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2023年11月29日,香港联交所刊发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新上市申请人指南》”),整合并优化了所有现行有效的有关新上市申请的指引信及上市决策。该《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已于2024年1月1日生效。
其中对于18A生物科技公司的上市申请人,《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在上市条件、上市资格及适合性、披露指引几个部分都做了一些更新。本次更新的侧重点在于联交所结合了对于18A上市申请的审核经验提供了一些具有实务操作性的指引。该等指引对于目前正在准备或将要准备上市申请的生物科技公司以及相关从业人员都具有很好的参考借鉴价值。本文特此针对这些新的修订结合我们项目经验作一简单总结。
第一部分:具体更新摘要和简评
一、上市资格及适合性
1. 要求(i)-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已通过概念阶段
不同生物科技产品的临床试验里程碑和监管里程碑存在差异。主要体现为:
药物(包括药剂及生物制剂)的临床试验里程碑主要有两个:(1)通过一项新药的第一期临床试验或至少一项基于先前获批产品或生物仿制药的药物临床试验;(2)引进授权或收购的核心产品。医疗器材(包括诊断器材)的监管里程碑为完成至少一项第二级或以上医疗器材的临床试验。
药物(包括药剂及生物制剂)的监管里程碑为主管当局不反对开展第二阶段及后续阶段的临床试验。医疗器材(包括诊断器材)的监管里程碑为试验期为相关主管及许可机关不反对进行下一阶段的临床试验或销售有关器材。
此部分,香港联交所对药物(包括药剂及生物制剂)和医疗器材(包括诊断器材)的指引均进行了更新。
药物(包括药剂及生物制剂)
a. 在“临床试验里程碑”项,香港联交所对申请人的临床试验管理收紧,与之前指引信92-18要求申请人自引进授权或收购核心产品起至少完成一项临床试验的描述相比,依据《新上市申请人指南》,该临床试验进一步强调了由申请人独立完成。如果申请人尚未完成任何临床试验,联交所将评估其未完成的原因,以及是否已进行等同于完成一项临床试验的实质性研发及其他工作╱程序。
简评:该项“独立开展临床”的要求在实务操作中已经较早地得到采用,此次以书面形式得以确认也体现了联交所对于申请人独立研发能力的重视。
b. 在 “药物监管里程碑”项,联交所增加了关于主管当局不反对开展第二阶段的临床试验具体示例。具体而言,需要申请人“通过在上市文件中披露从主管当局获得的监管保证或与主管当局的重要沟通,表明主管当局不反对该申请人开始下一阶段的临床试验,并且不存在有关不反对的特例或例外情况,从而达成监管里程碑。” “在通过前一期临床试验前已开始后一期临床试验的申请人,亦须证明主管当局信纳前一期临床试验已达到相关终点,而申请人将无须修改前一期临床试验的设计。”
简评: 这一更新不仅对实践中特殊情况的处理做出了明确回应,也更加体现了联交所对相关政府监管部门态度的重视,对此申请人应关注与相关行政机关的即时沟通并尽可能获得书面反馈和记录以便于进行尽调和披露。
医疗器材(包括诊断器材)
a. 在“临床试验里程碑”项,联交所增加示例:“如申请人于上市前意识到或已知悉医疗器材的风险分类可能因拟定或颁布的监管变动而即将降级至第二级以下,该医疗器材将不符合该里程碑。”
简评:因此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需要前瞻性地考虑自己产品分类降级的可能性,如果有此类风险则可能导致产品不满足核心产品的要求。实践上,申请人可以考虑是否有超过一项的核心产品,以使得在递交上市申请后不会因为某单一核心产品因分类降级无法达到上市要求而面临的窘境。
b. 在 “药物监管里程碑”项,联交所针对增加b项示例,具体为“若申请人的医疗器材注册申请已在绿色通道下获药监局有条件受理,仅存在程序及╱或行政事宜尚未解决,并且预期该医疗器材的注册并无障碍,则该申请人被视为已达成该里程碑。”
简评: 该项对于绿色通道下的产品给予了特别指引。因此,申请人需要考虑自身是否适用 “绿色通道”监管,若是,则更易达成监管里程碑而满足上市要求。
2. 要求(ii)-主要专注于研发以开发核心产品,并于上市前十二个月内持续进行有关研发
联交所提高了对申请人独立研发能力的要求。具体来看,与要求(i)的监管更新一致的是,申请人引进授权或收购的核心产品后,不再是“取得研发进展”即可,而是强调了需独立地取得研发进展。
3. 要求(iii)-上市集资主要用于研发核心产品,以将其推出市场
申请人必须证明筹集资金的需要,考虑到(其中包括)过往研发开支及╱或主管当局要求的任何获批后的研发或其他活动。上市文件应载有分配至核心产品及其他产品各项适应症的首次公开招股集资所得款项明细,以及申请人对该等产品未来开发计划(连同预期时间表)的详情。
