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要监管要闻
1. 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联合声明,宣布将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该时间表将适用于在2024年10月18日后提交的新上市申请。
完全符合规定的申请
对于新上市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证券及期货条例》、《证券及期货(在证券市场上市)规则》及/或《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下的所有适用规定及指引(“完全符合规定的申请”),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 “香港监管机构”),在分别发出最多两轮监管意见后,各自评估并分别在不多于40个营业日内确认申请是否存在任何重大监管关注事项(“监管评估”)。在确认没有重大监管关注事项后,相关申请便可进行上市委员会聆讯。申请人及其保荐人预期可于总共约60个营业日内就监管机构提出的意见给予完满答复,申请程序预计可于六个月的申请有效期内完成。
合资格A股公司快速审批时间表
已于A股上市的公司在香港提交新上市申请时,若符合以下条件:(1)预计市值至少达100亿港元(注);及(2)在具有法律意见支持的基础上,确认该公司在递交新上市申请前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与A股上市相关的法律及法规,且提交完全符合规定的申请,香港监管机构所分别只会发出一轮监管意见,同时各自的监管评估将在不多于30个营业日内完成。若经监管评估后存在重大监管关注事项,上述快速审批时间表则不再适用,而该申请将根据以下“需时较长的申请”流程处理。
需时较长的申请
若香港监管机构认为上市申请存在重大监管关注事项;及/或上市文件质素欠佳;又或申请人有任何新的重大发展,或对监管机构的意见未能作出完满答复,香港监管机构将积极与申请人及其保荐人沟通,以协助其理解相关监管关注事项。若答复存在实质性缺漏,香港监管机构将告知有关不足,同时暂停审批程序,直至收到完满答复为止;若申请人及其保荐人于两轮监管意见后(或合资格A股公司一轮监管意见后),仍未能完满解决重大监管关注事项,其后申请的进展将取决于申请人及其保荐人是否完满提供所要求的资料及/或解决重大问题函所述的重大监管关注事项,故申请程序所需时间可能会延长。
注:该等市值的计算应参考(i)有关A股上市公司基于新上市申请之前五个营业日的平均A股收市价所计算的A股市值;及(ii)该公司H股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时的预期市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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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有关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的联合声明
欧华点评:
优化审批流程时间表的行动有助于提升新上市申请审批程序的清晰度和确定性,表明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致力提升上市监管的透明度、问责和效率,为拟上市申请人赴港上市提供更清晰的指引和更多确定性,有利于监管机构相互配合,高效、及时地处理上市审批,亦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香港作为领先国际新股集资市场的吸引力。
二、主要监管处罚
1. 香港联交所对云白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0)三名前任董事的纪律行动
2024年10月3日,香港联交所发布纪律行动声明,向云白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30)三名前任董事(“相关董事”)作出董事不适合性声明并谴责相关董事。
作为调查相关董事是否已履行香港《上市规则》的职责及责任的一部分,香港联交所上市科向相关董事发出调查及提醒信函,但香港联交所并没有收到相关董事的实质回应。
香港上市委员会裁定:
(1)相关董事违反了香港《上市规则》,未有配合香港上市科的调查。相关董事不再担任该公司董事后,仍有责任应香港联交所合理要求提供资料;及
(2)相关董事未能履行香港《上市规则》下的责任,严重违反了香港《上市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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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纪律行动声明全文
