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律师的刑辩视界2404:刑案中翻供的应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翻供,一般指的是推翻之前对主要犯罪事实的供述。
什么意思呢?侦查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不是只问一次,而是多次讯问,反复的讯问,很多问题会翻来覆去的问。那你可要问我了,不是都讲清楚了吗,为什么要翻来覆去的反复问?
我想,之所以反复问,一是看你讲没讲假话。你如果是讲了假话,那后面再来问的时候,你就会使劲想,这个问题我上次是怎么讲的?你就会使劲思考使劲回想。如果你没有讲假话,那后面问你的时候,你就不用想我上次是怎么讲的,你就会按照事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来讲。
二是查漏补缺。一次讯问,不可能把所有的问题都问清楚,有些问题是在讯问过程中又产生的新问题。这样就会有多次的讯问,这是为了查清事实。
三是是为了固定证据。一件事情,你说一遍和说多遍,如果说的基本都一致,那哪种情况更让人信服呢?当然是说了多遍的了。
四是为了防止翻供。既然说了多遍比说一遍更让人相信,那么,在说了多遍的情况下再翻供,是不是会更让人不相信翻供?
说了这么多,这个时候就应当说翻供了。翻供的潜在条件,就应当是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已经有了N次讯问,前面犯罪嫌疑人已经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基本一致,但后面又推翻了前面讲的,这才叫翻供。这是在侦查阶段就翻供。还有,在审查起诉阶段翻供,在法院一审阶段开庭时翻供,在法院二审阶段翻供,有死刑犯甚至在复核阶段翻供。翻供有早晚,阶段有不同。
是不是被告人只要一翻供,这个案子就定不了呢?翻供的被告人,动机,心态各有不同,我们不能简单的讲,翻供好,还是不好,再此不做详细分析。
但关键是,实务中法官是如何看待翻供的呢?
法官首先要审查,翻供的时间节点,什么阶段翻的供。一般来说,越早阶段翻供,越令人怀疑之前供述的真实性;越晚翻供,后面的供述越不可信。
其次,要审查翻供的合理性。把翻供的内容与之前交待的进行比对,看看翻供在什么地方,有没有合理性;从常识、经验、逻辑推理方面审查,有无合理性。符合常识符合经验符合逻辑推理的,就具有合理性。
第三,要把翻供前与翻供后内容与案件中其他证据,结合起来进行审查,看有无无法排除的矛盾,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吻合。如果翻供后的内容与其他证据存在无法解释的矛盾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不能够相互印证,那么翻供就不能采信。反之,则可以采信翻供后的供述。
第四,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提供与翻供相印证的证据材料、证据线索。当然鉴于被关押,搜集相关证据材料线索的工作可以由辩护律师完成。如果能够搜集到一些初步的证据材料线索,与翻供相印证,则有助于法官慎重考虑翻供。
那么律师如何对待被告人的翻供呢?
不得不说,很多律师遇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会束手无策,会畏惧害怕。遇到当事人翻供时,有些律师会一味要求被告人不要翻供,生怕办案机关怀疑是律师自己教唆当事人翻供的,从而引发辩护人的相应风险。
我认为,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要实事求是的对待,与办案机关正常沟通,合法的为当事人主张权利,正常、正确的行使辩护权。
既然当事人推翻了之前的供述,肯定有其原因,或是出于罪轻辩解,或是出于无罪抗辩,无论侦查机关、检察官或者最终审判案件的法官都应当对此充分重视,根据翻供内容去核查、搜集相关材料,以核实翻供是否合理,因为刑事定案的原则是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证据确实充分。而律师更应该本着辩护人的职责抓住这一“变数”机会,这是促使办案机关搜集被告人无罪或罪轻证据的机会,因为侦查机关常常是倾向于搜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的,翻供是要求办案机关补强证据或换思路办案的契机。
当然,律师肯定不应该鼓励翻供,但是本着公平正义的原则,作为律师,也想搞清楚,案件的事实情况究竟是怎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或如何被定罪处罚才是符合案件事实的,是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是辩护人履行辩护职责时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办案机关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应该共同追求的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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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铁祥律师,湖北前检察官,服务热线18986830158。
刑事部主任,30年刑事法律办案经历,专攻刑事辩护,擅长毒品、死刑、网络、经济、财产等犯罪辩护。实在做人实力做事,办案认真、专业、敬业、勤勉、靠谱,故同行及客户誉之为"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