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监管要闻
1. 香港交易所获批准在证券及衍生品市场实施恶劣天气交易,香港公司注册处就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以电子形式提交招股章程文件以供登记发布通告
2024年9月16日,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发布通告,有关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交易所”)已获监管机构批准实施恶劣天气(注)交易,由2024年9月23日起生效。
恶劣天气交易的营运安排
于香港交易所或透过香港交易所(包括沪深港通的北向及南向交易)进行的证券交易将在恶劣天气情况下继续维持交易(“恶劣天气交易日”),所有交易所参与者需要于恶劣天气下继续提供交易相关的服务。
恶劣天气交易的营运及系统准备情况作最终检查
为确保安全,香港交易所强烈建议于恶劣天气交易日使用远程工作模式及网上服务。香港交易所亦提醒香港交易所参与者应按照恶劣天气交易-准备就绪申报表格中的清单进行检查,以确保其已就恶劣天气交易的营运及系统准备就绪。
注:包括香港天文台发出八号或以上台风信号或黑色暴雨警告,又或香港特区政府发出的“极端情况”公告。
香港公司注册处就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以电子形式提交招股章程文件以供登记发布通告
2024年9月20日,香港公司注册处就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以电子形式提交招股章程文件以供登记发布通告,宣布将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获香港联交所授权登记并以电子形式送交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登记的招股章程及其随附文件(统称“招股章程文件”)的呈交安排,延展至在恶劣天气情况下送交处长登记的招股章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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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有关2024年9月23日起实施恶劣天气交易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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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册处有关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以电子形式提交招股章程文件以供登记的通告
欧华点评:
为提升香港作为国际交易及风险管理中心的竞争力,香港交易所在香港特区政府的支持下,并在咨询监管机构后,已完成有关证券及衍生产品市场在恶劣天气下维持运作的市场咨询,并确定将实施恶劣天气下继续提供交易、结算及交收服务的安排。该安排将确保香港、内地及国际投资者在任何天气情况下都能够于香港交易时间内照常进行交易及风险管理,从而进一步放宽交易限制,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利益。
二、主要监管处罚
1. 香港证监会达成首宗同类和解使康佰控股有限公司公众股东获得赔偿
2018年7月,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在调查当中发现康佰控股有限公司(“康佰”,已除牌)的营运及其管理层的行为和诚信存在令人严重关注的情况。为保障投资大众的利益,香港证监会于2019年5月29日指示香港联交所暂停康佰股份的买卖。2020年5月,香港证监会向原讼法庭提出呈请,以便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将康佰清盘,及取消该公司执行董事廖先生和李先生及涉嫌幕后董事吴先生担任董事的资格,康佰股份在2020年12月被香港联交所除牌。
2024年9月16日,香港证监会发布新闻稿,称香港证监会与涉事各方达成和解,透过简易程序解决在香港高等法院针对他们的法律程序。吴先生、廖先生及李先生同意向康佰支付约1.92亿元港元的赔偿,以分发予该已除牌公司的独立公众股东。和解建议须经法院批准后方可作实,如获批准,这将成为已除牌公司以特别股息的方式向独立少数股东支付的历来最高赔偿额。
作为和解的一部分,香港证监会与前述三位董事已就一份事实陈述书达成协议,当中包括:
吴先生自2016年起曾为康佰的幕后董事,而在关键时间的执行董事只有廖先生及李先生二人,他们遵循吴先生的指令和指示来经营康佰的事务。
吴先生、廖先生及李先生致使康佰于2016年和2017年订立收购两个附属公司集团的交易。两宗收购的定价被大幅地推高了合共2.29亿港元。该等收购使吴先生能够挪用康佰的资金以从中获得私利,并造成虚假的印象,令人以为康佰拥有大量业务及资产,继而成为其证券可继续上市的理由。
两个被收购的附属公司集团由吴先生所促致的虚构或虚假业务组成。
吴先生、廖先生及李先生亦致使康佰在没有商业理由的情况下借贷,并支付约6,400万港元的费用和利息。
吴先生、廖先生及李先生虚假地夸大了康佰在2016年至2019年的多个会计期间的收益,从而将公司收益夸大了超过84%至99%。该等高价收购和虚假及/或虚构业务致使康佰蒙受合共超过2.93亿港元的损失。