欧华点评: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第3.09C及3.20条,上市公司董事有责任(i)在上市科及/或上市委员会所进行的任何调查中给予合作;(ii)及时及坦白地答复向董事提出的任何问题;及(iii)在不再出任董事的日期起计三年内向香港联交所提供其最新的联络资料,否则香港联交所向董事记录中的最后通知地址发出的任何文件/通知书均视为已送达董事本人。我们谨此提示,上市公司董事不配合香港联交所调查是严重违反香港《上市规则》的行为,且董事须配合香港联交所调查的责任不会因其已经辞任而终止。就此,除在收到调查协助时予以协助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还应根据香港《上市规则》要求,及时向香港联交所提供其最新联络方式,确保香港联交所与公司及其董事之间的沟通渠道畅通。
2. 香港证监会就迪生创建(国际)有限公司(股份代号:0113)主席涉嫌进行内幕交易和迪生创建及其高层人员未有及时披露内幕消息在审裁处展开研讯程序
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10月15日发布新闻稿,称在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对迪生创建(国际)有限公司(“迪生创建”,股份代号:0113 )、其主席兼执行董事老潘先生、执行董事小潘先生(老潘先生之子)、Equity Advantage Limited(“Equity”,在老潘先生设立的酌情信托下组成的投资控股公司)展开研讯程序。
迪生创建持有24,834,600股Honey Science Corporation(“Honey”)股份,约占Honey已发行股本的3.73%(“该项投资”)。在迪生创建的财务报表中,该项投资被入账为“其他金融资产”下的“非上市权益证券”,但未对Honey作任何提述。于2019年11月20日,Paypal Holdings, Inc.(“Paypal”)公布其已同意以约40亿美元收购Honey(“建议收购项目”)。
于2020年1月9日,迪生创建发出一份公告,向公众披露Paypal与Honey已于2020年1月3日完成建议收购项目。因此,迪生创建将收取约1,149,545,080港元的现金作为其出售该项投资的所得收益,而与迪生创建截至2019年9月30日在该项投资的账面净值比较,将获利约928,744,921港元。于2020年1月10日,迪生创建的股价较停牌前的收市价上升33.3%。
香港证监会指称,老潘先生在掌握有关建议收购项目的内幕消息的情况下,于2019年11月28日至12月19日期间透过Equity的证券帐户买入合共2,756,500股迪生创建股份,涉嫌内幕交易。香港证监会亦指称,老潘先生和小潘先生早于2019年11月21日已得悉有关建议收购项目的内幕消息,然而,他们没有采取行动令迪生创建的董事局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披露有关建议收购项目的内幕消息,导致迪生创建违反内幕消息披露的规定,即直至七个星期后(于2020年1月9日)迪生创建才发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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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点评: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70条和第291条的规定,内幕交易包括以下7种情形:(1)与该上市公司有关连,并掌握属该公司内幕消息的人士进行或促使他人进行该公司的证券交易;(2)提出要约收购的人为该项收购以外的目的,进行或促使他人进行该公司的证券交易;(3)与上市公司有关连的人(故意)泄露有关上市公司的内幕消息;(4)提出要约收购的人(故意)泄露收购消息;(5)从与上市公司有关连的人处收到内幕消息的人士进行该上市公司的证券交易;(6)收到有关收购信息的人士进行该公司的股份交易;及(7)掌握内幕消息的人士意图促使在海外市场的交易。凡任何人从事市场失当行为,将可能承担市场失当行为审裁处的处罚(包括最长5年的取消资格令、冷淡对待令等),或被要求承担刑事责任(最长10年的监禁及最高1,000万港元的罚款)。
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07B条及第307G条的规定,上市法团须在知道任何内幕消息后,在合理地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向公众披露该消息。上市法团高级人员有责任不时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确保有妥善的预防措施,防止就该法团发生违反披露规定。本案迪生创建的高级人员并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止,因而涉嫌违反有关规定,本案的具体处罚尚待审裁处的裁决及命令。
3. 香港联交所对中国通才教育集团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175)四名董事的纪律行动
2024年10月17日,香港联交所发布纪律行动声明,谴责中国通才教育集团有限公司(“通才教育”, 股份代号:2175)四名董事,并进一步指令有关董事完成董事责任和企业管治守则相关内容的培训。
通才教育向Tai He International Group Limited(“Tai He”)指定的借款人提供2,500万港元的贷款(“贷款甲”),据称用作认购Tai He指定投资产品的按金。贷款甲经所有四名董事批准。最终,通才教育就贷款甲仅收回约2,000万港元;及
