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听起来是个“大词”,实则是每一个普通人身边的“小词”,更应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人民法院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典型案例,其中“方某等诉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不履行颁发摩托车牌照法定职责系列案”引发关注。1998年,某市人民政府颁布《某市摩托车道路交通管理办法》,明确该市内五区不予办理摩托车牌照。根据某市人民政府于2006年颁布的《某市城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颁布的《某市道路车辆管理办法》,该市对摩托车在三环内采取限行政策,但未就办理摩托车登记作出明确限制。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为控制城区内摩托车总量,限制三环内居民申请摩托车登记,导致该市三环内居民在购买摩托车后无法直接办理牌照,从而不断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此举缺乏法律依据。针对当地此类诉讼增长迅速的情况,某省三级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合力推动,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开通12处摩托车注册登记便民服务点,对当事人提出的摩托车登记申请均依法予以审查,从源头上实质化解了此类行政争议。从于法有据的角度看,当地交警部门限制摩托车登记的做法立不住脚。当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虽说根据1998年的相关管理办法,不予办理摩托车牌照有其规定,但后续颁布的管理办法中,未就此作出明确限制,其实已为办理摩托车登记“松了绑”。法无授权不可为,当地交警部门变“限行”为“限制”,让三环内的居民买了摩托车却无法直接办理牌照,违反了法律规定。对于利益攸关的居民来说,选择通过诉讼的手段来维权,当然是合法合理的途径。但问题也随之而来,行政机关在当事人起诉后,对符合颁发牌照条件的,采取由当事人撤回起诉,再根据法院裁判文书办理摩托车登记的“诉讼前置”做法,明显耗时又费力。不仅如此,当地因此类纠纷导致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增长迅猛,2021年为1700余件,2022年为3000余件,2023年第一季度已达1500余件。如此也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值得相关部门反思和解决。回看处理过程,有几点启示。一是法院向政府提出司法建议,直陈行政机关问题;二是政府重视改进,反馈建议落实;三是合力推动,一起“民告官”的案子,最终促成了12个便民服务点的诞生——矛盾解决,最终形成对各方有利的“闭环”。此案中,各部门的有机联动,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关键。法院没有止于单一个案,而是分析案件成因找到症结,针对其中的普遍性问题与相关部门深入沟通,促进矛盾多元化解。实现了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也将“公正”和“法治”的理念植入社会治理过程中。而从执法角度来看,行政机关固然要保证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但也要兼顾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遇纠纷争议时,行政机关要有主动解决矛盾的意识,自我纠错、勇于担责,守好化解行政争议的第一道关口。如此既能减轻当事人诉累,也能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曾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他认为随着工业化和全球化的进程,人类社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未知和不可预测风险。在城市与社会快速发展的当下,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更具现实意义。“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听起来是个“大词”,实则是每一个普通人身边的“小词”,更应该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高频词”。红星新闻特约评论员 柳宇霆
编辑 赵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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