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监管要闻
1. 香港证监会就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不违反期间结束发表声明
香港证监会发表声明提醒公众,适用于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打击洗钱条例》)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的不违反期间已于2024年6月1日结束。此后,所有在香港营运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均须根据《打击洗钱条例》获香港证监会发牌,或属“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注1)。
香港证监会敦促投资者只在获香港证监会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上买卖虚拟资产,并应查核香港证监会网站上的“持牌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以确定他们使用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是否已获香港证监会正式发牌。
此外,投资者应注意,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并未获香港证监会正式发牌(注2)。这些申请者在《打击洗钱条例》下的新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发牌制度实施前,已在香港营运。虽然它们已承诺加强其政策、程序、系统及监控措施,以符合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但它们仍需显示这些措施的实际实施和成效能获香港证监会信纳。
注:
1. 根据《打击洗钱条例》,任何人如在香港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即经营虚拟资产交易所)或显示自己经营有关业务,则必须向香港证监会申领牌照。作为过渡安排,于2023年6月1日前已在香港经营提供虚拟资产服务的业务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可由2024年6月1日起继续于香港提供有关服务,而不会违反发牌规定,前提是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属《打击洗钱条例》下所指的被当作获发牌的申请者。原有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必须符合若干当作为获发牌的条件,并确认其可全面遵守香港证监会的监管规定,方合资格参与有关当作获发牌的安排。
2. 被当作获发牌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申请者均未取得香港证监会牌照,且最终可能不获发出正式牌照,因为香港证监会可能退回或拒绝其申请。在此等情况下,有关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将必须结束其在香港的业务,且香港证监会可能会将其名称列入“结业的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内。因此,投资者亦应不时查核该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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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发布的虚拟资产
交易平台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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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发布的结业的
虚拟资产交易平台名单
欧华点评:
我们再次提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若有意开展虚拟资产类投资行为,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应保持警惕,并根据香港证监会公布的名单核查交易平台的合法性,确保其属于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受规管的平台,并时刻警惕虚拟资产交易相关之可疑活动,以降低投资交易的风险,同时避免给上市公司及其股东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主要监管处罚
1. 操纵市场人士在具标志性意义的高等法院陪审团审讯中被定罪
香港原讼法庭在陪审团就操纵市场案进行历时22日的历史性审讯后,于2024年5月29日裁定三名人士(薛、林及谭)串谋就正利控股有限公司(“正利”)的股份进行虚假交易的罪名成立。
这是一宗组织极为严密及复杂的操纵市场案件。律政司在香港证监会进行了广泛调查后提出刑事检控,是首次有《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罪行在原讼法庭进行审讯。
有关检控源自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当中发现于2016年3月至2016年9月期间,薛、林及谭联同何某、孙某及其他身分不详的人士,串谋进行一项复杂的操纵市场计划。有关人士串谋在他们所控制的156个证券帐户之间进行操纵交易,藉此以人为方式维持正利股份的成交量。这些交易造成正利股份交投活跃的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表象,并以人为方式提高了该等股份的成交量。有关操纵交易活动于2016年的超过五个月期间内发生,获取了超过1.24亿元的非法利润。
