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律师在宜昌2422:李苏格:律师会见时到底在做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那么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究竟需要了解什么,又需要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告知什么呢?笔者以首次会见的内容为例,作简要讨论。
一、互相介绍自身情况,确认委托关系,建立信任,保障沟通交流顺畅。
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之前自己委托律师代理案件之外,我们在工作中通常遇到的是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律师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不清楚其家属为其委托律师的有关情况的,故我们在首次会见时应当表明身份和委托情况,对于存有疑虑的当事人,可在接受委托时适当向委托人了解当事人的有关情况如家庭成员以及近况等,以增加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感。另外,在担任法律援助律师时,无论是经申请还是通知指派,都应当在会见当事人时对是否同意委托本律师代理案件阶段进行确认。
律师需要向当事人了解其自身情况,如年龄、职业、文化程度、身体状况,之前是否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这是因为有一些罪名对犯罪主体是有要求的,如年龄方面,除八大重罪及特殊情形,行为人年满16周岁才会构成犯罪;如身份犯,行为人必须具备特定身份才构成犯罪;具备某些情形可能会影响刑罚的轻重,比如是否具有精神疾病、是否属于怀孕的妇女、是否属于累犯、是否具有前科、劣迹等。以上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可能影响或决定案件的定罪量刑,应当在首次会见时就了解清楚。
二、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其在公安机关供述的案件情况。
无论律师自哪一阶段开始介入案件,无论介入时是否有案卷可以进行查阅,都应当在会见时向当事人了解其在公安机关所供述的案件事实和有关情况,避免因当事人口述与记录的不一致或口语和书面用语的不准确导致的意思表达有误。了解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法律定性的看法,认为自己有罪或无罪,对罪名有无异议等,以及以上观点是否有相应理由和辩解。除此之外要着重了解其到案经过,是否构成自首;是否有提供其他犯罪嫌疑人线索给公安机关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可能构成立功。
笔者在曾经办理的案件中就出现过侦查机关在其出具的到案经过中对犯罪嫌疑人到案情况含糊不清简单一笔带过,检察机关亦未认定其具有自首情节,然而经过辩护最终法院予以认定构成自首。在会见过程中,经过细致询问嫌疑人到案的整个过程,挖掘相关情节,虽然嫌疑人处在潜逃中,但其在警方日常盘查中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应当构成自首。
建议律师在接案后第一时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见,将会见放在阅卷之前一方面不会对案件事实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和认知,一方面可以从当事人的角度了解案情以便做到针对重点更加仔细阅卷。同时可以将了解到当事人被羁押的情况反馈给委托人,缓解委托人的担忧和焦虑情绪。
三、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强调权利内容。
大致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就本案事实、罪名、证据方面的法律规定提供法律咨询;二是就刑事案件程序和强制措施内容提供法律咨询;三是告知并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非法律专业人士涉案后被羁押对于其可能涉嫌的罪名了解得不多,律师应当就其可能涉嫌的罪名、构成要件以及量刑等作相应介绍,并就可能存在并影响量刑尤其是减轻从轻处罚的情节如自首、立功等讲解介绍,并确定是否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的情形。
为缓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的焦虑心态,应当告知其刑事诉讼程序性的规定 ,如强制措施的种类、期限、变更条件以及后续是否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刑事案件三个阶段办案期限、办案内容以及律师在各阶段所做工作;是否可能存在补充侦查的情形和期限;后续可能存在的认罪认罚量刑协商程序等。
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次在公安机关做出供述时就应当知晓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如有权对侦查人员在讯问过程中侵犯诉讼权利或者进行人身侮辱的行为提出控告;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有权申请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回避;有权要求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有权对与案件无关的问题拒绝回答;有权核对、补充或改正笔录;有权自行书写供述。重点强调其对笔录核对修改的权利,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做的供述不可能被逐字记录下来,而在中文里,有时仅一字之差语意却大相径庭,况且记录人并非时时都能准确理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方言、语意并准确记录,书面用语和口语表达也存在偏差,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仔细阅读公安机关所记录的讯问笔录,对于表达不准确的地方可以作补充,对不一致、不相符的地方可以进行修改,意思确认无误之后再按要求签名。对于不予修改的笔录,可以拒绝签字。
四、解答疑问,传达家事。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后,在案件未尘埃落定之前是无法见到亲人朋友的,被关押隔绝了社会,其内心会感到煎熬和孤独等各种负面情绪,而在外的亲人朋友也无时无刻不在担心挂念着。人非草木,孰能无情,此时作为唯一能传达双方思念之情的律师,除了向其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之外,也应关心其近期生活情况,转达亲友的关怀让其感受到温暖。
然而我们律师可能在会见过程中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形,需要灵活运用知识和技能,但万变不离其宗,无论是对法律职业、还是对当事人委托人,或者是对我们自身,都应当依法守法代理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尽职尽责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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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苏格律师简介:宜昌刑事律师,金融学法学双学位,擅长金融犯罪、网络信息犯罪、经济财产犯罪以及死刑案件辩护。联系电话189 9591 9791,系铁律师女儿。
宜昌老铁父女律师,专办刑事案件,立足宜昌服务全国。
李铁祥律师,湖北前检察官,服务热线18986830158。
刑事部主任,30年刑事法律办案经历,专攻刑事辩护,擅长毒品、死刑、网络、经济、财产等犯罪辩护。实在做人实力做事,办案认真、专业、敬业、勤勉、靠谱,故同行及客户誉之为"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