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精要】再融资新规的治理效应

文摘   财经   2025-01-23 16:00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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卿小权、赵雪晴、赵文静、董启琛,再融资新规的治理效应研究——基于企业杠杆操纵的证据,《财经研究》2024年第7期

为何要关注再融资新规对企业杠杆操纵的影响?

为了满足严格的外部融资条件,企业管理层可能会借助投融资创新实践,通过表外负债、名股实债以及其他会计手段进行杠杆操纵,据此隐藏负债和美化财务状况。而在实践中,杠杆操纵不仅会加剧企业的会计信息风险和隐性债务风险,还可能会误导财务报表信息使用者的决策行为,从而降低社会资本配置效率,不利于经济高质量发展。
2020年出台的再融资新规一方面放宽了上市公司增发新股的资格条件,降低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与退出限制,通过优化制度设计打通资本市场与实体经济之间的资金纽带,以更好地满足投资机会多但缺乏资金的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另一方面,对于上市公司再融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等行为,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力度很可能随之加大。因此,股权融资制度改革可能会对企业杠杆操纵行为产生治理作用。

再融资新规如何治理企业杠杆操纵行为?

再融资新规主要通过缓解融资约束和强化外部监督来抑制企业的杠杆操纵行为。再融资新规的实施有望减少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证券交易的限制,有利于企业提升融资效率和扩大融资规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企业的“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同时,再融资新规加强了对“名股实债”式杠杆操纵行为的监管,以期有效规范企业的债务信息披露。进一步地,新规的出台还将增强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可能存在的出资违规、虚构利润等行为的关注和问询,由此增加上市公司的外部监督压力和违法违规成本,从而减弱其杠杆操纵动机。


如何更好深化再融资制度改革以防范企业杠杆操纵?

第一,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配套的法律法规与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优化股权再融资制度细节,完善各交易板块的差异化制度安排,与各项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形成功能互补、有机联系的制度体系。
第二,证监机构应加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监管,对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进行处罚。进一步完善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并引导社会资金向发展潜力大、投资机会多的成长型企业聚集,从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三,企业应充分利用股权再融资制度改革带来的红利,提高直接融资尤其是权益融资比重,优化金融结构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企业所有者对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关注与控制,前瞻性识别和应对资产负债表的信息质量劣变,强化对信息披露过程的监管。



《财经研究》创刊于1956年,是上海财经大学主办、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综合性经济类理论刊物。《财经研究》为高校经济学龙头期刊,是全国高等学校文科学报研究会财经高校联络中心的主任单位,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百强报刊”和中宣部国家社科基金资助期刊,成为“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期刊示范基地”并进入教育部名栏。

《财经研究》是国内三大核心期刊检索“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北京大学)和“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要览”(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入选期刊。《财经研究》设有公共经济与管理、金融研究、财务与会计研究、经济史·经济思想史研究、区域经济研究、产业经济研究、国际经济研究等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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