在提出刑事法律程序的同时,香港证监会亦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3条针对多家本地及海外公司和多名本地及海外个人展开法律程序,包括薛、林及谭。就此而言,香港证监会已取得临时强制令冻结其资产。香港证监会在2020年8月28日进一步取得针对何及孙的逮捕手令,他们已被列入香港证监会网站上〈你认识这些人士吗?〉一栏内,香港证监会促请公众举报二人的行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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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点评:
作为法定的监管机构,香港证监会负责执行《证券及期货条例》,行使法定的监管、调查与执法的权力。其中,市场失当行为与企业欺诈是香港证监会执法工作的重点,而内幕交易、虚假交易、操纵价格、操纵证券市场、披露受禁交易的资料以及披露虚假或具误导性的资料以诱使交易均属于市场失当行为的表现形式。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从事市场失当行为将可能面临民事处罚、刑事处罚、民事命令及私人民事诉讼权之下的赔偿请求等处罚。正如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所言,本次成功对该等市场操纵者作出检控,是香港证监会致力打击本港操纵市场行为及其他形式的金融罪行的连串工作的最新成果。香港证监会已提升其调查能力,并将继续充分运用其法定权力,以展开复杂而具影响力的执法行动。
2. 香港证监会禁止犯无牌活动罪的张永鸿先生重投业界18个月
香港证监会在张先生被裁定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所指的无牌活动罪成后,禁止他重投业界18个月。
张先生在2016年4月至2017年6月期间显示自己是First Asia Holdings Limited(FAH)及/或First Asia Capital Limited(FAC)的代理人时,诱使三名散户投资者投资于FAH发行的所谓“美国上市"股份,就FAH及/或FAC筹备FAH股份据称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一事提供资金。但是FAH及FAC从未以任何身分就受规管活动获香港证监会发牌。FAH股份在美国场外交易市场买卖。
张先生向该等投资者提及多项事宜,当中包括:一旦FAH成功在香港作第二上市,他们所持FAH股份的投资价值将会上升100%;及如他们拟将投资回报变现,便须将各自的FAH股份换成一家香港上市公司(即PF Group Holdings Limited(PF))的股份。当该等投资者收到PF股份时,PF股价早已大幅下挫。
注: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5,“证券交易”是该条例下其中一类受规管活动。根据该条例第114(3)(b)条,任何人凡未领有香港证监会发出的牌照而显示自己就任何以业务形式进行的受规管活动执行受规管职能,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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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点评:
投资者需警惕无牌活动行为,无牌人士及其同谋会预先在低位买入股票,之后他们会推介或发出买入这些股票的指示,目的是借助追随者之力,推高这些股票的价格,顺利在高位派货,其后这些股票的价格通常会大跌收场,投资者跟进无牌人士的指示买入该等股票,可能要面对严重损失,因此投资者在投资前务必查阅香港证监会网站(www.sfc.hk)内的〈持牌人及注册机构的公众纪录册〉,确保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的公司及人士领有适当的牌照和足够能力,可以专业及适当地履行职责以及受到适当的监管。
3. 香港证监会取得针对梁凤仪女士的非正审资产冻结令
香港证监会取得针对星美文化旅游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星美文化”)前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梁女士的临时强制令。这是香港证监会首次就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进行中的法律行动取得同类强制令。
香港证监会指出在2010年至2012年间的关键时间,梁女士及其他两名人士假借多份有关电视特许权的非真实买卖协议(代价合共为3.2775亿元),实施一项欺诈计划,导致星美文化购入定价严重过高的资产。星美文化因而蒙受的损失估计约为2.3536亿元,而梁女士或其配偶黄先生赚得的不当利润则介乎3,520万元至7,427万元。
香港证监会的行动旨在保存资产,以便履行法庭在香港证监会针对梁女士及两名其他人士的法律程序完结时可能施加的任何赔偿令。
根据法庭在2024年5月6日颁布的命令,梁女士不得(i)将其任何资产调离香港;(ii)处置或处理或减少其于香港境内或境外的任何资产的价值,以235,363,373元为限。梁女士亦被禁止采取任何行动,以执行两份她据称是在2023年8月就其于上海及加拿大的两项物业而签立的买卖协议的条款,及/或着手完成该等买卖协议。针对梁女士的命令将持续生效,直至法庭就有关程序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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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点评:
《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规定了在对上市法团的股东的权益有不公平损害等的情况下的补救办法,包括原讼法庭可作出命令,制止任何作为的进行,或饬令进行任何作为。而资产冻结令适用于存在资产转移的风险的情况下。正如香港证监会法规执行部执行董事所言,香港证监会决心将违规者绳之于法,并会向他们就其所犯的失当行为追究责任。为此,香港证监会将毫不犹豫地运用其全部法律权力对付违规者,防止他们逃避法律责任。
4. 香港联交所对华星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37)及两名前任董事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5月16日发布纪律行动声明,公开谴责华星控股有限公司(股份代号:8237)并对两名前任执行董事(颜某和萧某)作出公开谴责和损害投资者权益声明,并进一步指令该公司对内部监控措施进行独立检讨。
