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私募实控人被合计罚没458w,私募机构被罚款3万!

文摘   2024-11-07 22:59   上海  

私慕好帮手


11月4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东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控人、法定代表人均给予警告,并各自均被处以3万元罚款;私募实控人提供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没收违法所得255万,并被罚款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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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宣传“年盈利50%以上,

私募机构与实控人合计被罚款6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7号



当事人:广东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珀*),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80号富力天域中心1507房。


吴某平,男,198X年7月出生,广东珀*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珀*违反私募法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广东珀*、吴某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东珀*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赚钱就是这么任性,公司旗下产品,年盈利50%以上”等表述夸大宣传私募基金,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煜融翻倍黑马基金”、“私募国中岛基金第1期-煜融金钻3号”等私募基金产品。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网页、微信公众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珀*上述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监管规定》第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吴某平作为广东珀*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是对广东珀*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广东珀*、吴某平在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调查程序违法,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


其二,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广东珀*在2019年、2022年已被出具行政监管措施。


其三,事实认定错误,广东珀*不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所有业绩都是从私募排排网第三方统计数据而来。


其四,错误适用2020年的私募法规来处罚广东珀*2018年的行为。


综上,广东珀*、吴某平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调查过程中我局向当事人出具了调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获取的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程序正当,证据合法有效。


第二,行政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替代行政处罚。


第三,广东珀*宣传的收益情况与实际不符,其违法行为持续至案件调查期间,我局适用2020年的《私募监管规定》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吴某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28日


私募实控人提供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没收违法所得255万,并被罚款200万



吴某平,男,198X年7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依据《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吴某平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举行听证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吴某平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核准

吴某平未取得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核准,不具备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

二、提供直接或间接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吴某平在深圳小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运营的知识付费平台(以下简称小鹅通平台)注册了店铺,通过个人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引流投资者购买店铺的各种课程或成为会员,通过在视频课程、直播中分析推荐股票,添加微信推荐股票、在微信群中分享股票交割单、对股票交易提出建议等方式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吴某平还通过向陈某等人推荐股票提供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并收取荐股分成。

2017年8月15日至2022年6月15日,吴某平通过小鹅通平台、银行、支付宝、微信等方式,收取课程费、会员费、荐股分成款等证券投资咨询活动收入,合计2,551,681.84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小鹅通平台提供的视频、交易记录等材料及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某平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吴某平在听证及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吴某平迫于压力配合调查,本案事实仅根据吴某平提供的证据认定,而其中部分证据是吴某平在压力下捏造的。此外,在本案未最终处罚之前,监管部门即对本案进行公开宣传,存在“未审先判”的情形。

其二,涉及小鹅通平台相关事实认定错误。
一是吴某平通过小鹅通平台开展的是课程培训或直播讲解,不涉及个股推荐。小鹅通中的很多收费系为资金“走账”需要,并非为购买课程。课程中有关调研的费用,是相关人员参与上市公司调研所必要的差旅费、活动费。
二是微信群系“合伙人”群,目的是让“合伙人”更好学习和聊天,跟非法咨询无关。在众多群聊信息中截取个别关于股票的表述并定义为非法投资咨询不合理。
三是吴某平“小助手”与会员就股票的交流与吴某平无关。
四是涉案大部分行为发生在2017年到2019年,已过追溯时效。监管部门选择性执法。

其三,荐股分成均系朋友之间的代客理财,不属于非法投资咨询。相关认定模糊、标准不一,证据不足。

其四,吴某平没有主观过错。

综上,吴某平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我局依法履行了调查程序,向当事人出具了调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当事人及案件相关人员对其陈述内容签字确认,程序正当,证据合法有效。案件调查期间,监管部门为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公众风险识别能力,将案件信息做技术处理后用于普法宣传,不影响案件本身的认定办理。

第二,我局依法对当事人非法开展投资咨询进行立案调查和处罚,当事人涉案相关违法行为持续至2022年,未超过处罚时效。

第三,我局结合小鹅通平台提供的视频、交易记录等材料及资金流水、询问笔录等综合认定当事人开展非法投资咨询活动。涉案违法行为中的“小助手”系当事人团队成员,根据当事人的安排开展投资咨询活动,收益归属当事人,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违法行为后果。

根据当事人申辩意见,经逐一核对,调减并确认当事人擅自从事证券服务业务部分的违法所得为2,551,681.84元,对当事人未开展非法投资咨询的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吴某平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违法所得2,551,681.84元,并处以2,000,000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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