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华律师事务所2024年2月港股监管要闻及点评

文摘   社会   2024-03-06 22:09   上海  


 一、主要监管要闻 



1. 香港证监会促请投资者查核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状态


香港证监会提醒投资者,应只在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投资者应查核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及“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上。

根据香港证监会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监管制度的过渡安排,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没有在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牌照申请,将必须在2024年5月31日或之前结束其在香港的业务注1及注2

如投资者用来进行买卖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在香港营运,并且不在“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或“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上注3,他们应在2024年5月31日之前及早作好准备,例如结束他们于这些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帐户,或转移至获证监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

注:

  1. 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过渡安排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为止,其目的是让于2023年6月1日之前一直在香港经营《打击洗钱条例》所界定的虚拟资产交易所业务(“虚拟资产服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有足够的时间申请牌照,或就有序地结束其在香港的业务运作做准备。该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在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牌照申请,以便在2024年6月1日或之后继续在香港营运。

  2.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在2023年6月1日之前并无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在2023年6月1日或之后无牌而在香港经营其业务或向香港投资者积极推广其服务,即属刑事罪行。而于2023年6月1日之前已在香港经营虚拟资产交易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如没有在2024年2月29日或之前向香港证监会提交牌照申请,而却在2024年6月1日或之后继续在香港经营,亦属刑事罪行。

  3.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名单”上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尚未获香港证监会发牌或规管,最终可能不获发牌。在此等情况下,该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或须结束其在香港的业务,且其名称可能被放入“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内。因此,投资者亦应不时查核“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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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新闻稿全文


欧华点评:

香港证监会向公众发出提示,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牌照申请已于2024年2月29日结束。自此,尚未申请牌照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须于2024年6月1日终止有关运营,否则即属犯罪。投资者应当密切关注有关交易平台的情况,及时根据香港证监会发布的官方名单进行核查,尽快将资产从不合资质的平台转出,以避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二、主要监管处罚 



1. 香港联交所对CHINA GAS INDUSTRY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股份代号:1940)及一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2月27日刊发纪律行动声明,批评China Gas Industry Investment Holdings Co. Ltd.(“China Gas”)及其前主席兼执行董事陈先生,并向陈先生作出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

China Gas透过于 2020 年 12 月 29 日的首次公开招股,募得所得款项净额 3.159 亿港元。根据其招股章程,该公司计划(i)于上市后运用现有资金向上市前股东派付已宣派股息合共人民币2.677亿元及(ii)将逾九成上市所得款项净额用于发展天然气生产厂房。在上市前向联交所提交的预测中,China Gas预计如无上市所得款项,2020 年 12 月底前营运资金将不足以支持公司日常运营。

于临近上市前及上市后,陈先生在未取得董事会批准和未咨询保荐人及合规顾问的前提下,代表China Gas,动用了很大部分资金提供三笔无抵押贷款及认购贷款票据(“该等贷款”),该等贷款本金合共人民币1.18亿元,占预期筹集所得款项净额逾36%,而该公司并未于招股章程中披露该等贷款及其潜在风险。

该等贷款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但China Gas并未收到任何还款。China Gas的核数师在进行2020年度审核时发现相关事实,并对该等贷款要求董事会进行独立调查。最终,China Gas未能及时刊发2020年全年业绩和2021年中期业绩,并于2020年和2021年的财务报表中就有关应收贷款及应收贷款票据分别作出人民币1.18亿元及人民币6,640万元的全数亏损拨备。

China Gas及陈先生承认各自违反《上市规则》并同意与上市科达成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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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点评:

在本案中,上市公司未能按照招股章程的披露落实募集资金的用途,而个别董事随意动用公司的募集资金从事贷款,对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损失。谨此提示,就上市公司而言,招股章程是投资者了解公司业务状况和财务状况并作出知情评估的必要资料,应当在重大方面准确完整,不具有误导成分。就董事而言,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是董事诚信责任的重要内容;董事在建议或决策任何事宜之前,应当展开充分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在全体股东和公司最大利益的基础上,审慎考量并谨慎决策;同时,董事应当积极跟进相关事宜的具体执行和进展,若知悉任何异常情况,均应当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2. 香港证监会暂停LET Group Holdings Limited(股份代号:1383)及凯升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2)的股份交易


