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律师在宜昌2432:以合法对不法,成功打掉寻衅滋事罪,不移送起诉

文摘   2024-11-01 08:17   湖北  
铁律师在宜昌2432:以合法对不法,成功打掉寻衅滋事罪,不移送起诉

导语:

本案是运用整体论和系统论辩护思维的成功辩护案例。

案情概要

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指控:2006年--2007年,李某承包了村安置小区青苗铲除业务,在此期间村民陈某一直未达成鱼塘和山林的拆迁补偿协议。2007年3月份一天,为强迫陈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在村书记刘某安排下,带领公司职工将陈某家的鱼塘和山林强行破坏并殴打其妻子,最终强迫陈某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2012年在村电器厂拆迁中,李某获处该项目的土石方工程,由于村民郑某的鱼塘和猪圈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在村书记刘某的指使下,2012年10月一天,李某安排公司人员带领社会闲散人员,强行控制、殴打阻拦施工的郑某一家人,将其鱼塘和猪圈强行填埋。

侦查机关指控村书记构成寻衅滋事罪。

辩护策略

如果就事论事,很明显构成寻衅滋事罪。但结合事情的前些因后果作为一个整体看,实质上本案存在着一个“合法对不法”的行为评价。陈某、郑某在拆迁补偿中,实质是“钉子户”,是“不法”行为。村书记以及李某的行为是“合法”行为,他们的行为是“以法对不法”。所以需要律师跳出侦查机关给的思路,拓展思路,理清来龙去脉,把事情的前因后果作为一个整体来辩护,这里涉及到整体与局部的关系,整体与局部的认识把握。

经过律师辩护,公诉机关听取律师意见,村书记刘某寻衅滋事罪没有移送法院起诉,即不移送起诉,寻衅滋事罪被成功打掉。

辩护观点

辩护人认为,指控村书记刘某在涉陈某被寻衅滋事案中,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首先,我们要梳理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这件事发生的的具体背景,与事件发生具有重大关联性影响

1、陈某家的渔塘和柑子树位于景苑小区的中心地带,房屋拆迁补偿款已经拨付到位。

2、景苑小区项目是区政府的重点安居项目,是作为宜万铁路和城东大道建设的配套服务工程。王某证言“2007年左右村有一个宜万铁路居民安置点工程,就是现在的景苑小区”,应当说,宜万铁路,城东大道、宜昌东站,包括景苑居民安置小区,都是为了宜万铁路的建设配套,宜昌人是众所周知,没有宜万铁路,那来后面的这些工程!

3、作为政府市政配套工程,区政府乡政府及村委会,严格按照征收拆迁程序进行,位于该红线范围内的农户均按区政府的征收拆迁政策达成协议,陈某也就房屋拆迁补偿达成协议。

4、问题焦点在于他家的渔塘和柑子树的补偿款没有达成协议,他要求按市场价格进行补偿,至少要补偿140万;而村委会只能是执行区政府出台的拆迁补偿政策规定,补偿18万。如此,双方差距甚大,一方是漫天要价,要按市场价补偿,一方是村委会和乡政府,要执行区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都无权超出政策的规定答应漫天要价。

5、村委会和陈某多次谈话沟通,但无法达成拆迁协议。陈某自己与乡拆迁办谈价格,“交去写的房产价值,包括鱼塘、青苗以及房屋全部算在一起,要150万(我这已经是略低于市场价的算法了)”。乡拆迁办的人与陈某没达成协议。

6、景苑小区建设的红线范围内,只有陈某一户没有拆迁,客观上事实上已经严重影响整个小区的建设进度,也影响了城东大道、小区配套工程的进度,从而也会影响国家工程宜万铁路的建设进度。事情紧急,时间不等人,不能一拖再拖,区政府乡政府开会,要求村委会想办法把他的渔塘周围的青苗铲平。村委会开会,要求实施平场工程的李某公司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陈某的柑子林铲平,由此导致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陈某所谓被寻衅滋事事件的发生。

二、如何评价陈某、村书记刘某、公司李某的行为。

1、首先,陈某的行为不符合政策法律法规,客观讲是不法行为。

区政府出台的拆迁补偿政策,对景苑小区红线范围的拆迁对象一视同仁,一个政策一把尺子量到底,红线范围内的许多农户,通过讲政策,都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陈某老房子新房子也达成签了协议,唯独渔塘和柑子树达不成协议。达不成协议的原因,是村委会不按政策执行补偿,还是陈某要按市场价格140万补偿?他要140万,说按市场价格算的,符合不符合区政府的拆迁补偿政策,如果符合而村委会不补偿,那是村委会执行政策有问题;如果不符合而是漫天要价,而村委会按政策无权答应,那是阿某的问题。很明显,陈某的行为不符合区政府的拆迁政策规定,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村委会包括乡政府,无权答应。红线范围内的别个农户都按政策进行补偿达成协议拆迁了,而阿某则是狮子大开口漫天要价,实质是“钉子户”,阻挠了建设进度,变相阻挠了宜万铁路国家工程的进度。

