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律师的刑辩视界2406:诈骗类犯罪辩护要点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行为人因此非法获取了财产。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指的是行为人虚构或者隐瞒了一些重要的关键的事实,而不是一些细枝末节、无关紧要的内容。司法机关要查清行为人是否实施了一些核心的欺骗行为,而且这种核心的欺骗行为对于最终非法获取财产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链条是: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欺诈行为)——对方当事人基于该行为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当来基于该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对方当事人遭受财产损失。而其中前后两要素之间,都具有引起和被引起的因果关系。即:欺诈引起错误,错误引起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导致财产损失。实践中,诈骗类犯罪行为包括交易型、办事型、借贷型、申报补贴型四种类型的行为。笔者结合办理诈骗类犯罪的经验和体会,根据诈骗类犯罪行为的上述特点总结了相关辩护要点。
一是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虽然最高院司法解释、相关会议纪要有规定,但结合具体的案件案情,从事前、事中、事后行为入手,争议和辩护空间还是很大的。
关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把握行为人非法占有财产后,是否采用各种方式逃避返还财物这一总标准,结合不同类型诈骗行为的客观表现形式对具体罪名予以甄别。因此构成要件属于司法认定的难点,故也是辩护律师应关注的重点。
二是欺诈行为程度是一般还是严重。一般属于民事欺诈,严重属于刑事诈骗,要甄别区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存在民事欺诈,并不当然是刑事诈骗。同时还要审查虚构的事实是否客观存在,是确定的还是不确定的,是事实判断还是价值判断。如果是一般欺诈行为,虚构的事实并不确定,相关内容属于价值判断,则不存在刑事欺诈。
三是因果关系判断。重点审查欺骗行为与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交付财物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虽然存在欺诈行为,但被害人知情明白,并没有陷入错误认知,那么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不构成刑事诈骗。
抓住这三点,只要切断一个链条,就可以阻断控方指控体系,运用无罪辩护策略,为当事人争取最大化的合法利益,应当说具有很大辩护空间。以上三个构成要件的辩护,成立与否,便是罪与非罪的天地差别,因此也更考验辩护律师的专业水平。
(一)履约能力
如果是涉及企业之间交易型诈骗行为,要注重收集企业的资产(动产、不动产)、债权、纳税以及外欠债务情况,以证明企业的履约能力,以证明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资金去向
要注意审查、收集案涉资金的去向、用途等相关证据,同时要分析个人消费在资金中的占比、以及运营的必要性、合理性,这也是用以证明没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三)退赃退赔
若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或确无能力退赃退赔,建议家属尽量代为退赔退款,以取得对方谅解或撤销控告。毕竟是别人的钱应该还给别人,既是量刑情节考虑,另一方面在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抗辩时也可着重辩护,以推动案子朝着化解矛盾、撤销案件的方向发展。
辩护策略要根据具体案情灵活运用和选择,不可刻舟求剑死搬硬套机械主义。
(一)无罪辩护
考虑到诈骗类行为发生在经济活动中,民刑交织,如果是涉及数额特别巨大,量刑十年以上的重案,在有可能的情况下,我一般选择作不构成诈骗罪的无罪辩护,尽力为当事人挖掘不构成诈骗罪的事实依据和法律基础,从是否构成犯罪的本质特征社会危害性阐述说理,否定其社会危害性。如果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案子,一般倾向于作无罪辩护。作无罪辩护时可以兼顾量刑辩护。
(二)罪轻辩护
如果是可能判处三年以下的,辩护策略上,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需要结合具体案情,综合控辩双方的博弈状况进行考量决定,尽力争取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为考量。对于这类犯罪较轻的案件,通常可以通过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谅解等情节获得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处罚后果,对当事人来说相对可以接受。
(三)量刑辩护
无论是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轻罪辩护,辩护意见中都可以结合量刑辩护。量刑情节的辩护中,主从犯的认定(尤其是电信诈骗中主从犯认定)直接关系诈骗金额的认定和量刑幅度,应重点关注。其他诸如退赃、谅解、迫于生活学习就医压力诈骗等有利于当事人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作为辩护人要结合法律规定,挖掘从轻从宽情节;要进行法律释明,配合当事人及其家属做好退赃工作和相关证据材料的收集,争取从轻处罚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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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铁祥律师,湖北前检察官,服务热线18986830158。
刑事部主任,30年刑事法律办案经历,专攻刑事辩护,擅长毒品、死刑、网络、经济、财产等犯罪辩护。实在做人实力做事,办案认真、专业、敬业、勤勉、靠谱,故同行及客户誉之为"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