检查内容能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监督,或许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减少行政检查频次是可以落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