2020年6月,该公司透过发行若干新债券筹集约2,500万港币的资金。根据公告,集资旨在赎回将于2020年11月到期的若干旧债券。然而,这些资金最后大部分用于偿还颜某借予该公司的股东贷款。结果,该公司并无足够资金赎回旧债券,最后导致债务违约。
但该公司概无就发行新债券所筹集资金的用途变动刊发公告,亦没有公布债务违约。投资者都被蒙在鼓里。
发债所得资金如何使用是该两位前执行董事负责决定;两人为妻舅与妹夫关系。他们决定向颜某还款而不是赎回旧债券导致利益冲突,但二人并没有采取措施避免利益冲突,甚至没有通知其他董事。因此上市委员会裁定:两位前执行董事未有履行董事职责,其中一位亦未有履行其身为该公司监察主任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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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纪律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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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点评:
我们提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用途通常构成上市公司的重大信息,在首次公开募集及后续的任何融资行为中,均需对资金的拟作用途作出详细披露并严格执行。同时,后续对所得款项用途的任何重大变更一般都是内幕消息,若有关资料不曾于上市文件中披露而上市后有此变更,上市公司必须审慎评估并及时发出公告通知投资者;另外如香港联交所提示,董事亦必须处理好利益冲突,尤其涉及向董事个人支付公司资金时(即使根据合约该董事有权收取该等资金),至少其他董事也应该被知会并参与有关程序。
5. 香港联交所对苏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1430)一名前任董事的纪律行动
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5月9日发布纪律行动声明,公开谴责苏创燃气股份有限公司(已除牌,前股份代号:1430)前执行董事朱女士,并指令朱女士必须完成培训。
朱女士致使该公司一家附属公司订立担保,令该集团就此承担涉及人民币1.375亿元的风险。按该公司内部监控框架规定,朱女士须向董事会其他董事汇报该担保,该担保属须予披露的交易,但因朱女士未有汇报而令该公司违反《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有关须在订立担保时刊发相关公告的规定。
朱女士于辞任董事后继续致使该集团进行一连串董事会不知情的交易,直到2021年9月才被该公司核数师发现有关交易。这导致该公司须修订2021年中期报告以反映有关交易的财务影响,最后严重延迟刊发2021年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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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纪律行动
声明全文
欧华点评:
本案例从信息披露以及内部汇报的维度强调了董事的责任。就信息披露而言,董事须共同及个别地负责确保发行人全面遵守《上市规则》,且需就披露文件的真实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责任;就内部汇报而言,本案提醒董事应确保董事会获告知所有涉及重大财务风险的重大交易,内部监控措施不应被漠视或忽略,遵循有效的内部监控框架是遵守《上市规则》的重要一步。
三、本月监管文件
1. 香港联交所刊发《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综合版本、新的常问问题以及修订后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5月10日刊发《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综合版本、新的常问问题以及修订后的《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由香港联交所于2023年11月首次刊发)。其中:
《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综合版本载有最新的(i)有关上市发行人就《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事宜的指引信;(ii)上市委员会及/或上市科处理个案中所作的上市决策;和(iii)有关上市事宜的常问问题,方便相关从业人员查询。
香港联交所亦精简及按主题重新组合了上市发行人的常问问题,撤回了过时的常问问题,并刊发了新的常问问题,主要涉及⌈短暂停牌、停牌及复牌⌋、⌈股东授权的发股⌋、⌈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定义与百分比率的计算⌋和⌈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方面,该等常问问题亦已包含在同日刊发的《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综合版本中。值得注意的是,本次新发布的常问问题进一步明确了,(1)若上市发行人认购金融机构提供的固定或保证回报的理财产品且该等理财产品将在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中归类为金融资产,则该认购会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下的资产收购,而第14章下的交易通常不包括收购在上市发行人财务报表中归类为现金等价物的投资,或于银行存放定期存款,无论其如何入账(但该等行为依然可能构成《上市规则》第14A章下的关连交易);(2)禁止买卖期内,如董事追加其持有的上市发行人股份质押作为贷款的保证金,同样会构成董事就上市发行人的股份进行的「交易」或「买卖」而受到限制,除非该名董事能够证明情况特殊,且追加股份质押为董事避免质押股份被强制出售的唯一合理行动,并将依照《上市规则》下《标准守则》第C.14段进行(即有关董事除履行一般的董事买卖上市发行人股份时所需的书面通知和取得确认的流程外,还需(i)交易前必须让董事会主席/董事会指定的董事确信情况特殊且属唯一可选择的合理行动;(ii)上市发行人应尽快通知香港联交所有关交易和理由,并于交易完成后立即刊登公告披露有关交易和前述确信)。
