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律师在宜昌2422:律师会见传话的风险
刑事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一般家属要求带点话进去。律师会见后,也要给家属通报一下会见的情况。律师从外面带话到里面,或者从里面带话到外面,很普通很正常。毕竟,家属请了你,叫你带点话进去,你不可能不带;你律师会见了,将会见情况给家属通报一下,以安其焦虑关怀之心,知道是个什么情况,也很正常。
但是,就是这看上去很正常的事情,办的不好就隐藏着不正常的东西,甚至是违规违法的事情。有的是律师明知违规违法还要去做,属于明知故犯;有的是做这个事的时候,律师自己都不自知,或者是不明确确定知道自己是在做违规违法的事,懵懵懂懂昏头昏脑就做了。
试举几例(律师化名,请勿对号入座,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一、赵律师犯辩护人毁灭证据罪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
赵律师在2019年3月12日至4月18日期间,共会见犯罪嫌疑人孔某6次,并于2019年4月2日会见孔后,孔某要尽快转移此前用于开设赌场的赌博机以防被公安机关查获的意思表示转达蒋某曾某等人。赵律师会见后将话进行转达,蒋某曾某等人将疑似赌博机的游戏机予以转移隐藏,2019年4月25日,公安民警查获大量电子游戏机设备,经鉴定,符合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的认定标准。
二、钱律师会见后传话被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获刑3年。
钱律师在会见涉嫌运输毒品罪的犯罪嫌疑人叶某时,叶某叫其给家人传些话,讲地板下有引起“东西”,钱律师将叶某的话转告给叶某的小姨蒋某,蒋某继而又转告叶某的母亲,叶某的母亲找到是毒品后,交给叶某的女朋友,叶某的女朋友拿去贩卖,后来被公安民警查获。此事一倒查,线索就追到钱律师头上,钱律师被公安机关以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立案侦查。钱律师辩称其认为叶某口中所说的“东西”就是“钱”,并不知道是毒品。法院认为,因涉毒案件中,毒品的卖方和买方为逃避侦查经常称毒品为“东西”,钱某知道叶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其明知叶某所称“东西”中涉及毒品、毒资信息,还将该信息内容传给蒋某,从而造成毒品流入社会的后果。钱某作为职业律师,应当意识到其传递的信息内容可能含有不正当甚至妨碍刑事诉讼,还向委托人传话,明显违背职业权限。
三、孙律师会见时受托传话意图隐瞒案情被控包庇罪获刑七个月
2011年7月16日,凌某某指使并提供资金,由李某某纠集多人持刀伤害朱某,致其轻伤。2011年7月21日,李某某被刑事拘留后,凌某某找到孙律师聘请作辩护律师,叫孙律师会见时让李某某不要供出凌某某指使。孙律师答应并表示会做李某某的思想工作,通过技巧去暗示李某某。以后会见中,叫李某某不要乱说话,开庭时难以回答的问题可以申请由律师代答。通过孙律师的多次诱导、暗示,李某某讲了假话。
孙律师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意图使犯罪的人逃避法律追究,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孙律师明知凌某某是幕后指使人,在会见时积极使用暗示、利诱等方式诱导李某某作虚假供述,掩盖凌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侵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刑事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四、三律师涉嫌让他人作假证,被控妨害作证罪,站在被告席。
“提醒”犯罪嫌疑人“讲话要谨慎”,传递纸条让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将案件扛下来”。
2017年11月8日 ,刘某、杨某、杨某某三人因犯抢劫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羁押于惠州市看守所。该案主犯王某当时在逃,他让朋友陈某帮忙找律师会见上述3人。陈某找来李律师王律师黄律师,一同去会见,陈某假冒亲属签署授权委托书。会见时,李律师、王律师让刘某、杨某作假证,黄律师会见时将纸条给取保候审的杨某某看,让其将案件扛下来。然而,当公安民警提审时,三被告人如实供述了律师让其作假证的情况。
五、吴律师传话成通风报信,被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免于刑事处罚。
吴律师在会见涉嫌贩卖毒品犯罪的嫌疑人后,将嫌疑人的传话“菜不要种了,也不要卖了,刚哥是其最好的兄弟,事情到了这个份上要慎重考虑,估计另外两个人已经供了,其在里面只能扛到这份上,以后如果三头对六面就不好说了”,毫无保留的传给了他人,被控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因为自首、立功等情节,免于刑事处罚。
六、郑律师将嫌疑人支付宝密码告知家属,导致支付宝帐户钱款转移。干扰诉讼活动正常进行停止执业10个月并罚款一万元
2018年3月14日,郑律师在会见一容留卖淫案嫌疑人时,贾某要求郑律师将自己使用的支付宝密码、帐号告诉其父母,以便将支付宝内的钱款转到其父母的帐户。郑律师将此告诉贾父母,其父母将帐户内25000元违法所得转移,并将交易记录删去,后被发现系为赃款。司法局查明后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刑事律师会见,传话带话不可避免,那如何能防范传话带来的风险?我的体会是,过滤、重组、归纳、提炼八个字。
1.过滤。双向传话,家属的话当事人的话,律师要过滤,不能有话就传,有话必传,原封不动,照搬照传。
律师会见传话要过脑子,哪些话能传,哪些话不能传,哪些话传了有危险,哪些话传了,因家属理解认知能力会产生误解,从而会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反而牵连律师。毕竟律师的理解能力与当事人、家属的理解能力是不同的。这些情况都要琢磨都要考虑到,考虑到了,琢磨了,再来决定怎么说。千万不要给别人当枪使。
再则,对明显违法的、判断不准的,理解不了的,比如有些是暗语,拿捏不了的,不要传。我有一句话,拿不准的事不做,拿不准的话不说。只做拿的准的事,只说拿的准的话。
律师为传话把关过滤,防止当事人、家属做出出格的事情来,防止当事人、家属惹上刑事风险,这才是对当事人也好,家属也好,负责任的表现。
2.重组。就是把信息内容进行分解,以律师的专业能力进行重构,进行筛选。
3.归纳。就是分门别类,归置一下,条理化,显得有条有理,层次分明。
4.提炼。一般情况下,律师会见一个小时两个小时,沟通了很多,涉及面广,内容庞杂。出了看守所后,总要给家属讲点案子的情况,这个时候就涉及到要将内容提炼,提纲切领,讲几个点,一二三四五,自己讲的明白,听的人也听的明白。当然不可讲的太具体,可以模糊些抽像些,不要具体到什么人什么事,特别是涉及到证人的事。
总之,律师传话,双向传话,是个技术活,也是个专业活,也是个风险活。很多当事人不懂其中窍门,认为律师传话很简单,须不知这里面的道道、风险多得多,稍有不逊就易翻船。一些民商事律师办刑事案件,没有这些风险控制意识,往往传话时没有风险意识,也容易翻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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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律师,湖北前检察官,服务热线18986830158。
刑事部主任,30年刑事法律办案经历,专攻刑事辩护,擅长毒品、死刑、网络、经济、财产等犯罪辩护。实在做人实力做事,办案认真、专业、敬业、勤勉、靠谱,故同行及客户誉之为"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