针对属医疗器材的核心产品,在 “……新建或扩建现有的生产设施,建立销售、营销及医疗团队”之外,医疗器材的核心产品推出市场的方式新增加了“向医护专业人员提供相关教育及╱培训”的要求。同时,港交所要求申请人“参考产品的预期需求以及现有生产设施的利用率,证明款项分配的合理性”。
针对进一步开发核心产品,港交所首先明确无论是否已推出市场的核心产品,其进一步开发的资金需求都可以放到募投项目中;其次,除临床试验外,进行当局要求的临床评估也可以作为募投方向进行披露。
针对对外授权或共同开发的核心产品,港交所要求申请人需证明其“能够有效地控制该核心产品在拟定/目标适应症及会保留权利的司法权区的研发、生产及商业化权利”,在此前提下也可以作为募投方向的一部分。
简评: 近年来,联交所对于募集资金投向的披露逐渐趋严趋详细。从监管角度而言,对于尚未有收入或利润的生物科技公司更为注重募集资金投向的披露颗粒度和合理性也是合乎逻辑的。从积极一面看,联交所对于募投方向有了更多合理和务实的指引。需要值得留意的是,实务操作中,联交所也会对上市后对于该等募投方向的使用遵守情况予以关注。
4. 要求(iv)-与其核心产品有关的已注册专利、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
联交所新增要求,“对于引进授权/对外授权或共同开发的核心产品,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拥有并将拥有申请人独立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
简评: 我们理解,该等指引可能来源于在一些案例中,授权产品的权属不清晰而导致不管是从临床研发、商业化的政府批件、甚至第三方确权方面都会引发一些争议而导致上市进程受阻。建议在项目前期对于该等权属做知识产权尽调并统一梳理。
二、披露指引
(一)一般原则
联交所新增概要章节中的简明语言措辞示例,以明确“浅显易懂文字解释”要求。
联交所的示例为:
✓ 核心产品为用于治疗乳腺癌的小分子药物。
✓ 核心产品为用于癌症筛查及检测的血液诊断试剂盒。
× 核心产品为正在开发用于治疗 mCRC 的重组抗 PD-L1 人源化BsAb。
× 核心产品是一种专有、非侵入性、多靶点的 RNA 试剂盒,并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分子癌症筛查和检测测试。
简评: 联交所希望申请人清晰明了把公司产品和业务的核心事实性描述凸显出来而避免用过多华丽的市场推广式的语言。其实该披露原则也在近些年贯穿于整个监管对于披露的审核过程中(且并不限于生物科技类公司)。
同时,联交所更加关注对生物科技公司董事的专业技术产研能力,在新更新的《新上市人指南》中要求董事应就申请人产品及在研产品的科学及技术方面提供意见,并避免过度依赖其顾问(例如行业顾问)。
简评: 公司董事对于公司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对于处于高速发展和变化中的生物科技类公司而言,且理应公司董事对于公司产品和技术的了解比第三方机构更甚,因此监管机构期待公司董事能在公司的研发和技术方面给予更多的背书和支持,并合理降低在核心技术业务层面对于第三方机构背书的依赖。
(二)特定章节的披露
1. 概要章节
联交所对于概要的导言部分新提出两项要求,并提供了示例,具体而言:
(i) 第一段落的介绍应至少包含以下资料:(a)申请人成立的年份及其主要医疗领域;(b)申请人产品管线中核心产品及在研产品数目;及(c)核心产品的简要说明,包括拟定适应症及目标疾病阶段。
示例:
✓ 我们是一家自2018 年注册成立以来从事癌症治疗药物研发、制造及商业化的生物制药公司,我们自主开发了一种核心产品(以治疗乳腺癌为主要适应症)并从第三方(即合作者A及合作者B)获得两种产品的授权。我们亦正在开发十种临床阶段候选药物。
× 我们是一家全面整合的创新型生物制药公司,致力于新型药物的研发、生产及商业化,以满足中国及全球巨大的医疗需求缺口。凭借我们成熟的创新能力和强大而富有成效的跨职能管理体系,我们致力于开发具有差异化的治疗方法,以提高现有的医疗标准。值得注意的是,我们是全球领先的免疫药物开发商,在免疫药物开发方面积累了超过十年的经验。据我们的行业顾问称,我们与合作方 A 合作开发多达十种临床前药物,是迄今为止中国公司获得的交易金额最大的生物制药授权交易。
(ii) 由已上市母公司分拆出来的申请人应在导言部分对事实进行披露。
简评: 结合联交所对分拆上市的相关要求,这部分更新可能使得公司需要在概要在章节中介绍该次分拆上市的基本事实,例如:上市公司及分拆公司的业务、股权变化、本次分拆上市的基本情况等。
2. 风险因素章节与申请人的产品及其计划将其产品商业化的市场有关的风险
联交所指引指出希望在发行人披露自身产品商业化的市场风险中加入“类似产品的临床试验搁置及不利的指引、建议或研究结果”以及“市场竞争激烈”等因素。
联交所新增iii、iv和v需要披露的风险,分别为“与共同开发产品或第三方供应产品有关的产品责任”“跨国家或地区的临床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将申请人的产品纳入报销计划可能会大幅降低其价格”。