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2月14日发布执法消息,其已发出指示香港联交所,自2024年2月14日上午9时正起暂停LET Group Holdings Limited(股份代号:1383)(“LET”)及其持股69.66%的附属公司凯升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02)(“凯升”)的股份交易。LET的控股股东为卢先生,其于2022年5月透过其全资附属公司取得LET的控制权。卢先生同时担任LET和凯升的执行董事和董事会主席。

于2024年1月15日,凯升的附属公司与独立第三方订立协议,以1.16亿美元出售附属公司G1 Entertainment 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G1 Entertainment”),其主要业务为于俄罗斯联邦滨海综合娱乐区经营酒店及博彩业务。2022年度,G1 Entertainment为LET贡献的博彩及酒店营运收入占LET持续经营业务之总收入约94.41%。上述交易将构成LET和凯升于《上市规则》第14章项下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于同日,除卢先生外,LET及凯升的全体董事均因反对该交易辞任。

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1月29日得知LET及凯升进行该等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香港证监会认为:(1) 根据《上市规则》第14.06E条,任何重大出售事项在控制权转手起计36个月内均受到限制,除非在控制权转手后上市公司余下业务能够符合《上市规则》第8.05条的规定。上述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完成后,LET及凯升的业务未必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和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以保证其股份继续上市的地位,LET及凯升未必会被视为适合上市。(2) 根据《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注释7, LET及凯升须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并须就该等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遵守《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1有关私有化的独立股东批准要求,即获得股东大会中出席大会的无利害关系股东的投票权至少75%的票数投票批准,以及反对票数不得超过附于所有无利害关系的股份的投票权的10%。香港证监会已要求LET及凯升承诺,该等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在获得股东批准后方会作实,并会完全遵守相关规则及范例。

香港证监会已要求LET和凯升的股份在香港联交所暂停买卖,自2024年2月14日上午9时起生效。香港证监会的调查仍在进行中。

于2024年2月19日,凯升的附属公司收到了该等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的交易对手方的单方通知,以寻求终止买卖协议。LET和凯升在公告中披露,彼等将就终止通知寻求法律意见,并适时披露,包括申请恢复买卖LET和凯升股份的公告。

注:《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规则2注释7 规定:“如公司建议处置其资产及╱或业务运作,而(i) 就《上市规则》而言,该公司可能会因为该建议而不被视为适宜上市;或(ii) 同时有建议提出撤回该公司在联合交易所的上市地位;该公司及╱或其顾问便须尽早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而在此情况下执行人员通常会应用规则2.10(有关私有化的独立股东批准要求) 及《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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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的有关

新闻稿全文



欧华点评:

为维护市场的公平和秩序,香港证监会运用了暂停证券交易的权力。具体而言,《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规定,香港证监会具有暂停证券交易的权力。如出现以下情况,香港证监会可指示香港联交所暂停于联交所上市的任何证券的一切交易,包括:(1)在与证券于联交所上市有关连的情况下发行的文件(例如招股章程或通告),或由发行人或由他人代它作出或发出的与发行人的事务有关连的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载有在要项上属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资料;(2)暂停在联交所买卖的证券的一切交易,对维持有序和公平的证券市场是有需要或合宜的;(3)为维护投资大众的利益或公众利益起见应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或为保障一般投资者或保障在联交所上市的任何证券的投资者而暂停有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是适当的;或(4)香港证监会就恢复交易(继先前暂停交易之后)所施加的条件没有获得遵守。就此,谨此提示上市公司,任何时候均需严格遵守《上市规则》、《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等监管规则的要求,董事亦有责任促使上市公司遵守该等规则。若香港证监会认为公司存在违规行为,且可能损害市场和投资者的利益,则有权暂停证券交易。