基于上述理由,吴先生、廖先生及李先生违反了他们对康佰负有的受信责任。
此外,合共持有24.4%康佰股份的两名与前述董事有关联股东承诺将交回其有权收取的特别股息,以重新分发给独立公众股东。如果法院批准和解方案,独立公众股东将收取每股0.066港元,较康佰于暂停股份买卖前的最后收市价高2.75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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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点评:
本案中,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2及214条展开法律程序,就董事和幕后董事的不当行为寻求补救办法。《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2条规定,香港证监会如觉得将某公司清盘,就维护公众利益而言是可取的,可基于根据《公司条例》将该公司清盘属公正公平的理由而提出申请。《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规定,如香港证监会觉得某上市法团的业务或事务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对该公司或其成员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处理,便可寻求(其中包括)法庭作出命令,饬令须为该等业务或事务曾如此经营或处理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人,在不超过15年的期间内,不得担任任何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关涉任何公司的管理。
本案中香港证监会与涉事人士达成和解,要求其向公司支付赔偿并用于向股东分发以赔偿其损失,并透过简易程序解决在香港高等法院提出的诉讼,从而使得利益受到损害的少数股东能够直接从不法分子支付的赔偿金额受惠,并提高了执法效率,体现了香港证监会在保护少数股东利益中发挥的重要作用;对涉事人士来说,和解亦有助于尽早结束相关法律程序。
2. 香港证监会对京玖医疗健康有限公司、其前董事及事实董事展开法律程序
于2024年9月4日,香港证监会刊发新闻稿,内容有关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在香港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就京玖医疗健康有限公司(“京玖医疗”,已除牌)七名前董事及两名前事实董事(曹某及许某)涉嫌违反受信责任,寻求法庭对其作出取消资格令,其中包括四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曹某及许某在2014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参与京玖医疗业务或事务的管理及作出董事性质的决策,因此属京玖医疗的事实董事。京玖医疗的全资附属公司于2016年6月以约7,900万港元,从康健国际医疗集团有限公司(“康健”)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康健药业有限公司(“康健药业”)收购新锐医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的9.9%已发行股本。曹某及许某在关键时间是康健(卖方控股股东)的董事,而曹某亦是康健药业(卖方)的董事。京玖医疗于有关前述交易的公告中注明“(i)交易的卖方及其实益拥有人均为独立于该公司及其关连人士的第三方;(ii)交易的代价经京玖医疗集团与卖方公平磋商后厘定;及(iii)可从购股交易中获得裨益”,然而香港证监会调查后发现,有关交易并非经京玖医疗与卖方公平磋商后进行,而京玖医疗亦无计划变现该交易的所述裨益。
因此,香港证监会指曹某及许某违反了他们对京玖医疗的责任,原因是两人(i)没有披露他们属事实董事;(ii)导致该公司在上述公告中发出有关卖方及其实益拥有人的独立性的虚假及/或具误导性资料;及(iii)将自己置身于个人利益与对京玖医疗的责任之间出现冲突的处境。京玖医疗的七名前董事亦因导致京玖医疗在交易公告中发出虚假及/或具误导性的资料而违反了他们对京玖医疗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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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点评: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若法庭裁定某公司的事务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对该公司或其成员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处理,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则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该人担任任何法团董事的资格,或饬令该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最长为期15年。法庭亦可作出它认为适当的其他命令。本案为香港证监会根据上述第214条展开的法律程序,独立非执行董事亦应特别注意其自身亦可能因违反受信责任而落入该条的范畴。