《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修订主要包括(1)加入一份附件,其中载有与新上市相关的经优化且现行有效的常问问题;(2)对于配售相关事宜的进一步指引;及(3)一项有关变更公司名称的新的上市决策。有关修订于2024年5月1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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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上市发行人的
指引文件》综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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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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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新上市申请人指南》
第一次修订详情
欧华点评:
借助对《有关上市发行人的指引文件》综合版本的发布以及《新上市申请人指南》的更新,香港联交所整合并优化了所有现行有效及有关新上市的指引信、上市决策及常问问题,有助于上市发行人、新上市申请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以及就香港联交所如何于特定情况下应用《上市规则》提高透明度。香港联交所未来将通过更新前述指引文件/指南的方式提供新指引,不再另行刊发指引信、上市决策及常问问题,从而便利了相关人员查阅资料并寻求指引的流程。我们亦提示公司注意,购买理财产品是常见且容易遗漏的交易类型,若上市公司拟从金融机构/其他机构处购买理财产品/进行理财投资行为,应审慎分析并事先咨询法律顾问的意见,以免遗漏交易而导致违规后果。
2. 香港联交所刊发第十期《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并按主题重新组合《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
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5月31日刊发第十期《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梳理及回顾香港联交所最新市场监管资讯,内容包括(i)新的库存股份机制;(ii)有关准备分拆申请的进一步指引;(iii)ESG报告中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的新要求;(iv)香港联交所科技历程的最新进展;(v)无纸化上市机制下进行供股的注意事项;(vi)董事会成员多元化的最新进展及注意事项;(vii)如期进行财务汇报及注意事项;及(viii)外部会议演示材料的处理,要点如下:
就将于2024年6月11日生效的库存股份机制而言,香港联交所在监管通讯中摘录和重述了相关的主要特点和规定,并提示若发行人于中央结算系统持有或存放库存股份,应留意中央结算系统的相关安排以及遵循指引信GL119-24,该指引信亦就有关投票表决结果或宣派股息或分派的公告中须就库存股份作出额外披露提供指引。此外,香港证监会最近就《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和《收购守则》及《股份回购守则》中库存股份的处理及影响,以及对于香港证监会根据《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守则》中有关香港证监会认可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之库存单位的监管发布了指引,供实践中参考。
就分拆上市申请而言,香港联交所提示发行人在准备分拆申请时应注意准备余下集团的备考财务资料、根据具体情况就余下集团的市值预估提供材料、就相关公司的业务及彼此间的关系提供充分及清晰的描述等。
科技进展方面,香港联交所自2023年6月以来在开发发行人平台(目前正在设计阶段)及利用AI技术审阅文件(包括发行人的年报、财务业绩公告及ESG报告)方面取得进展。今年香港联交所计划将AI技术的应用拓展至其他文件(特别是企业管治报告以及有关集资、须予公布的交易及关连交易的公告),并会利用AI技术提示所涉及公司的过往交易活动,从而便利其识别不同人士之间的关系及过往交易、模式或异常情况,再跟进是否需要监管上的进一步关注及行动。
董事会多元化方面,2022年1月以来发行人在实现董事会多元化方面明显改善。香港联交所亦提示现时仍有约400名发行人的董事会成员全属单一性别,这些发行人切记要在2024年12月31日或之前委任至少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香港联交所促请发行人立即而不是待2024年12月期限将至才行动。发行人若于2024年12月31日后仍未遵守有关规定即属违反《上市规则》。
财务汇报方面,香港联交所提示(1)部分发行人在公告中披露延迟刊发业绩的原因时应提供充足的资料以供投资者评估相关情况,如所涉及的财务报表项目及其重要性;尚欠的是哪些文件/资料及/或与核数师有分歧的地方;以及相关理由等;(2)发行人应留意电子呈交系统的登载时段,尤其是当批准相关业绩的董事会会议预定日期非常接近到期日时。若到期日当天并无登载时段,业绩须于到期日前最后一个登载时段结束前登载,否则可能不慎错过汇报期限导致违反《上市规则》。
投资者沟通方面,发行人刊发财务业绩后与分析师、投资者及媒体会面时,应注意确保向投资者提供「内幕消息」的渠道必须平等及同步,而非透过仅向特定人士提供的渠道发布,因此发行人(1)应事先仔细检查会议上演示或发布的材料,确保当中没有任何尚未披露的内幕消息;(2)会议上发行人的人员回答问题时亦应小心谨慎;(3)为降低不慎在会议上泄漏内幕消息的风险,同时也确保平均发布资料,发行人可考虑将相关监管公告连带演示材料的中英文版于会议前一并登载于披露易网站,但同样需确保有关资料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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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第十期