该四名董事亦批准通才教育投资6,000万港元于一项基金,但并无对投资项目或投资管理人进行适当的尽职审查,亦没有有关基金所认购的特定相关产品或其投资目标等若干基本资料。四名董事亦未能促使通才教育考虑任何其他投资选项或投资产品,并解释这是因为通才教育已支付按金(即贷款甲)。最终,通才教育并无就有关基金取得任何投资回报,获偿还金额约为5,445万港元。
通才教育亦分别于上市前后经董事长和及其子(兼董事、行政总裁和控股股东)向该董事长之子的友人,发放合共约4,000万港元的免息贷款(“贷款乙”)。通才教育未能就发放贷款乙提供任何商业理据,也没有对借款人进行任何尽职审查或风险评估。该借款人为认购通才教育首次公开招股的承配人之一,借款人的认购金额(3,959万港元)与贷款乙的总额相若,而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时间也与通才教育的上市时间十分接近,但通才教育否认贷款乙与借款人认购通才教育首次公开招股有关。借款人后已悉数偿还贷款乙。
后续,相关董事承认各自的违规行为,并同意接受香港联交所的制裁及指令。此外,董事长及其子已作出多项承诺,包括承诺日后不会担任任何香港上市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阶层成员。另两名董事同意促使该公司加强内部监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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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联交所纪律行动声明全文
根据《企业管治守则》条文(C.2.1及C.2.3),董事会应持续监督公司的风险管理及内部监控系统,并确保最少每年检讨一次系统的有效性。本案中通才教育存在许多内部监控缺失,包括缺乏投资风险监控和投资后管理、贷款前审查、贷款后监控管理机制等。我们谨此提示上市公司董事应严格遵守香港《上市规则》,共同及个别地履行诚信责任及以其应有技能、谨慎和勤勉行事。例如,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发放贷款等安排时,充分考虑相关商业理据、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对比和考虑其他投资机会,必要时咨询专业意见,权衡和监控相关交易风险,以保护上市公司及其投资者的利益。
4. 香港证监会取得针对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已退市,前股份代号:1353)前首席财务官的取消资格令
香港证监会于2024年10月18日刊发新闻稿,称其已在原讼法庭取得针对福建诺奇股份有限公司(“诺奇”,已退市,前股份代号:1353)前首席财务官兼执行董事欧阳先生的取消资格令(即未经法庭许可,欧阳先生不得担任香港任何法团的董事、清盘人、其财产或业务的接管人或经理人,及不得参与香港任何法团的管理),为期三年。
诺奇的股份于2014年1月9日在香港联交所主板上市。欧阳先生于2014年1月为诺奇的首席财务官兼公司秘书,并于2014年6月14日成为该公司的执行董事,后于2014年7月25日辞去所有职务。香港证监会调查发现,诺奇前主席分多次从公司银行帐户提走了约人民币2.25亿元,约占诺奇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的95%。有关款项是在诺奇的股份上市后不久被提取的,未经诺奇董事会的适当批准,亦非用于任何真正商业用途。
香港证监会进一指出,欧阳先生没有就两笔用作指称收购的转账进行调查,涉款人民币5,000万元及人民币1,955万元,而该等收购亦超出诺奇上市招股章程内所指明的收购范围,这两笔转账为上述未经授权提款的一部分,欧阳先生因而违反了首席财务官的职责。同时他亦未警示其他董事有关转账,未履行作为诺奇执行董事的职责。
另外,欧阳先生在诺奇的2013年年报内加入了一段文字,指出尚未动用的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存放于香港持牌银行,并将如上市招股章程所概述般加以使用。该项陈述属虚假或具误导性,因为首次公开招股所得款项净额中的人民币1.6亿元,已被转账至一家内地银行,并且没有在上市招股章程所指明的范围内加以使用。
最终,欧阳先生承认其没有履行职责监察诺奇的会计及财务职能,没有向诺奇的董事会提供意见及协助,以及没有监督诺奇账目及财务报告的拟备和确保进行适当的企业管治。基于上述情况,法庭作出上述取消资格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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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证监会有关新闻稿全文
欧华点评:
正如香港证监会有关执行人员指出,“投资大众依赖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监督企业财务职能及汇报工作,来维护业务资产。因此,本案非常清楚地表明,财务总监负有监督职责,须就可疑交易作出适当查询,并实时就此向董事会汇报……他们亦有责任确保上市公司在所有财务报告中披露准确和完整的数据,因为投资者依赖相关资料来评估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