根据《上市规则》第2.13条,上市公司刊发的公告或公司通讯所载资料必须清楚陈述,采用浅白语言,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分。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4.58(3)条,上市公司须在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中确认,以各董事所知所信,并经过所有合理查询,对手方及对手方的最终实益拥有人,均是上市发行人及上市发行人的关连人士以外的独立第三者。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定期更新关连人士清单,确保随时掌握最新的关连人士情况(特别是要注意是否有相关人士参与公司业务或事务的管理及作出董事性质的决策),避免遗漏关连人士/关连交易的识别及披露虚假及/或具误导性的资料。此外,根据《上市规则》第14.58(8)条,上市公司须在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公告中声明,董事相信交易条款公平合理、且符合股东整体利益,因此在进行交易时,董事应特别关注相关交易条款(包括对价)是否公平合理,并可考虑通过详尽的尽职调查、获取独立估值等方式辅助履职。
3. 香港证监会为LET Group Holdings Limited及凯升控股有限公司的独立少数股东寻求股份回购令
于2024年9月27日,香港证监会刊发新闻稿,内容有关其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在香港原讼法庭展开法律程序,就LET Group Holdings Limited(“LET”)及凯升控股有限公司(“凯升”)主席、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卢某的涉嫌失当行为,寻求法庭对卢作出取消资格令,并颁布股份回购令,要求卢、LET及/或凯升作出要约,以按法庭决定的价格及方式向两家公司独立于卢的少数股东购买股份,以保障两家公司独立少数股东的权益。
卢的涉嫌失当行为导致LET及凯升的股份被暂停买卖。由于不确定有关股份会否及何时能够恢复买卖,股份回购令将为独立少数股东提供离场机会。
2024年2月香港证监会刊发新闻稿,内容有关其已指示香港联交所暂停LET及凯升的股份交易。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卢致使LET及凯升在2024年初订立协议以处置它们于俄罗斯的资产,相关计划将构成《上市规则》所指的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但卢蓄意漠视适用的《上市规则》及《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收购守则》)下的规定,包括:
(1)香港证监会认为出售资产后LET及凯升未必可根据《上市规则》第13.24条,有足够的业务运作和相当价值的资产支持其营运,以保证其股份继续上市的地位,须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的注释7咨询执行人员的意见,并符合《收购守则》规则2.10关于取得股东批准的规定,但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并未符合上述规定。特别是,与该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有关的买卖协议已经订立,但该出售事项并未根据上市规则第14章的要求获得所需的股东的批准;:
(2)漠视专业机构对于该计划出具的不符合《上市规则》的法律意见,及漠视LET和凯升的其他董事不赞同的立场,而有关董事其后因处置资产的计划而辞任;
(3)致使LET及凯升公布处置资产的计划会继续进行,但没有向两家公司的股东披露上述不合规事宜;及
(4)漠视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就不合规事宜提出的监管关注事项,及继续促致两家公司着手进行处置资产的计划,导致两家公司的股份根据《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被暂停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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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有关新闻稿全文
《上市规则》第2.12A和第2.12B条,发行人和任何受查询或调查之人士应根据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的要求向其提供准确、完整及最新的资料或解释。根据《上市规则》第3.09C条,董事有责任在香港联交所或香港证监会所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包括及时及坦白地答复任何问题,及时地提供任何文件,并出席其被要求出席的任何会议或听证会。我们再次提示,上市公司及董事在接受监管调查时应当采取积极配合的态度,及时提供所需资料并确保其准确完整性,漠视监管机构的问询或调查的行为本身违反《上市规则》并可能导致更严厉的制裁。