《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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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主题重新组合的
《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
欧华点评:
《上市发行人监管通讯》每年刊发两期,旨在向市场提供最新的发行人监管资讯,促进发行人维持合规经营。我们建议上市公司亦阅读该指引信,以提高合规水平。我们亦再次提示目前董事会成员仍全属单一性别的发行人尽快采取行动并委任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以免在2024年12月31日后因仍未遵守董事会多元化有关规定而导致违反《上市规则》。
四、案例解析
1. 特斯拉收购太阳城案
2016年7月31日,特斯拉汽车公司(“特斯拉”)和太阳城公司(“太阳城”)签署合并协议。太阳城在当时有大量的负债,存在流动性问题,并且宏观因素导致包括太阳城在内太阳能行业的上市公司的股价处于历史低位,但太阳城在被合并时仍然是该行业的领先者。
2016年11月,特斯拉的特别股东大会以压倒多数投票批准合并协议后,特斯拉以每股20.35美元的价格完成收购太阳城公司股票的交易,这笔交易的总金额达到21亿美元。
特斯拉的若干投资人认为该交易是违反信义义务,以及其他失当行为的结果,对特斯拉的董事会成员提起诉讼,并主张(其中包括)马斯克作为特斯拉的控股股东(注:收购时持股比例约22%,本案中原被告就其是否属于控股股东进行争论。但由于此问题不影响判决结果,法院在判决中未直接回答此问题)和董事会成员,不正当地影响做出决议的特斯拉董事会,让特斯拉去合并没有偿付能力的太阳城,违反了其对公司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于2022年4月27日,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从交易过程公平(fair dealing)和公平价格(fair price)两方面分别展开分析并综合判断后,判定本次交易对特斯拉是完全公平(entire fairness)的,马斯克并没有违其对公司的“信义义务”:
从交易过程公平的角度而言,尽管此项交易程序存在明显瑕疵(包括马斯克作为太阳城的董事会主席和最大股东,明知在交易中存在利益冲突,但并没有适当地从某些重要程序中回避,也没有设立一个独立的特别委员会对交易进行审查),但根据特拉华州普通公司法规定,一项由董事会做出的决议不会仅仅因为投出赞同票的董事与决议事项有利益关联关系而无效或者可撤销,只要满足对公司公平等要素。而法院进行综合审查后,认定特斯拉董事会种种行为表明董事会投票通过此项交易是公平的,包括但不限于:特斯拉董事会拒绝了马斯克本人提出的不少意见,董事会没有被马斯克操控;特斯拉董事会提出,直到特斯拉解决了Model X生产问题后,才愿意考虑与太阳城的这项交易;由某位独立董事(与本次交易以及交易对象无任何利益关系)领导了财务尽调和法律尽调并最终在此基础上做出了交易决定,且马斯克被排除在顾问机构的选聘决议之外;特斯拉董事会还额外要求本次交易必须获得绝大多数无利益冲突的股东表决同意,尽管本州公司法没有这项要求。
从公平价格的角度,以下事实使法庭确信交易价格对特斯拉公司而言是“完全公平”的:太阳城虽然存在债务违约风险,但是远未到破产的地步,而且太阳城为特斯拉提供了可观的现金流,包括确定的长期现金流;参考签署合并协议之时以及交割时太阳城的市场股票价格,特斯拉董事会的购买价格是公允的;在股东会上进行表决的机构投资者投出的赞成票表明交易价格是合理且公允的,因为这些机构投资者正是市场上老练的交易者;协同价值是收购方愿意为交易标的支付溢价的原因之一,也是法庭认可的在判断价格公允时可考量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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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全文
欧华点评:
本案为董事勤勉履职的具体方式提供了详细的参考和启发,避免了一项已经经上市公司股东会批准的并购交易被美国的股东诉讼翻盘的风险。《上市规则》要求每名董事在履行其董事职务时,必须诚实及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避免实际及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并以应有的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对执行董事兼大股东而言,若其于任何合约或安排中占有重大利益,切记不应就相关董事会决议案进行表决;对非执行董事而言,企业管治守则要求其职能包括在涉及策略、政策、公司表现、问责性、资源、主要委任及操守准则等事宜上,提供独立的意见;以及在出现潜在利益冲突时发挥牵头引导作用。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进行一项重大交易时,即便履行了全部审批流程(包括股东会及董事会),投资者/股东也可以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向法庭申请裁定某公司的事务对其股东造成不公平损害,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话,则法庭可命令取消该人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或赔偿上市公司。
以上为2024年5月之港股监管要闻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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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谢资本市场合规业务团队朱艺弘及谢非为本文提供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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