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在提名仲裁员时考虑多样性因素(第9A条)。
确保仲裁庭考虑仲裁程序所带来的环境影响(第13.1条)。
允许仲裁庭在决定仲裁费用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应该由当事人分担仲裁费用时,考虑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行为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第34.4(f)条)。
由于新冠疫情后人们更频繁地使用的电子通讯,修订版也添加了保护仲裁相关的信息安全的条款(第45A条)。
给予仲裁庭关于案件管理的额外权力,包括确定仲裁庭认为争议的初步问题,以及分步、分阶段进行仲裁(第13.6条)。
新添了以避免因当事人代理人变动而产生利益冲突的措施(第13.9条)。
授权HKIAC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以维护仲裁的效率或公正性,包括在特殊情况下,在其认为任何仲裁员无法履行其职责时,撤销对该仲裁员的指定(第13.10条)。
授权HKIAC调整仲裁员的收费和其他开支(附录2第5.1条)。
仲裁庭的多样性;
可持续发展和环境影响;
仲裁庭的案件管理权力;以及
信息安全。
仲裁员的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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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仲裁中的多样性:
数据带来的启示
环境影响
在采用适当的仲裁程序时,仲裁庭应考虑“环境影响”(第13.1条);
在决定仲裁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如何由当事人分担仲裁费用时,仲裁庭可考虑“任何由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行为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来参酌案件情况(第34.4(f)条)。注:相比于2018年的机构仲裁规则,此次修订在分担仲裁费用上有更多新的指示。
关于采用适当的程序仲裁,对仲裁员在这方面有什么样的要求?如果仲裁庭没能够采取减少环境影响的仲裁程序,那会有什么后果?如果当事人反对减少环境影响的仲裁程序,仲裁庭可以采取什么措施?
关于决定仲裁费用是否合理以及其分担,什么可以算作“任何由当事人在仲裁中的行为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对于这些问题,如果有具体的例子和指示将会更加有效。
增强仲裁庭的案件管理权力
决定那些仲裁庭认为可以解决案件的全部或部分争议事项的初步问题。(注:比如说诉讼时效以及仲裁庭的管辖权);
分步进行仲裁。(注:一般来讲,仲裁庭决定当事人的争议分为两个步骤是很常见的,比如说判定管辖权/当事人责任是一个步骤,而判定赔偿数额则是下一个步骤。本次修订中只是将这一仲裁庭的权力明确列到条款中。);
分阶段进行仲裁(注:这一权力要大于“分步进行仲裁”,因为这可能涵盖了多个解决不同问题的步骤。);
确定应在仲裁哪个阶段决定任何争议事项;
或采取其他程序有效地裁决案件。
信息安全
当事人可就与仲裁相关信息的共享、存储或处理的任何合理措施达成合意;
仲裁庭在与当事人商议后,可向当事人作出指令以保护与仲裁程序相关而共享、存储或处理的任何信息的安全;
仲裁庭与当事人商议后,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就违反各方当事人同意或仲裁庭指令的信息安全措施的行为作出指令、决定或裁决。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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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大明 Ernest Yang
合伙人,香港
国际仲裁亚太区联席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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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健怡 Valerie L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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