《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第8(1)条规定,如香港证监会觉得上市有关文件或由发行人或由他人代发行人发出的公告、陈述、通告或其他文件在重要方面存在虚假、不完整或具误导性的情况,则其可通知相关交易所并指示其暂停相关证券的一切交易。本案中,股份回购令正是在股份被要求暂停交易后香港证监会进一步向法庭申请作出的保护独立少数股东权益的命令。
4. 香港联交所对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五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9月10日刊发纪律行动声明,批评中国正通汽车服务控股有限公司(“正通汽车”,股份代号:1728),谴责五名前执行董事并对其中两名前董事(王先生及邵先生)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认为王先生及邵先生不适合担任正通汽车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职务。
正通汽车一家附属公司(“附属公司”)于2016年订立承诺(“2016年承诺”),若由王先生儿子拥有大部分股权的A公司未能偿还贷款及赎回若干投资(金额合共约人民币18亿元),则附属公司须支付有关差额。此项2016年承诺其后于2020年3月由三份协议取代。2016年承诺及2020年协议(合计)各自构成主要及关连交易,但正通汽车并未就有关交易遵守《上市规则》。
特别是,王先生将其家族利益凌驾于该公司利益之上,未有申报及避免其在有关交易中的利益冲突,向董事会隐瞒了附属公司的2016年承诺,没有通知没参与批准2020年差额协议的董事2020年差额协议事宜,亦未有采取行动促使正通汽车就有关交易遵守《上市规则》。王先生及邵先生亦没有在香港联交所的调查中给予合作。
被谴责的其他三位董事批准了2020年差额协议,但未有独立考虑该等协议是否符合正通汽车利益、对正通汽车的潜在风险及如何减低相关风险等事宜,亦未有就2020年差额协议通知其他董事。就2020年差额协议之事,他们过于依赖正通汽车合规部处理《上市规则》合规事宜,而未有采取行动监察《上市规则》下的责任是否得到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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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点评:
《上市规则》第3.08条要求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对发行人的资产运用或滥用向发行人负责,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等。就此,董事任何时候都要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另外,董事有最大的责任确保公司遵守《上市规则》,因此董事在批准任何交易前,必须独立判断有关交易是否符合公司利益。过度依赖或不加思索地依赖公司员工意味董事未有以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而必将受到纪律程序/法律程序的制裁。
5. 香港联交所对国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其三名前董事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9月24日刊发纪律行动声明,批评国艺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国艺”,已除牌,前股份代号:8228),谴责两名前执行董事郑先生及何先生,并进一步指令其完成培训。
于2021年,相关董事批准国艺收购两家持有马来西亚兴建中的物业单位的目标公司。在收购事项进行时,目标公司仍未向发展商付清物业单位的款项。根据收购事项的条款,卖方及/或其相关人士仍然承担目标公司须向发展商支付余款的责任。
国艺透过向卖方发行该公司总值1.088亿元的新股份,全数付清了收购事项的款项。向其中一名卖方配发的代价股份设有禁售安排,但该公司其后同意其部分解除。
卖方及/或其相关人士没有履行支付余款的责任。工程亦告延误。国艺未获交付任何物业单位。而卖方出售了大部分代价股份。
相关董事应注意到收购事项涉及重大风险,包括卖方及其相关人士未必会履行支付余款的责任,及/或物业工程未必可竣工。卖方的信用风险相当高。
相关董事未有就卖方及其相关人士的财务能力进行尽职审查,收购事项完成后亦未有妥善监察有关项目,包括相关款项的支付以及工程的进展。相关董事在收购事项中违反其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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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纪律行动声明全文
欧华点评:
《上市规则》第3.08条要求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对发行人的资产运用或滥用向发行人负责,以及必须符合所需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的责任。若董事只靠出席正式会议了解发行人事务,其不算符合上述规定。董事至少须积极关心发行人事务,并对发行人业务有全面理解,在发现任何欠妥事宜时亦必须跟进。参考此案例,董事必须(1)主动积极地管理发行人的投资项目中的风险,进行适当的尽职审查及风险评估,尤其是当涉及的风险明显较高时;(2)妥善监察投资项目,确保能及时收到最新消息,并有机制确保发行人得知最新的情况。香港联交所发出的相关董事责任指引中提到,为确保交易公平合理、符合发行人的利益,董事应当在进行交易前考虑交易的所有条款是否都合理及充足,董事应审慎评估交收/支付条款,确保交易对手方履行其合约责任。例如,若卖方对目标公司提供担保,董事应确保其信纳卖方可履行有关责任;对于涉及卖方盈利预测或盈利补偿的交易,应当查核卖方的支付能力,并考虑采取其他保障措施(例如以代管方式持有资金),确保卖方盈利补偿涉及的最高赔偿金额是否能够涵盖上市公司将就收购交易支付的代价。
三、案例解析
1. 杭州启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所得款项用途检讨的主要发现及继续暂停买卖
于2024年9月2日,杭州启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启明医疗”,股份代号:2500)发布公告《所得款项用途检讨的主要发现及继续暂停买卖》。
背景
启明医疗于2023年5月8日发布公告(“原公告”),内容有关遗漏披露此前向曾先生(为主要股东、前执行董事及前董事长)及訾先生(为主要股东及前执行董事)分别作出相关无担保且无固定还款期限的贷款交易,并说明于公告日期已将本息收回,以及其将采取补救措施(其中包括聘请内控顾问以审阅公司财务报告程序及内部控制程序等);
启明医疗于2023年11月23日停牌,并于2023年11月28日发布公告,披露其成立的董事会特别委员会(“特别委员会”)的发现,包括(i)启明医疗与曾先生及訾先生有关的实体曾进行若干未披露的资金往来;及(ii)原公告所披露的贷款数目、价值及首次公开发行所得款项未用于贷款的陈述可能不准确、不完整及/或有误导成分,并将委聘德勤咨询(香港)有限公司(“法证顾问”)担任进行所得款项用途检讨的独立及专业顾问,以分析有关所得款项是否为未经授权交易提供资金;
启明医疗于2024年2月23日发布公告,内容有关法证顾问发现四类未经授权交易,即(i)已披露资金往来;(ii)未披露资金往来;(iii)向外部实体江苏吴中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江苏吴中”)作出的未经授权贷款;及(iv)向訾先生控制的公司Hangzhou Kuntai Biotechnology Co., Ltd.(“Hangzhou Kuntai”)作出的未经授权担保。
主要事实发现概要
未经授权交易:法证顾问发现(其中包括)以所得款项提供资金惟未具体披露用途的若干未经授权交易合共约人民币520万元,且年报中无具体说明。
交易样本测试的观察结果:法证顾问发现(其中包括)与訾先生报销相关的交易约人民币120万元,与马先生(前联席公司秘书及首席财务官)贷款、保险及差旅费用报销相关的交易约人民币440万元。缺乏足够文件记录的交易约为人民币4.048亿元。
特别委员会的意见
启明医疗于上市后的年度及中期报告中有关所得款项用途的陈述属不准确、不完整及╱或具误导性,并已违反《上市规则》附录D2第11段的规定。
訾先生、曾先生及马先生须对彼等于各自服务期间滥用彼等作为本公司高级职员的权力及将所得款项的资金用于未经授权交易负责。
于过往,启明医疗的付款缺乏适当的批准、足够的批准记录及证明属业务用途的文件,应就所得款项用途检讨的发现进一步咨询内部控制顾问,以评估该等缺陷是否已获全面补救或是否需要采取任何进一步补救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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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明医疗发布的有关所得款项用途检讨的主要发现及继续暂停买卖的公告
欧华点评:
根据《上市规则》第2A.10(7)条,如上市委员会发现《上市规则》第2A.09条所列的任何方违反《上市规则》,即可将上市公司证券或其任何证券类别停牌。启明医疗已于2023年11月23日上午9时正起于香港联交所暂停买卖,其发布有关所得款项用途检讨的主要发现及继续暂停买卖的公告是为了满足香港联交所为启明医疗制定的复牌指引。我们谨此提示公司和董事高度关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并优化公司治理结构,避免出现如本案例中的未经授权交易以及股本集资所得款项用于该等未经授权交易的情形,导致公司此前定期报告中有关所得款项用途的陈述不准确、不完整及╱或具误导性并违反《上市规则》,从而面临被香港联交所要求停牌、是否能满足复牌条件的不确定性和进一步纪律行动的风险。
以上为2024年9月之港股监管要闻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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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资本市场合规业务团队朱艺弘及谢非为本文提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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