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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4日,广东证监局发布两则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广东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实控人、法定代表人均给予警告,并各自均被处以3万元罚款;私募实控人提供有偿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没收违法所得255万,并被罚款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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夸大宣传“年盈利50%以上,
私募机构与实控人合计被罚款6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4〕37号
当事人:广东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珀*),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江南大道中180号富力天域中心1507房。
吴某平,男,198X年7月出生,广东珀*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住址:广东省兴宁市。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广东珀*违反私募法规行为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广东珀*、吴某平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广东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广东珀*通过公司网站、微信公众号,使用“赚钱就是这么任性,公司旗下产品,年盈利50%以上”等表述夸大宣传私募基金,并通过微信公众号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煜融翻倍黑马基金”、“私募国中岛基金第1期-煜融金钻3号”等私募基金产品。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网页、微信公众号、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广东珀*上述行为违反《私募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九项、《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71号,以下简称《私募监管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私募监管规定》第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吴某平作为广东珀*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是对广东珀*上述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广东珀*、吴某平在申辩材料中提出:
其一,调查程序违法,调查人员在调查过程中滥用职权。
其二,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广东珀*在2019年、2022年已被出具行政监管措施。
其三,事实认定错误,广东珀*不存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所有业绩都是从私募排排网第三方统计数据而来。
其四,错误适用2020年的私募法规来处罚广东珀*2018年的行为。
综上,广东珀*、吴某平请求不予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调查过程中我局向当事人出具了调查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获取的证据均有当事人签字确认,程序正当,证据合法有效。
第二,行政监管措施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替代行政处罚。
第三,广东珀*宣传的收益情况与实际不符,其违法行为持续至案件调查期间,我局适用2020年的《私募监管规定》处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广东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二、对吴某平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4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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