3. 香港证监会取得法庭命令取消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除牌前股份代码:1819)前财务总监担任董事的资格两年


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2月6日刊发新闻稿,称其已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富贵鸟股份有限公司(“富贵鸟”,已除牌,前股份代号:1819)前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陈先生的取消资格令:未经法庭许可,陈先生不得担任富贵鸟或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或清盘人,或其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及不得参与富贵鸟或香港任何上市法团的管理,为期两年。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富贵鸟在没有作出适当披露的情况下,提供了多项合共约人民币53.49亿元的存款质押,作为一名大股东及其他外界人士的银行信贷融通的抵押。最终,价值人民币17.88亿元的存款质押在贷款违约后被银行扣押。该等未经披露的存款质押亦导致富贵鸟2013年至2015年财政年度的年报及中期报告属虚假及具误导成分。

香港证监会指出,陈先生作为富贵鸟的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严重怠忽职责。具体而言,陈先生没有确定富贵鸟的存款是否被质押了给银行,亦没有监察富贵鸟的财政状况(包括其重要交易及重大存款质押),且即使在富贵鸟的审计师和法证调查人员发现未经披露的存款质押后,也没有跟进事件。陈先生没有确保或核实富贵鸟的综合财务报表及其他公告的准确性,也没有确保公司妥善遵从《上市规则》及相关披露规定。

基于此,法庭作出上述取消资格令。

注:富贵鸟在2013年12月20日于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直至其上市地位自2019年11月25日起被联交所取消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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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的有关新闻稿

全文


欧华点评: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的规定,香港证监会有权向法庭寻求取消相关责任人员的资格,最高期限可达15年。本案中,陈先生作为财务总监及公司秘书,在存款质押、贷款违约以及信息披露等多个环节上均未适当履职,导致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受到损害,陈先生因此须承受为期两年的取消资格令。谨此提示,除取消资格令外,香港证监会还可就市场失当行为向法庭申请发出赔偿令、提起诉讼令等,根据不当行为的严重程度对上市公司及责任人进行制裁。


三、案例解析



1. 佐丹奴(股份代号:709)披露大股东提案,提议董事罢免及委任


佐丹奴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709,“佐丹奴”)于2024年2月5日披露,其董事会已接获最大持股股东(持股约24.06%)Sino Wealth International Limited(由周大福(控股)有限公司控制)透过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递呈之通知,动议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1) 罢免一位执行董事并委任一位新的执行董事;(2) 委任两位非执行董事;(3)委任一位独立非执行董事;(4)要求董事会于紧随股东特别大会结束后召开有关董事会或董事委员会会议,以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罢免或终止被提议罢免的执行董事之行政总裁职务和委任新任行政总裁(“管理层变更要求”);及(5)授权任何一名或多名董事或公司秘书作出行动及签立文件以实行上述决议案使之生效,并代表公司办理必要注册及/或存档手续。

佐丹奴已向股东发出通知,该等议案将于2024年4月3日召开的股东特别大会由股东考虑,并酌情通过。佐丹奴在股东通函中披露了董事会对上述管理层变更要求的建议,指出董事会纯粹出于公司管治的考虑,建议股东投票反对该议案,有关决议案旨在干涉董事会的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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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佐丹奴递呈通知全文


欧华点评:

在上市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情况与股东预期相违背时,股东有权通过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罢免董事和管理层的职务。就股东提案的资格而言,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上市公司必须允许少数股东召开股东特别大会及在会议议程中加入议案,且为召开会议所必须取得的最低股东支持比例不得高于10%。此外,上市公司注册地的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细则通常亦会对小股东提案作出规定。例如,本案中, 上市公司的公司细则规定,持股10%以上的一名或多名股东有权透过向董事会或公司秘书发出书面要求,要求董事会召开股东特别大会,以处理有关要求中指明的任何事项,且股东特别大会应于递呈该要求后两个月内举行。


以上为2024年2月之港股监管要闻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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