简评: 这些新增的指引反映了联交所对于均衡披露的重视,即需要披露类似产品在其他市场的临床结果风险,并不能有针对性地将对自己不利的一些情况和信息进行隐瞒或选择性忽略。此外,针对近年来生物科技行业的最新发展(例如针对美国FDA对于中国早期临床数据的最新观点看法、集采对于产品价格的巨大影响等),联交所也都与时俱进地做了具体书面性的风险披露指引。
3. 历史及发展章节
联交所对生物科技公司的新增披露要求有:
实现关键里程碑,包括与核心产品有关的关键开发里程碑日期(例如临床试验的开始╱完成、及注册批准)。
资深投资者,包括 (i) 投资者的背景(包括(如适用)其最终实益拥有人);及(ii) 管理资产或净资产、于生物科技或医疗保健相关行业的过往投资记录,以及普通合伙人或最终实益拥有人(如适用)的专业投资知识。
同时,在原有的产品的关键发展、业务╱产品达成的里程碑等生物科技公司解释各轮融资之间估值出现重大原因时的参考因素之外,在最新的《新发上市申请人指南》中联交所要求申请人将重大监管╱政策变动纳入参考因素。
简评: 客观而言,中国生物科技企业的整体估值的确在过去两三年间产生了较为显著的变化,其中有很多原因,因此联交所要求增加上述披露对于投资人更好地评估和了解公司的价值和基本面的确颇有裨益,也很合理。
4. 业务章节
在业务模式部分,联交所新增申请人产品收购情况的披露要求。
在各核心产品及主要产品的详情部分,联交所新增申请人披露“核心产品所占研发开支”的要求,并规定申请人披露时“按开发阶段提供明细并以占申请人总经营开支的百分比列示”。相关及最新的临床前╱临床数据及对任何临床试验延迟、暂停或提早的解释中,增加“是否为根据国家及国际准则的现行治疗标准或建议模式”这一示例。
在技术平台部分,联交所新增要求申请人披露“用于发现及开发在研产品的技术平台的简要说明”;同时,申请人在该平台拥有的主要知识产权的,也需要进行披露。
在合作开发及研究协助部分,联交所新增合并疗法的安排的披露要求。例如,购买╱供应药物的责任、安排项下各方的责任(特别是由第三方供应的以作合并的药物产生的任何产品责任需要由谁承担)、共同开发产品的开发及商业化权利的所有权以及合并疗法可能产生的副作用。
新增“环境、社会及管治”部分,要求申请人披露(i) 与产品使用不当有关的社会风险(例如非处方使用标签药物)及产品定价对获得医疗保健的影响,以及减轻该等风险的内部控制政策。(ii) 保护患者数据及遵守隐私法律法规以及监控订约方(例如合同研发机构、合同研发生产机构)如何管理、使用、储存、处理及处置有害物质及废物的措施。(iii) 参阅第 4.3 章,遵守有关企业管治以及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的指引。
5. 财务章节
此部分联交所的新增要求为:“申请人应披露核心产品/相关技术所占研发开支,按开发阶段提供明细(连同对业绩纪录期任何波动的解释),并以占申请人总经营开支(即研发成本、销售及营销开支以及行政开支)的百分比列示。”
第二部分:更新特点总结
联交所更加关注申请人是否遵守政府部门针对生物医药等相关领域的政策及监管态度。如药物监管里程碑中对主管部门“不反对态度”的强调,历史沿革及发展章节中新要求申请人将重大监管╱政策变动纳入参考因素,业务章节中要求申请人在“相关及最新的临床前╱临床数据及对任何临床试验延迟、暂停或提早的解释中新增结束”的解释中,增加“是否为根据国家及国际准则的现行治疗标准或建议模式”这一示例。同时,风险因素章节新增“产品纳入报销计划”披露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这点。
关注生物科技公司的环境及社会责任(ESG)。新增“环境、社会及管治”部分,要求申请人披露与产品使用不当有关的社会风险及产品定价对获得医疗保健的影响,以及减轻该等风险的内部控制政策。这些方面包括保护患者数据及遵守隐私法律法规,监控订约方如何管理、使用、储存、处理,以及处置有害物质及废物的措施。
对生物科技公司的产品研发能力及相关能力的披露进行了更高要求。这个要求贯穿《新上市申请人指南》始终,例如在上市资格及适合性部分要求申请人独立完成临床试验;要求申请人引进授权或收购的核心产品后,须独立地取得研发进展;对于引进授权/对外授权或共同开发的核心产品,要求申请人必须证明其拥有并将拥有申请人独立开发的所有知识产权等。在披露指引部分,联交所在概要章节、风险因素章节、历史沿革及发展章节、业务章节及财务章节则新增核心技术研发进展相关的披露要求,具体内容如上文所述。
更关注生物科技公司招股书的可读性。这主要体现在披露指引部分示例的增加,以及一般原则部分“浅白文字解释”要求。
联交所密切关注并实时反映了行业和市场的变化并在监管指引中得到体现(例如对于“跨国家或地区的临床试验结果的可接受性”和“将申请人的产品纳入报销计划可能会大幅降低其价格”风险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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