2、村委会包括村书记刘某包括公司李某的行为,是单位行为,是合法行为。

是区政府的文件要求,是乡政府领导的要求,多次开会,下命令,作为基层村委会回来后开会研究安排,李某公司作为平场项目的施工方,安排人员车辆去铲平,也是从区到乡到村,一级级组织的层层工作。从法理上讲,是单位行为,组织行为,而不是村书记个人行为。

3、事情紧急,有其紧迫性。

时间不等人,宜万铁路建设,是国家战略,一切必须为国家战略服务,舍小家为大家,一直是三峡移民工程的家国情怀。城东大道建设、景苑小区建设,都是为宜万铁路配套服务,工程时间紧,你不拆迁,工程无法进行,无法开工,这样会严重影响工程进度。在多次谈判无果,时间无多的情况下,区乡村作出决定,公司具体实施,也是时间紧迫所致。

4、从性质上讲,本案不是寻衅滋事,反而是以“合法对抗不法”的合法合理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其法律构成要件,主观上要求无事生非;客观行为要求任意毁损、占用。从实质上看,是以不法对抗合法。而本案的事实,则是以合法对抗不法。

5、已过追诉时效。

即使是寻衅滋事,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根据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造型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造型的,经过十年。此事发生在2007年,距离2019年查处已经是12年,超过了最长10年的追究诉时效。而且陈某在追究诉期限内没有向提出控告,也不存在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况。(否则司法单位存在渎职犯罪的嫌疑)。

6、刘某作为村书记主任,只是传达乡政府的会议精神、召开村两委会议安排工作。

只是作为村干部履行本职工作,并且强调不能出事,不能伤人等等。并没有参与或指使他人寻衅滋事(即使认定为寻衅滋事),没有寻衅滋事的故意,也没有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

7、如果刘某作为村书记安排工作的行为被认定为寻衅滋事,那么乡领导也开会要求了的,是否也要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参与拆迁的司机、员工那么多人,如果定寻衅滋事,那他们也是参与了寻衅滋事,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如此,请求检察机关追诉漏犯!

综上,陈某被寻衅滋事,村书记不构成寻衅滋事犯罪。

关于郑某被寻衅滋事案,村书记刘某等人也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具体理由如下:

一、首先,我们要梳理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这件事发生的的具体背景

1、光电园二期项目是区重点项目。各级领导都很重视。当时光电园二期扩建时,市里领导要来参加奠基开工仪式。

2、就征收补偿问题,多次沟通作工作。

光电园项目占用村六组,当时一起征收的还有六组其他几户村民以及三组的几户村民,其他几户的征收都谈好了,就只有郑某的儿子始终要求把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费一次性补偿到位,村里只能补偿青苗费,所以一直谈不下来,区、乡、村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都去作工作均未达成协议。

3、剪彩开工日期市里已定,市领导要来剪彩。

眼看着奠基开工仪式在即,日期越来越临近,区里组织各个部门包括村委会开会,会上领导要求村里采取各种办法措施,保证奠基仪式顺利进行。区、乡、村、光电公司一起在公司会议室内开会,要求公司想办法保证项目开工庆典仪式正常如期进行。李某作为施工单位代表也参加了会议。

4、损失已经得到补偿。

事情发生后,村委会积极善后,给予了补偿:郑某家的鱼塘和青苗费已经进行了补偿。

二、郑某的行为实质是漫天要价,是不法行为。

征地范围红线内其他农户都按政策进行补偿达成协议拆迁了,唯独郑某漫天要价,这是区乡村干部没法答应的事情,从法律上评价,郑某的行为不符合法律政策,是不合法的行为,是“钉子户”。而刘某等作为村书记,按照区乡领导开会的精神要求去做去开会安排,是履行一个村书记的职责,并非是其个人行为。也是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行为,是合法的行为。

三、村书记刘某没有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也无寻衅滋事的客观行为。

李某及其手下,对鱼塘采取挖口子放水、用机器填平鱼塘,刘某没有参与,也没有指使,至多只是作为村书记的本职工作传达会议精神,当然李某也参加了会议,精神要求似乎不需要刘某传达。如果说传达会议精神就认定为寻衅滋事,那从区政府的领导到乡政府的领导,再到村委一班人,都可以认定为寻衅滋事,都要追究刑事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提到,为最大限度调动广大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要做到“三个区分”,即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保护那些作风正派又敢作敢为、锐意进取的干部。

刘某身为村书记,按照区乡领导会议的精神要求安排布置,是职务行为并非个人行为,即使工作安排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也不符合寻衅滋事的法律构成要件无事生非、任意毁损,不应作为寻衅滋事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陈某、郑某被寻衅滋事案,村书记不构罪。公诉人听取律师意见,没有认定村书记刘某的寻衅滋事罪,没有将此罪移送起诉。

至此,村书记涉寻衅滋事罪被成功打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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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铁祥律师,湖北前检察官,服务热线18986830158。


刑事部主任,30年刑事法律办案经历,专攻刑事辩护,擅长毒品、死刑、网络、经济、财产等犯罪辩护。实在做人实力做事,办案认真、专业、敬业、勤勉、靠谱,故同行及客户誉之为"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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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铁祥律师:湖北前检察官,刑事部主任,30年刑事法律经历,18986830158,业界享有“铁律师”之美誉,全国各地专攻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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