本案中,欧阳先生作为执行董事,在参与诺奇日常业务运营中发现不适当提款的预警迹象时,没有就该等提款进行查询或警示其他董事,甚至在诺奇2013年报就有关IPO所得款动用情况进行误导性披露。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214条的规定,若法庭认为某公司的事务曾以(其中包括)涉及对该公司或其成员作出亏空、欺诈、不当行为或其他失当行为的方式处理,而某人须为此负全部或部分责任的话,法庭可(其中包括)作出命令,取消该人担任任何法团董事的资格,或饬令该人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任何法团的管理,最长为期15年。本案中,欧阳先生被香港证监会认为没有履行其作为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因此承受为期三年的取消资格令。
三、案例解析
1. A股科创板上市公司拟私有化香港主板上市公司
2024年10月15日,MayAir HK Holdings Limited( “要约人”,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688376.SH,“美埃科技”)的全资子公司)与捷芯隆高科洁净系统有限公司(“受要约人”,一家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的公司,股份代号:2115.HK )发布联合公告,要约人拟以协议安排及存续安排将受要约人私有化(“该建议计划”),须达成若干条件后方可生效。私有化完成后,受要约人将由要约人全资拥有,并撤销其在香港联交所的上市地位。
协议安排:
要约人拟根据开曼公司法以协议安排注销除受要约人已发行股份(下述存续股东所持股份除外,“计划股份”),注销价为每股现金0.25港元。注销价较最后交易日收盘价溢价约25.0%,同时较23年度及24中期股东应占净资产(每股)折让约1.3%及4.8%。作为该建议计划的一部分,协议安排协议安排的生效除了需要开曼法院批准外,还需要(包括但不限于):(1) 出席股东大会并投票的受要约人股东不少于全部持有计划股份的股东所持总数的75%(根据开曼公司法);(2)投票批准的票数至少达到出席股东所持无利害关系股份的75%及投票反对的票数不得超过所有无利害关系的股份的投票权的10%(根据《收购守则》);和(3) 以特别决议案(至少75%)批准协议安排所涉及的注销所有计划股份、同步将受要约人已发行股本恢复至紧接注销计划股份前的数额,并将该等恢复部分股份向要约人发行。
存续安排:
为挽留受要约人部分核心管理团队(“存续股东”,合共持有31.61%受要约人股份)继续为受要约人管理团队成员,使存续股东透过要约人继续保留在受要约人中的权益,要约人将以要约人同等比例的股份置换存续股东所持的该等受要约人股份。作为该建议计划的一部分,存续安排构成《收购守则》规则25项下的特别交易,需取得香港证监会执行人员同意、独立财务顾问向独立董事委员会确认存续安排对无利害关系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及无利害关系股东(不包括存续股东)于受要约人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普通决议案批准方可落实。
要约人提出该建议计划,需要满足若干前置条件,包括要约人母公司美埃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批准、根据境外直接投资法律法规取得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商务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监管程序。截至2024年11月1日,该等前置条件均已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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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华点评:
协议安排是指要约人依照上市公司注册地公司法的规定,向独立于要约方的股东提出相应的协议安排,通过向其支付对价作为交换,建议注销其持有的股份,以将上市公司私有化。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10,协议安排必须经出席股东所持无利害关系股份的投票权至少75%批准,及投票反对的票数不得超过于所有无利害关系的股份的投票权的10%。
本案要约人认为,存续股东于担任各自的管理职务时已与受要约人合作良久,并拥有行业经验及专业知识,这将继续有利于受要约人的发展。于该建议计划完成后使存续股东为受要约人团队成员并通过要约人保留其在受要约人中的权益尤其重要。根据《收购守则》规则25规定管理层保留权益将被视为附有优惠条件的特别交易,需取得执行人员的同意。作为授予同意的条件,执行人员通常会要求受要约公司的独立顾问公开声明,以其意见认为,与受要约公司的管理层作出的安排是公平和合理的。此外,如要约人及受要约公司的管理层合共持有受要约公司超过5%的权益股本,执行人员亦通常需要该等安排获受要约公司的独立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批准,如本案中前文所述的存续安排的条件。
以上为2024年10月之港股监管要闻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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