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消费者来说,不要抓住经营者的错误标价不放,热衷于所谓薅羊毛
对经营者来说,更不要试图通过低价商品吸引眼球,事后又耍赖不认账
郑州的大学生小陈称,他拼手速300元抢到6399元九号电动车,去线下门店提车却被拒。“官方第一次告诉我们说这个是定金,第二次说是挡风被,第三次却告诉我们要退一赔二。”门店工作人员则反问:300元就想把6399的车提走?
售价6399元的电动车,按300元的价格卖出,若是按照一般常理,的确难以覆盖成本,显然是亏本买卖。但互联网上各种“秒杀”活动层出不穷,此类行为已经不是通常的市场销售行为,而是带有一定的广告宣传性质。按照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具体到本案,300元购买6399元电动车的销售合同,显然已经成立。消费者因而有权要求商家提车。
对于此类事件,网友们的声音比较一致,都认为商家玩不起就不要玩,不能没有起码的诚信,甚至有人认为商家是在搞虚假宣传,同时还有消费欺诈的嫌疑。考虑到此事已经上了热搜,商家的确应该谨慎处理,否则可能对商誉形成不良影响,损失可能远超按300元价格给消费者履约提车。但在法律层面,操作失误并非没有可能,鉴于标错价格被薅羊毛的事件此前已经发生多起,中小商家往往难以承受其中损失,拒绝提货是否消费欺诈故而也不好一概而论。
民法典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至于撤销申请能否得到支持,则应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经营者提供相应证据。商品历史销售价格、采购成本、页面补正行为、与消费者的沟通记录等,一般可用于佐证商品售价是否经营者真实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从消费者提供的截图可以看出,优惠被标注为“直降优惠”,确实不存在诸如定金等文字描述。即便经营者事后声称是因为页面标注不了定金,那也该及时更换促销方案,而不是在事后将“直降优惠”片面解读为定金。合同成立后,经营者单方面将300元的商品标注价格理解为定金,显然不合常理,恐怕难以得到支持。进一步考虑到,消费者是拼手速抢到标注300元的电动车,很可能属于商家举办的“秒杀”抢购活动。在“秒杀”抢购活动中,再低的价格也是合理的,并不属于经营者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商品。
一言以蔽之,消费者以超低价格成功提交网购订单后,网店经营者拒绝发货的,不宜直接简单认定为欺诈行为,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认定。原则上,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结合交易习惯,解释经营者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对消费者来说,不要抓住经营者的错误标价不放,热衷于所谓薅羊毛,因为重大误解的网购合同,经营者是有权申请撤销的,不如跟经营者友善沟通,获取合理补偿。而对经营者来说,更不要试图通过低价商品吸引眼球,事后又耍赖不认账,这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自毁商誉之外,欺诈行为也不会得到法律认可。
编辑 尹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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